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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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2中環 #和你Lunch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控罪:
(1)A1-28 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詳情:
(1)A1-28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27)A1-19, 21-27各被控於同日,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口罩、圍巾、防毒面罩
(28)A11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支大麻捲煙,即共1.22克草本型態的大麻
(29)A2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啡黑色槌仔及46顆彈珠
(30)A2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黑色噴漆
(31)A28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32)A8被控於同日同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33)A1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個火機、一套六角匙、一把扳手、一觀噴漆、一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

控方開庭時指出鑒於眾被告需要申請或正處理法援申請,故押後答辯,同時控方不反對以原有條件保釋。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7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9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14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14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A16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被拒)A16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獲批)A20申請暫時取回證件副本
🟢(獲批)A2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A22申請取消禁足令及警署報到

法官建議分拆案件,或可能分拆至3單案件,因為沒有足夠場地容納28人;可能有共同證人?可能有類同爭議點?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8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 - - - -

蒙面:
A2-7,10-11,15-19,21-24,26使用一個口罩
A1,9,12-14,25使用一條圍巾
A8,27使用一個防毒面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今天主要處理3點:
①由於得悉部份被告正處理其法援申請故不反對押後
②不反對各被告申請修訂保釋條件
③案件管理方面:本案為「支援理大」事件213人12宗案件之其一,得知法庭對同事件的其他案件有作出案件管理的指示,認為亦適用本案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8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24-06
🟢(獲批)A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A10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月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庭已為D11安排尼泊爾傳譯,提醒各方陳詞語速稍微減慢,因須作出雙重傳譯(粵語→英語→尼泊爾語)。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得知辯方部份被告因法援申請處理當中,而今天未準備好。另外就案件管理事宜,控方建議首先與辯方研究爭議點再決定以同一案件審理或進行分拆,但基於證人人數眾多,相信分拆是為恰當。

D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署現正處理其申請。法官提醒被告請積極跟進,否則下次聆訊未獲派律師將後果自負;同時提醒其他被告從速處理並跟進法援申請,以免有不必要延誤。明白到D5暫時不申請法援是被告權利,但若考慮申請,應趁押後期間從速進行。

法官認為控辯討論分拆是可考慮會否爭議暴動情況而控方特別指控某被告某行為。若控方沒有特別指控指定被告而純粹單憑各種原因推論,例如被告衣著等;可能辯方不會對「暴動是否有發生」無爭議。分開審訊一來會「審快啲」,而且能夠針對各自的爭議點。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背後的道理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法庭在批出保釋條件時,須考慮到被告在保釋期間會否干犯其他罪行或有潛逃風險。就今天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13申請撤銷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5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法庭亦會與下次聆訊安排尼泊爾語傳譯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資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701立法會

【第一宗案件】
D1:黃/城大編委記者(21)
D2:羅(20)
D3:何22)
D4:畢/女村長(24) 🛑因另案服刑中
D5:孫/港大學生會前會長(24)
D6:潘/畫家(32) 🛑已還押逾15個月

【第二宗案件】
D1:馬/熱血時報記者及主持人(30)
D2:王宗堯(41)

【第三宗案件】
沈(23)

【第四宗案件】
劉穎匡(26)

【第五宗案件】
吳(26)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2)所有被告: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3)案一D1:刑事損壞
(4)畫家:暴動
(5)畫家:非法集結
(6)畫家:刑事損壞

詳情:
(1)所有被告同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所有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案一D1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
(4)畫家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5)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及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6)畫家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大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立法會大樓;以及在政府總部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港府的政府總部外牆

控方甫開庭提出下次聆訊合併上述五宗案件。法庭了解到(籠統而言)部份被告需要索取法律意見、向控方拎unused materials、文件、視像證據、CCTV、相片,所以申請押後。

法官憑記憶指案一D1曾透露會反對合併而其他被告就合併沒有異議,剛被法援委派的律師代表回應指會暫時保留不反對合併的立場,如作反對則提早通知法庭。法庭下達指令,下次聆訊前:
不少於7天 - 辯方就反對合併通知控方及法庭
不少於3天 - 控方作出回應並呈交簡短陳詞/大綱予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女村長沒有保釋申請
⚪️畫家沒有保釋申請
🟢(獲批)D5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110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女村長及畫家維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要求D5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D1由於年紀關係,禁止報到其姓名及其他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1106日)
#0829深水埗

【案件一】
D1:李(20)
D2:戴(41)
D3:黎(26)

控罪:
(1)D1-3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14人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二】
D1:陳(17)/ D2:彭(18)
D3:林(16)/ D4:林(20)
D5:張(21)/ D6:梁(20)
D7:田(25)/ D8:顧(25)
D9:冼(28)/ D10:鄺(17)
D11:梁(18)/ D12:馬(16)
D13:姚(16)/ D14: *(14)

控罪:
(1)D1-14暴動
(2)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4被控於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D8/9/1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2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4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8押後指定日子宵禁時段
🟢(獲批)D9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D9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控方因上述案件涉及的證人及證供有所重疊,申請合併案件。
(以下被告編號是合併後啲編號;案件一為D1/2/3、案件二由D4/5/6開始順序)

D5/9/16代表關大律師因正處理區院案件未能出席本聆訊,今天派出代表出席。代表律師表示需要更多時間審視控方上星期提交的更詳細的證據,但不反對合併。另外陳詞時,主要就控罪書段七(1)及段七(3)發出疑問:
段七(1)當晚11時32分前發生的事 及 11時32分後發生的事
段七(3)當晚 有4名被告向深水埗警署以雷射筆照射
希望控方能釐清以上事項。

控方解釋指陳詞段六,就著兩宗案件的17名被告,控方均有提交所有文件供各辯方律師及法庭查閱,並不存在14人案的被告沒有收到3人案的案件資料的情況。

D12/14代表Wong大律師向法庭就合併案件提出反對,理由是17名被告一同審訊會對審訊時間造成不必要延長。

1515 休庭15分鐘 1546再開庭

法官在押後期間檢視過控方呈上的一張A4紙,得悉控方就D5/9/16代表釋疑。

D17代表(另一名)Wong大律師以就案件合併提出反對,並採納D12/14代表Wong大律師陳詞。

D8/10代表Wong大律師反對原因如下:
申請合併的控罪書中段七將被告劃分為4類
—類別① 被告在現場徘徊遊蕩,但沒有指明做過咩行為或動作
—類別② 與類別④ 相似,被告都有作出某些行為
—類別③ 作出其他指控,牽涉雷射筆
其中D4/5/7-10/13/15-17屬於類別①,只是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3/14/15被指控在現場徘徊,而辯護爭議事項不多
類別③ 有額外的事實及證供,可能呈堂性及連鎖性或會有爭議
控罪書事項11就磚頭檢驗、事項12及25就雷射筆檢驗只與類別③/④相關,與其他類別無關
其中PW14/15/30/31是針對不同被告,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
控方有共70名警員證人,處理證物比例與全部證人比例為30/70。若會剔除撿取CCTV等證物的PW,可能可以傳召更少PW
重申預計合併案件後審訊需時50日以上,甚或會延誤。而事發至今已超過一年,不宜再拖延

D14代表律師認為其當事人屬於類別①,因被告人均不符合類別②/③/④,即只在1132時前及後在現場徘徊

D13/15代表就合併「沒有強烈態度」,但已有些關注事項望控方能先釐清。參照控方陳詞段五:約1132時,警方作出第二次警告後有5名蒙面人包括D1-3橫過馬路向警署投擲轉頭並回到人群中,警方隨即將現場定性為暴動;而D4-17當時亦集結在人群中。由於投擲轉頭的5人蒙面,其身分將會是極大的爭議點亦可能花很長時間處理,將對其他被告人不公。

控方認為只劃分為4類並不恰當,因為影片有更詳細案情,而控罪書未有覆蓋全部。
法官質疑控罪書段七是否未寫哂案情?控方表示「從影片見到嘅事好豐富」法官斥「點豐富都好,都要提供檢控基礎㗎?總之我要根據你所提交的證據做到公平審訊,你需要釐清你的控罪書是否完全完整」控方籠統地指影片有2名被告一同作出有行為,法官要求控方再作闡述,控方指段七(1)指D12/14都有份。(按:控方好似未做齊功課?.?)

法官作出觀察道:
相信冇人爭議法律觀點上控方有法理基礎去指控。引述Archibald段118-21指出:法庭應儘量避免十分冗長及繁複嘅案件(審訊);因若有陪審團,他們或會感十分混亂,對案情證供亦難以理解;就算對專業的法官都有困難,因為就本案就要撰分別17人有17份結案書;另外共有5條罪,而不同人有不同情況。
至於身分辨認,應該有所謂專家證人會作出辨認?控方指「影唔到樣嘅只有少數,其他大部分都有樣」法官回應「咁身分辨認可能真係要打」另外作簡單分類指「D1-3/6/11/12/16/17均有指控其行為,而D4/5/7-10/13-15則沒有特別在行為上作出指控,但應該爭論著眼點相近」。建議分為案件一8人,案件二9人。

控方表示「需要返去再睇」,計劃以問卷形式與辯方研究更好劃分方法。至於未提出答辯意向的被告,亦以問卷確認。

D8/10代表Wong大律師表示同意雙方的建議。D13代表同意法官的建議,另提出若有一批撤控更可以「慳咗1個審訊」。

法官留意到好多被告未準備好答辯,認同用問卷處理。另外表示希望大家都請行多步,互相配合。令控方下次聆訊前呈交修訂控罪書,早少少通知法庭。至於會否作合併今天不作決定,留後再議。就記錄起見,除案件二D1/3/4/8不認罪;其餘都未準備好,因為要拎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29日1115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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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D2 陳(25)🛑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6)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1)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保釋相關事宜:
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將傳召15名證人:7名市民、5名警員、3名醫生(專家);及播放2段共長1小時的錄影會面紀錄、14段共長4小時15分鐘的錄影片段。

案件押後至21年5月7日進行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須於不少於7天前提交問卷。另排期21年6月16至25日,進行為期8天中文審訊。期間維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2月11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代區院)#提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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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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