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鳩藍屍大行動 (半休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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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區(25) / A2:陳(22)
A3:陳(18) / A4:陳(18)
A5:陳(18) / A6:陳(21)
A7:陳(22) / A8:鄭(25)
A9:鄭(23) / A10:鄭(23)
A11:張(24) / A12:張(23)
A13:周(41) / A14:鍾(28)
A15:方(23) / A16:馮(21)
A17:何(34) / A18:何(20)
A19:何(22) / A20:何(25)

控罪:
(1)A1-20暴動
(2)A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8被控於去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一包索帶
(3)A16被控於同日在上訴地點,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管有三包索帶

控方開庭時指出今日主要處理三項議題:① 本案為新案,20名被告今天毋須答辯,以便眾人申請或等候法援審批②控方不反對全部以原有條件被告保釋 ,原則上不反對A5和A8之保釋條件修訂申請③ 案件管理方面事宜,控方可遵從法庭下達指令。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獲批)A8四項申請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1119旺角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賈(17)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旺角彌敦道管有一枝電筒棍和一支斷掉的行山杖
(3)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一支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白電油,意圖將其用作損壞財產

案件轉介至10月29日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8)
A2:陳(26)
A3:江(25)
A4:陳(17)
A5:黃(20)
A6:梁(22)
A7:曾(23)
A8:鄧(22)
A9:詹(25)

控罪:
(1)A1-9暴動
(2)A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A1-20同於19年11月18日,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A6梁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把剪刀及1罐打火機燃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六角匙及1把扳手,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4申請縮短宵禁時段

答辯意向:
不認罪:A1-4,7-9
保留答辯:A5,6

控方透露得悉辯方或會有辯方證人;另將會傳召26名控方證人(警員+1名專家證人/政府化驗師),沒有任何警誡供詞,並打算依賴兩段分別41分鐘和70分鐘錄像片段,相信法庭播放總長度少於2小時。

案件之A5,6部份押後至12月2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安排本案5月17進行審前覆核,亦排期6月21至7月19日進行為期20天中文審訊,眾被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座位安排

上午案件:0845開始派籌
#1112中環 28人 +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下午案件:1345開始派籌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公眾人士 - 共75張】
籌號1-9(9張紫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籌號10-45(36張橙色):大堂延伸庭座位
籌號46-75(30張白色):大堂延伸庭企位

【記者傳媒- 共13張】
籌號1-13(13張黃色):三庭內庭座位

【親屬籌 - 共71張】
0930案件 #1112中環 28人
籌號1-28(28張藍色):三庭內庭座位

1100案件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20人
籌號29-48(20張綠色):三庭內庭座位

1430案件 #1001油麻地 1人 + 5人
+ #1001佐敦 17人
籌號49-71(23張米色):三庭內庭座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2:孔(21)
A3:高(17) / A4:桂(19)
A5:黎(21) / A6:林(16)
A7:林(30) / A8:劉(18)
A9:李(25) / A10:李(22)
A11:馬(19) / A12:魏(17)
A13:彭(25) / A14:宋(20)
A15:譚(20) / A16:譚(21)
A17:譚(24) / A18:鄧(22)
A19:田(20) / A20:董(23)

控罪:
(1)A1-20暴動
(2)A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
(2)A1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開庭時指今天主要處理3點:
①由於得悉部份被告正處理其法援申請故不反對押後
②不反對各被告申請修訂保釋條件
③案件管理方面:本案為「支援理大」事件213人12宗案件之其一,得知法庭對同事件的其他案件有作出案件管理的指示,認為亦適用本案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A8申請更改宵禁時間至24-06
🟢(獲批)A8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A10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

法官提醒若對保釋條款有不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覆核。

法庭下達指令須於下次聆訊,不少於:
21天 - 控方向辯方提出針對各被告的檢控基礎及分拆案件的建議和道理
14天 - 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2天前 - 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案件押後至1月8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林(28)/ D2:林(20)
D3:劉(19)/ D4:羅(19)
D5:李(17)/ D6:梁(24)
D7:吳(24)/ D8:伍(20)
D9:龐(34)/ D10:潘(22)
D11:P.D.B/尼泊爾手足(34)
D12:譚(24)/ D13:謝(23)
D14:王(23)/ D15:王(22)
D16:黃(23)/ D17:黃(23)
D18:王(27)/ D19:黃(18)

控罪:
D1-20 暴動

詳情:
D1-20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法庭已為D11安排尼泊爾傳譯,提醒各方陳詞語速稍微減慢,因須作出雙重傳譯(粵語→英語→尼泊爾語)。

控方預備聽取答辯,得知辯方部份被告因法援申請處理當中,而今天未準備好。另外就案件管理事宜,控方建議首先與辯方研究爭議點再決定以同一案件審理或進行分拆,但基於證人人數眾多,相信分拆是為恰當。

D14今天沒有律師代表,法援署現正處理其申請。法官提醒被告請積極跟進,否則下次聆訊未獲派律師將後果自負;同時提醒其他被告從速處理並跟進法援申請,以免有不必要延誤。明白到D5暫時不申請法援是被告權利,但若考慮申請,應趁押後期間從速進行。

法官認為控辯討論分拆是可考慮會否爭議暴動情況而控方特別指控某被告某行為。若控方沒有特別指控指定被告而純粹單憑各種原因推論,例如被告衣著等;可能辯方不會對「暴動是否有發生」無爭議。分開審訊一來會「審快啲」,而且能夠針對各自的爭議點。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背後的道理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法庭在批出保釋條件時,須考慮到被告在保釋期間會否干犯其他罪行或有潛逃風險。就今天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2申請撤銷宵禁令
🟢(獲批)D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0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被拒)D13申請撤銷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5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法庭亦會與下次聆訊安排尼泊爾語傳譯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補充資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翟(18) / D2:陳(20)
D3:陳(20) / D4:鄭(19)
D5:張(31) / D6:張(19)
D7:趙(19) / D8:周(20)
D9:周(27) / D10:朱(20)
D11:鍾(19) / D12:古(21)
D13:何(17) / D14:黃(18)
D15:洪(24) / D16:黎(23)
D17:林(21) / D18:林(21)
D19:李(18) / D20:李(18)

控罪:
(1)D1-20暴動
(2)D1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3)D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年在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18被指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1支金屬棒
(3)D5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汽油、3塊白布、4個火機

控方甫開庭指出本案為「理工事件」12宗案件之一,今天預備聽取答辯,唯本案被告人數眾多,認為沿用其他案件的案件管理方式較為恰當。

D15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表示排緊法援並已有案件編號,法官提醒應從速跟進,好讓法援署可儘快安排律師。亦了解到其他被告正/將申請法援而今日未預備好答辯。

法官建議將爭議類同的被告可以分開審訊以聚焦爭議點,此舉相信對案件最有利。控辯應儘快商討有咩承認或同意嘅事項及有咩爭議。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時間/地點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11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
🟢(獲批)D15申請指定日子豁免禁足令
🟢(獲批)D17申請更改指定期間宵禁開始時間,即今日至下次聆訊宵禁時間由0100時開始
🟢(獲批)D18申請更改宵禁開始時間至2400時

案件押後至1月15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 *(15)
D2:李(16)
D3:鄧(16)
D4:李(16)
D5:林(16)

控罪:
D1-5暴動

詳情:
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控方要求D5每星期報到一次獲批

D1由於年紀關係,禁止報到其姓名及其他資料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蘇(18)/ D2:溫(27)
D3:鍾(21)/ D4:鄧(16)
D5:唐(26)/ D6:黃(21)
D7:余(20)/ D8:馮(19)
D9:何(32)/ D10:梁(45)
D11:施(21)/ D12:謝(23)
D13:黃(19)/ D14:張(30)
D15:張(21)/ D16:李(30)
D17:李(23)/ D18:梁(25)
D19:郭(20)/ D20:張(18)
D21:蘇(25)/ D22:黃(19)
D23:劉(25)/ D24:廖(26)
D25:黃(21)

控罪:
(1)D1-25暴動
(2)D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9管有攻擊性武器
(4)D7管有攻擊性武器
(5)D10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2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4被控於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35條索帶
(3)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索帶和扳手
(4)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1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著控辯雙方考量如何安排分拆頒令,粗略時間表如下:
21天前控方向辯方提出分拆建議及理據
14天前辯方回應,控方跟進
不少於2天前控方向法庭匯報結果

因多數被告正在或將會申請法援以獲得適當法律意見,部分被告今天未有律師到場。


保釋相關事宜:
🔴控方要求D1,D6-D10,D12,D16,D18,D19,D24及D25每星期一次報到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5日1100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期間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119尖沙咀 #提訊

A1:伍(16) / A2:詹(23)
A3:何(20) / A4:楊(29)
A5:許(20) / A6:羅(17)
A7:梁(22) / A8:梁(34)
A9:吳(22) / A10:劉(27)
A11:張(24) /A12:李(20)
A13:彭(21) / A14:梁(24)
A15:馮(25) / A16:梁(44)
A17:吳(16) / A18:何(23)
A19:梁(20) / A20:李(18)

控罪:
① A1-20: 暴動
② A19: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③ A20: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① A1-2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② A1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③ A20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懷疑汽油彈、一枝邊爐氣、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於10月30日已向辯方提供更新案情撮要,唯未有在庭上讀出。

--------------------------
🟡法庭接納控方建議,將本案被告分拆成兩組處理。A1、A6、A7、A9、A10一組,其餘被告分拆為另一組,分拆後各自有新的案件編號。法庭指令控方在3星期內向法庭存檔,並向被告送達更新的控罪書及案情。

第一組被告全部不認罪,已準備好審訊,各被告均沒有警誡供詞,控方會傳召15至20名證人。暫定於2021年 6月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不少於7天前向法庭提交聯合問卷,2021年 9月14日 起進行10天中文審訊。

至於第二組被告,因A18、A20需時索取法律意見而未準備好答辯。所以第二組被告的案件會押後至2021年 1月15日 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再提訊

--------------------------
保釋相關事宜:
🟢A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9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A18更改報到警署獲批

📎其餘被告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暫代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 (22)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 D1-D15暴動
(2) D7管有攻擊性武器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934

案情:
(1) D1-D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開庭前控方向每名被告分發兩大疊文件,每份約一呎厚,據知是相冊。

因為有其中一名被告遲到,法庭延遲至15:15開庭,被告被法官警告,保釋條件之一係要準時出庭,如再次遲到法庭會考慮將被告還柙。

控方已向每名被告發出問卷,現只收回五份回覆:D1, D5, D8, D12 & D14. 其中7名被告已申請法援,等候處理,控方再次向法庭表示希望以同一宗案件處理。

法庭得知今日所有被告都有法律代表出席,但所有人未準備好答辯,法庭只好作案件管理工作,跟據實務守則9.4,法庭指示控方在21日內提出通知書,各被告要在隨後21日內回覆,控方在下次開庭前兩天向法庭匯報結果。

D1律師建議以共同證人、或共同控罪、或被拘捕地點作分拆考慮,穫法庭回應可以主動聯絡控方。

D15律師表示只是在三日前接手案件,從案情撮要中知道被告冇和其他人一樣逃跑,冇做任何嘢,冇從身上搜出任何物品,只係在附近出現,證據十分薄弱,要求分拆獨立案件處理。

保釋方面,D7, D8 & D12 申請更改條款獲批,D15申請取消到警署報到被拒,只穫放寬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9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12名被告(18-30)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等)

🟨廣播開庭🟨

A1:李(23)/ A2:陳(24)
A3:劉(23)/ A4:鄭(30)
A5:林(19)/ A6:廖(21)
A7:馬(24)/ A8:謝(22)
A9:容(23)/ A10:勞(22)
A11:梁(18)/ A12:張(28)

控罪:
(1)A1-12 暴動
(2)A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A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A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A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7)A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8)A5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9)A5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0)A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1)A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A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13)A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1)A1-12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1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把鎚
(3)A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
(4)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兩支螺絲批和三支鉗
(5)A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噴漆
(6)A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鎚和一把扳手
(7)A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多用途鎚和一支多用途鉗
(8)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和一套六角匙
(9)A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和三罐氣罐
(10)A6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兩把扳手、一支鉗、一把鎚和一包索帶
(11)A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汽油彈
(12)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扳手和一支金屬棒
(13)A8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罐打火機白電油

控方提供資訊的檢控基礎
推論的形式

未準備好答辯
要時間處理法援或取得法律意見
將來需要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Notice admit fact (3星期)
辯方Notice in reply(隨後3星期)
控方需2日前匯報給法庭(案件是否分柝)
🟨押後到2月19日上午11時正西九
D5 更改報到時間
D9 更改宵禁時間
D2 搬左住址(會通知警方)
除上述被告有更改保釋條件,其他被告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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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D1: 郭(23)
D2: 張(19)
D3: 林(23)
D4: 黃(16)
D5: 羅(31)
D6: 姚(34)
D7: 廖(20)
D8: 李(61)
D9: 易(26)
D10: 李(24)
D11: 朱(42)
D12: 丁(26)
D13: 潘(20)
D14: 蔡(24)
D15: 區(21)

控罪:
(1)D1-15: 參與暴動
(2)D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6: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4)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1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詳情:
(1)D1-15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D1被控於同日在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6被控於同日在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4)D7被控於同日在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被控於同日在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6)D15被控於同日在加士居道循道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包73條金屬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早前向法庭發信通知分拆的初步結果:①D1/3/6/7/12不爭議暴動、②D2/8/9/10/13/14/15有爭議、③D4/5/11未確認。又指出今天時候未成熟用作答辯,而15人一同審訊在區院屬頗常見情況。據悉明年有兩宗分別24人及15人案件會在區院進行審訊,得悉辯方對不分拆沒有意見。

另外控方得悉D7保留意向至下次聆訊答覆,及其他被告代表指示會更改意向。另外因為D5/6被同一警員於同一後樓梯截獲,故安排二人在同一審訊處理更為恰當。

D1/12代表:表示不認罪,亦不反對15人一同審訊。

D5代表:唔介意歸第①組,但會爭議非法集結/暴動。另表示不認罪。控方回應指雖然以「爭議/不爭議」作分野,但不想同一警員證人須就同一事件重覆作供,故安排D5/6一同審訊。

D6代表:表示不認罪。

D14代表:暫時歸類第①組,但今天未能表達答辯意向。因為至今未收到控方的錄影片段,相關片段中有2小節是控方聲稱影到被告。不爭議暴動。

D13代表:表示不認罪。開庭前從書記得知區域審訊現排期在2021年尾,希望今天可以先處理審訊排期事宜。

最新分類:
① D1/5/6/12/14
② D2/3/4/8/9/10/13/15
③ D7/11

法庭根據實務指示9.4,頒下粗略時間表:
3星期前:控向辯發出notice to admit facts(承認事實通知書)
3星期後:辯向控發出notice in reply(回應通知書)
下次聆訊2天前:控向法庭匯報結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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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啟安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陽(25)/ D2:翟(28)
D3:湛(19)/ D4:陳(18)
D5:陳(24)/ D6:陳(21)
D7:陳(17)/ D8:鄭(25)
D9:張(19)/ D10:莊(28)
D11:周(19)/ D12:周(19)
D13:朱(27)/ D14:朱(25)
D15:杜(17)/ D16:簡(24)
D17:高(18)/ D18:郭(31)
D19:黎(22)/ D20:林(18)

控罪:
(1)D1-20暴動
(2)D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D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4)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5)D8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2)D5被控於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D7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支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4)D14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一把扳手及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D18被控於同日上述地點外,管有兩包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14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勞(27)/ D2:呂(2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6:吳(23)
D7:吳(25)/ D8:倪(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2:蕭(20)
D13:蕭(23)/ D14:蕭(22)
D15:戴(20)/ D16:黃(19)
D17:王(22)/ D18:黃(26)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
(1)D1-20暴動
(2)D7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D1-20同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26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