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8.11K subscribers
7.64K photos
860 videos
23 files
4.37K links
如有任何報料
請聯絡 @easternhawkeyebot

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5 月 1 5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送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旁聽分流投票機

揾 #被捕組當值admin

-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 8 樓 2 7 庭
👩🏻‍⚖️胡雅文法官
🕝14:30
👤冼(21)🛑已還押9天 #判刑#0612金鐘 暴動、2項抗拒警員)

-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未知咩庭)
🕤09:30
👤(29) #新案件#1118理大 暴動、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新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瑞士藉手足(74) #提堂#1004中環 協助及教唆他人擾亂秩序:涉阻擋中国男子進入遮打大廈躲避)

- - - - - - - - - - - - - - -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少年法庭
👤*(14) #提堂#1228九龍灣 襲警:涉襲擊警員Z)

-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蔡(29)🛑已還押逾6個月 #提堂#1111青衣 管有攻擊性武器:電槍、伸縮棍)
👥20位手足 #提堂#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3 庭
👨🏻‍⚖️高偉雄裁判官
🕝14:30
👤賴(19) #覆核聆訊#0714沙田 襲警; 2月15日判罰款$2000)

- - - - - - - - - - - - - - -

🏛沙 田 裁 判 法 院(未知詳情)

👤男(26) #新案件(襲警)
新聞

🏛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區(25) #提堂#0811沙田 襲警)
👥7位手足(18-26) #新案件#0812沙田 非法集結、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 - - - - - - - - - - - - - -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3 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少年法庭
👤*(15) #提堂#0930天水圍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余(24) #提堂#0826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 - - - - - - - - - - - - - -

(01:44更新)

如有聲援更新請聯絡 花生擦子膠
有意加入做
《文字直播員》請pm @watchthemfall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004中環 #提堂

瑞士藉手足(74)

控罪:協助及教唆他人擾亂秩序

案情://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4日在中環干諾道中8號遮打大廈地下公眾地方,協助及教唆另一些人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據悉,一名操普通話的內地漢蔺楠(29歲)疑因攝錄「大頭相」與參與者發生口角,有人叫他:「你返大陸啦!」。他其後遭現場約100名人士追趕至遮打大廈外,一度欲進入大廈躲避。被告涉阻擋玻璃門令內地漢無法進入大廈,及後被人揮拳致傷。// -(摘自《獨立媒體》2020.04.03)

辯方申請押後六星期收集剩餘文件

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___________
感謝各位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瑞士籍手足(74) #審訊 ( #1004中環 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1258休庭,1430再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瑞士藉記者 #1004中環

控罪:協助犯及教唆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
🔵控方口頭補充:
控方就辯方的書面陳詞,尤其對PW1藺楠可信性的質疑有幾點回應。控方指被告與PW1的交涉非常短暫,而且被人包圍,正處於危險狀況,即使描述受驚的細節有誤亦可理解,不影響證人可信性。辯方指PW1藺楠無向警員提及受驚,而被告無意圖令意外發生,但控方在本控罪並不需證明其意圖,因為即使無意圖,亦不代表行為沒有協助他人犯罪

另外,控方不接受辯方認為被告沒有阻塞通道的說法

--------------------------
🎗辯方就證人可信性補充:
控方有意降低(downplay)藺楠在現場的所作行為。首先,他聲稱當時在參觀遊行,並高叫「我是中國人」之類的口號,在面對群眾時沒有選擇跟隨同行友人離開,反而與在場人士對峙,有自信地面對威脅,行為與控方所說的受驚完全相反。

PW1藺楠大型跨國企業工作,可以合理地推斷他應相當聰明,對社會環境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實在難以相信他不知道在示威現場高呼「我是中國人」會刺激在場人士。雖然在香港享有言論自由,但同時他亦要為自己特立獨行的行為帶來的後果負上責任

📌辯方指出,如果被告有意擋路就不會走到角落,而是在路中心攔住藺楠

👩‍⚖️裁判官質疑,不管阻擋了多久,雖然被告可能沒有意圖,不過事實上的確有關門的動作……妄顧後果亦構成魯莽

🎗辯方回應,被告行為的魯莽成份很少,並不夠支持任何刑事控罪。除非被告有持續性地阻擋PW1藺楠離開的行為,否則不能證明被告當時有犯罪意圖地協助罪犯。而現有證據只證明被告有短暫阻擋門口。但是,若PW1無意離開,被告的行為根本不可能構成阻擋……而當時亦有人成功從門口離開。

另外,在場人士沒有違法行為或破壞社會安寧。當時PW1藺楠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離開,二是調頭回應與示威者對峙。而在場人士儘管不禮貌,但仍有保持距離。被告的裝扮亦沒有嘗試隱藏身份,控方根本沒有證據把被告與犯罪者拉上關係


🛑總結
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與現場人士對PW1的毆打有關。辯方律師舉例,在劫案發生時,站在附近的人不等於為劫匪把風。控方並沒有充份理由證明被告有阻擋他人離開的意圖,更遑論協助罪犯。

--------------------------
🟢
案件押後至2020年 11月13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
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