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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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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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30
👤陳(岳巴,19)🔥 #判刑#0915北角 襲警、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警員)

控罪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被告無異議

背景報告:
今年19屋企人同住,讀書一般,學校活躍份子,熱心課外活動。
後悔反省,他並非參加遊行示威。當晚出街見到警員將人推入巷裡,一時衝動做出一二控罪的行為。明白犯錯今後會循規蹈矩,不做社會不接受的事情。父母經過長時間擔心,希望儘量輕判。

勞教中心報告:
確認醫療情況,醫生認為被告不適合勞教中心。被告明白不適合勞教中心,監禁難免。判刑考慮明白事件嚴重性,家庭因素。

求情:
希望考慮三項控罪一時衝動,並非有預謀。被告年齡,面對即時監禁不容易,考慮到年紀尚小,屋企管教一向足夠。希望三方面考慮,無刑事定罪紀錄,年紀輕,案件並非不嚴重但也非同類最重,探員傷勢也非十分嚴重。

判刑:
顯示背景良好,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參考相關判刑案例,綜合以上,判處:

第一項控罪,量刑起點12個月監禁,認罪扣減1/3,為8個月
第二項控罪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當庭認罪 1/4扣減,為6個月
同時發生一二同期執行,兩項控罪共判8個月。
第三項控罪經審訊後判9個月監禁,無扣減,其中2個月與第一二項控罪分期執行。
🔴三罪總刑期為10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尖沙咀 #提堂

D1伍(16)
D2詹(16)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6羅(17)
D7梁(22)
D8梁(34)
D9吳(22)
D10劉(27)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4梁(24)
D15馮(25)
D16梁(44)
D17吳(16)
D18何(23)
D19梁(20)
D20李(18)


控罪:1.暴動(D1-D20)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9)
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0)

🌟修訂控罪
1. 暴動(D1-D20)
2. 管有物品意圖摧壞財產(D18)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0)
4. 有意圖而縱火(D20)


案情: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嘴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控罪一)
D18被控於同日在厚福街管有一個打火機、一支鐵鎚、一個士巴拿、一個鐵鋸、一個鉗及一罐油漆。(控罪二)
D20被控於同日同地,一支鐵鎚及一個打火機(控罪三);另被控在厚福街後巷企圖損壞路面及企圖傷害一名警長及一名警員。(控罪四)


D2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5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6申請於七月十三日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D8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0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申請減少每週報到次數到一次被拒


控方表示將移交案件至區域法院進行答辯,並申請押後案件以準備轉介文件。


案件押後至8月1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轉介事宜,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所有盤問內容後補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16日 14:15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最後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PART 1 (盤問PW1)
(
請耐心等候下part)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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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列為證物P1)
1) 2020年1月19日 16:40,近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警員5854拘捕被告,被告當時頭戴cap帽(灰定黑), 長黑色衫褲,被告身份不爭議。
2) 17:53被告在警員陪同下坐救護車到瑪麗醫院,左大腿及頭皮等有傷勢,傷勢屬新傷。
3) 警方在17:14-17:34為被告拍下16張照片(相冊列為證物P2)。
4)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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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證人一 (PW1) — 警員A,機場警署機場特警,當時兼有特別職務小隊

控方盤問
於16:20當值,職務為處理港島區的社會事件,維持秩序安寧,作拘捕及驅散。

16:20,A與隊員接到命令,指揮官指遮打花園有警員被襲,有集會人士離開遮打花園並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行駛,所以調派特別職務小隊去驅散示威者。16:25,A與約40人的同行小隊(包括警員5854),身穿特別職務隊制服,穿戴頭盔、防毒面具、戰術背心到達遮打現場。A與隊員由舊政府總部步行,經過炮台里走到皇后大道中,右轉到遮打花園。沿途見到大量黑衫黑褲的示威者(人數以百計甚至千人)霸佔馬路,車輛不能通過。示威者情緒激動高漲,叫囂,用雜物掟向小隊。當時有警員已施放催淚煙,於16:35在遮打道會所街交界,驅散後有示威者返回行人路。

當時A見到被告逗留在交界的馬路中心,被捕人約50-60歲男士,身穿黑色上衣、黑色長褲、深色鞋、深色cap帽,A與被告約3-4米距離,現場光線充足,沒有其他雜物阻擋視線。

A與警員5854於馬路中心勸喻被告上翻行人路,5854在A的右手邊,被告在正前方1個身位。被告沒有理會勸喻,就警告被告,5854伸出左手叫被告上翻行人路方向,被告用右手撥開5854的左手。A向被告警告:唔好襲警,被告用雙手推了A一下,令A後退一小步(1-10級力量 力度有5級)。A沒有受傷,就再上前走近被告,想徒手控制被告,但被告用右手揮拳打A的下巴,擊中A的防毒面具(下巴正中央位置,un到防毒面具的兩側臉頰)感到有痛楚(1-10級痛楚 有5級)。A被打後想制服被告,其他警員見到,就上前協助制服。

A用雙手制服被告在地上,但情況混亂,A、被告及其他警員都跌倒在地。被告當刻奮力反抗,經過一輸糾纏,最終成功將被告㯲在地上。待被告心情平伏後打算用手扣鎖上被告,但路面(馬路)情況混亂,又有警員施放的催淚煙,就將被告帶到會所街的行人路。A在制服被告時,發現他的頭部左後方有血,A在制服時有詢問其傷勢,但被告沒有回應,A不清楚被告是否在制服時受傷。

A在庭上認出被捕人為被告,法庭確認身份。
============================
休庭30分鐘後,控方確認影片,再開庭。

辯方盤問

📹播放影片D1 (2:28)
警員A同意影片是案發的現場及時間,16:25掃蕩到片段位置,而在場警員有講過:離開封鎖線範圍。A否認就算沒有示威者,但封鎖線使車輛不能通過。

16:25到達現場,用5分鐘時間到達,數以百計到千人離開現場,被告在馬路中心。A同意被告沒有對人構成危險,亦沒有任何武器或工具,但不認同被告沒有特別護具。

開頭被告在馬路行緊,當警察走近便停低。A同意被告沒有做出攻擊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但不同意沒有迫切性要驅散被告去行人路。

A做出警員5854示意的動作:伸出左手到左前方,張開左手掌
A同意圖片(臨時證物四)中伸出警棍的是5854。但不同意5854伸出右手並用右手持警棍。

不同意在5854的右手面是行人路,左手面是草叢。
同意自己是前後腳,但不同意重心向前。不同意A重心傾前,被告向後仰。更不同意被告重心向後,不能推倒A後一步。

A在控方主問時表示自己想「徒手」控制被告,主辯指「徒手」是雙手沒有東西。A不同意在被告前揮動警棍,不同意有用到警棍制服被告而非徒手。

A指出被告擊中下巴,由下而上,主辯解釋為勾拳。A不同意被告沒有由下而上揮拳,亦不同意被告沒有揮拳。同意被告是徒手,連手套都沒有戴。

主辯詢問A有否看到黃背心男士,A指因目光放被告上,沒有留意有人干預。
——————————————————
📹播放影片D2 (1:50)

A同意片段中有幾秒被告向前跌,及雙手放前。但不同意自己沒有跌落地,及只有被告跌低一事。A亦否認隊員一早已在場並圍住被告,而隊員非見到A制服才來幫手。

午休,1430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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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辯方盤問
A沒有印象有警員在拘捕一刻有施放胡椒噴劑,也否認對住被告的頭施放,A看完影片和圖片才知道警員曾施放。

A指被告有極力反抗,鎖上手扣時才發現被告的頭部有傷。主辯指地上有一灘血跡,A否認並指是「紅色嘢」。A單憑衣著不能認到自己,及後主辯指出該名警員有戴錶,A便認出自己為該人。A在制服被告時沒有留意被告頭流血。A仍否認地上的是血,只是紅色液體,當時看不到,庭上看片和圖才見到。

📹慢鏡播放D1
A不同意被告沒有極力反抗或激烈掙扎,亦沒有留意聽不到被告有說話。片段可見被告的嘴有郁動(控:睇到有說話...?)A不清楚被告有說過因頭部流血而不願瞓低。不同意被告有講過:我會自己起身,唔好夾硬㯲我落地,因為我個頭流緊血。

A同意現場有催淚煙,但不是他本人施放,亦不知是誰施放。A有份扶起被告

不同意被告曾指頭暈和需救護。不清楚被告的全身衣服為何濕了。否認有警員用水淋去被告導致他全身濕。指被告頭上纏住的繃帶,是A發現傷口後叫小隊隊員作的初步急救。只見有警員作急救,未見有淋水動作。

A和5854由馬路中心帶到行人路再坐地,由5854在行人路宣布拘捕,再等CID警員接手。

A同意他的職責為清場,指示威者上翻行人路。不同意被告沒有攻擊性、挑釁性和危險性的動作,因被告撥開5854左手。否認被告沒有用雙手推和用揮拳打。亦否認被告跌倒非因掙扎,而是被警員用「一支嘢鋤咗2下」一事,不同意被告沒瞓低是因頭部有傷。否認「不能確認是被告推後我」及「不能確認被告有揮動拳頭打落去」。A不清楚被告從那個方向行,被告出現已經在馬路中間。

控方覆問
(內容大概綜合辯方提問)
被告的掙扎行為,是不斷想起身,手握拳頭,膊頭和腳不斷郁動。混亂情況下,確認被告推跌自己。左右兩旁是警員同事,被告在前方,見到被告的手推向自己心口。確定被告有揮拳打一下,動作緊接,被告在前方能見到手部動作。當時看不到被告頭有傷,因糾纏是一直面對面,而看不到後腦。

控方證人一 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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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續審

👤施(6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被告不認罪
===========================
辯方修訂議題,採納書面陳詞,裁判官作少許提問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7月2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作裁決程序。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8柴灣 #覆核聆訊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裁判官解釋覆核
聆訊原因為辯方在6月30日求請時引用高院保釋申請時一些判詞,大意是指被告的控罪一般情況罰款,還押是不合比例,而申請保釋當日控方馬大律師並不在場。
裁判官香淑嫻指自已判刑時因完全信納辯方郭大狀的引述,比給予控方作相關回應做法不妥,因此在判刑後第一個工作天就決定展開覆核工作。

由於馬大狀並沒有高院判詞及錄音,裁判官命控方向高院申請,之後再給予控方回應。
其間辯方建議裁判先自行用法庭的系統先聆聽錄音,確認是否真有相關判詞,以免再排期審訊,但裁判官堅持要控方聽後再回應。

案件將押後至7月28日 1200 東區裁判法院七庭再訊,其間不得離開香港,無需交付保釋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香淑嫻裁判官
#0915天后 #判刑

D1李(23)
D2許(22)
🌟同案的D3已於7月6日被判處罰款500元

控罪: 1.刑事毀壞(D1-D2)
2.進入及乘坐交通工具而沒有繳付車費(交替控罪)(D1-D2)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黨鐵天后站內損壞三台售票機及一台八達通增值機(控罪一)

於2019年9月15日不符合有關條件及沒有合理辯解下進入已付費車費區域。(控罪二)

判詞:
法庭認為刑事毁壞不是小事,特別二人一同犯事。但考慮到被告在庭上第一時間認罪,又沒有刑事案底,加上年紀輕,並已還押了14天。又已作出相關賠償(超過$40000)。在還押期間,可見被告有真誠的悔意。社會服務令報告有正面評價,加上有家人的支持。因此,法庭認為判處社會服務令是合適的刑罰,終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同案的D3以賠償$500了結控罪:失繳資,因此同樣罰款$500,在保釋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施(60)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裁決:罪名成立
🟢以原有條件保釋等候上訴
判刑:監禁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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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香淑嫻裁判官 #裁決
👤施(60) #20200119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道與會所街交界襲擊警員A

裁決:罪名成立
判刑:監禁1個月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
2)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3) 居住在報稱住址
4) 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5) 每周警署報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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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指,2名警員見被告在馬路中心,於是用左手指示被告返回行人路的行走方向。而被告撥開指示方向警員的手,並用手推他使他退後一步,並揮拳打PW1下巴一下拳頭擊中覆蓋下巴的面罩上。辯方案情指被告無撥開警員的手,亦沒有推開警員,更沒有向警員揮拳

2條呈堂片段無拍攝到被告襲擊警員的經過,只記錄被告被拘捕的過程。所以兩名警員控方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是本案關鍵

根據庭上證供,2名控方證人見到被告由行人路,慢條斯理地走出馬路,在馬路上行走,這兩名控方證人曾要求被告返回行人路,辯方沒有質疑以上說法,本席相信這些是事實。但這些情節都沒有呈現在2段呈堂片段之內,相信片段只顯示被告襲擊警員後的情況

PW1指,即使手上有警棍亦從無向被告揮動過,表示一開始與被告接觸時他已經有受傷。被告戴著帽,且一直與被告人面對面控制著他,而且一直專注著控制被告,所以PW1不知道被告頭部傷勢如何造成,實在合情合理

本席相信PW1&PW2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信他們的證供。

被告人於被控制期間受傷,但是這都發生在被告襲擊PW1之後。根據本席接納的所有證供證據,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滿足所有控罪元素,被告襲警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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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與妻子和兩個兒子同住,是家庭經濟支柱,是一個顧家的父親。性格從不是暴力、衝動,本案是out of character的個別事件。

被告從沒牽涉任何案件(無刑事定罪記錄),一直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市民。當日被告身穿普通衣著,並沒有任何武器或可疑裝束;而且案發時單獨一人,附近沒有其他人士,可見案件沒有預謀及串連性。

辯方同意執行職務的警員應受到保護和尊重,明白襲警是嚴重罪行,而被告即使有襲擊,亦只是向警員揮打一拳(至警員下巴),並沒有令任何一名警員受傷,反而被告自身有永久性的傷勢(頭部後方疤痕)。因此案件暴力性屬極之輕微,性質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案發時並沒有造成交通阻塞,又沒有引起更多示威行動。考慮到被告背景及案情嚴重性,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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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柴灣 🔥#判刑

羅(20)🛑已還押2星期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柴灣悅翠苑附近涼亭內,管有1把黑色錘、1罐噴漆、1支六角匙及2包膠索帶

背景:11月13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須守宵禁令;1月8日再次提堂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 #香淑嫻裁判官 拒絕:4月29日與同日同地另一案合併,並修訂及新增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鐳射筆)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申請撤銷宵禁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8月21日‼️承認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控方撤銷「管有攻擊性武器」,🛑還押候判🛑

索取2份報告,已明白以上報告

辯方呈上來自8封求情信,包括羅本人、兄長、社工及友人

🛑18個月感化🛑

12月8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聽取進度報告

註:【按此】支持長毛老闆支持黃色經濟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