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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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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速報:2項罪名成立‼️

1115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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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被告2項罪名成立‼️

判刑:‼️2項控罪刑期部份分期執行,合共5個月15天即時監禁‼️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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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就PW1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
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判詞,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
但當時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藏有並不對。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D1控罪2成立。
———————————————-
至於辯方求情內容及判刑理由,明天再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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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𤋮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
(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按:手足情緒低落...當他身在犯人欄時一直雙眼帶淚看着同樣十分傷心的未婚妻和家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由於今早案件太多,分開「優先處理」(包括手足案件)及「非優先處理」兩條隊伍

1000 優先隊約25人,非優先超過30人
全部仍未可入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盧(27) #0720荃灣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工廈單位檢獲1.5公斤懷疑TATP)

被控於2019年7月19日荃灣德士古道隆盛工廠大廈一單位內,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或使他人能夠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案情:被告為「香港民族陣綫」成員 ,2019年7月19日晚上約10時半,在荃灣倉庫外被警方截停,在被告身上搜出單位鎖匙及支付單位租金的單據,並在單位業主的WhatsApp找到被告交租的紀錄。控方指在單位內檢獲1.5公斤懷疑TATP,以及10支自製汽油彈、兩把分別長12吋及15吋的刀具、石膏粉、鏹水、天拿水、雙氧水、電油、香港民族陣綫的宣傳T恤、港英龍獅旗、面罩、護膝及護肘等物品,並有3個電磁爐及1個商用雪櫃,指涉嫌用以製造炸藥。
此外,於7月20日在被告住所搜出1支雙氧水、1支鏹水及2把分別長10吋及8吋的刀具。

背景:2019年7月22日首次上庭,被控「管有爆炸品」,保釋申請被拒絕;10月14日、10月22日及11月13日再次提堂時沒有保釋申請,控方於10月22日提訊時始發現未有先取得律政司簽署同意書就提出起訴,須申請撤銷原有控罪重新檢控;11月25日改控「製造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原訂1月6日交付高等法院程序,惟控方未準備好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的文件,原押後至3月2日提訊。

控方指需要更多時間處理cctv影片,案件押後至11月9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期間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上水 #提訊日
👥D1劉(17), D2陳(16)

2名被告共同面對3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沒有擔保申請,期間交由懲教看管,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再訊

*謀殺罪只能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或更上級法庭批出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13柴灣 #續審

👤梁(17)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於2019年11月13日,在柴灣筲箕灣道79號外,管有四把士巴拿、一把鉗、 一支打火機式槍及一個火機 ,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

‼️速報:兩項罪名成立‼️

否定索取感化報告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押後2星期以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還押候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續審

楊(18)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較早前審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4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5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6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7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9179

裁決速報~
裁判官全盤接納控方證人 及 不信納被告及辯方證人作供。
裁定被告兩項罪名罪成,需還押候判,期間索取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
押後至11月6日1415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31中環 #審訊 [3/2]

黃(21)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2參與非法集結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31日在畢打街與皇后大道中交界襲擊高級督察劉嘉昇
同日同地參與一未經批准非法集結及身處該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裁決速報:
❗️控罪(1)(2)(3)全部成立❗️

下午2:40 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