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 #贷款 #高利贷 #民间借贷
【高院裁定: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原标题: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兴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复333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商丘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判文书网)
【高院裁定: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放贷,债权不具备合法性,不予执行】
原标题: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薛兴辉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0)豫执复333号
本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与上述资金融通过程,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恒元公司的复议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商丘中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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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摘编:Telegraph (中国新闻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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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要点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旧对照表(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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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egraph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摘编
一、 公共安全类犯罪 新增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新增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一百三十四条) 修改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新增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七条) 新增 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二、药品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