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大数据 #用户画像 #拒绝 #大数据中心 #数据共享 #价格歧视 #不正当竞争 #百分之五 #反垄断 #匿名化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