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染病防治法 #不明原因 #中医药 #疾控中心 #封城 #隔离 #征用 #方舱 #隐私 #法规条例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六)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
(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等社区防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在医疗救治中,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九条 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多渠道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并根据需要向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预警建议。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传染病防控预案进行防治,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二)停工、停业、停课;
(六)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
(七)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人员排查、疫情监测等社区防控措施;
第四十九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费用承担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与技术支持。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市民活动中心以及学校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为重大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医疗救治和患者隔离需求预留接口,便于紧急需要时作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隔离区域迅速投入使用。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诊断和医疗救治能力。在医疗救治中,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瞒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干预疫情报告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八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的。
(国家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