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15.5K subscribers
7.28K photos
320 videos
491 files
16.6K links
不定期推送新闻和杂谈;您的订阅、投稿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有任何事宜欢迎通过 @big_crow_bot 联系,因我们知识精力有限,期盼各位多多指正;

整理不易,转发请自觉标记出处;

推荐使用浅色模式阅读,深色模式加粗重点显示不明显;

同义词检索欢迎使用:https://t.me/bigcrowdev/11487

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们有关,向收到此信息的世界致以美好的祝愿。
——地狱乌鸦
Download Telegram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味 #防疫 #灭杀 #养殖 #遗传资源 #信用记录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

第一条 拟添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关键词,此后在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新增内容,又分别强调”风险防范“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

第六条 新增”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第三十一条强调”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捕猎者罚款,第四十九条(原四十五条),将处罚上限由捕猎物十倍和五万元以下,提升至捕猎物价值二十倍和十万元以下。

对于食用者,新增惩罚条目,”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新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寄递、携带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第十条 新增”对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名录,应当每五年组织科学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新增第二十五条 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农业、林业草原、城市绿化等部门和社区开展的植保作业、卫生防疫等活动除外。

第二十九条 新增”对经过驯化,具有稳定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经形成疫病防控体系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学论证和评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入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新增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或者外国机构和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新增的第五十八条对处罚定义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详(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