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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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张玉环 【张玉环案无罪判决书全文: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8月4日下午4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自1993年10月27日失去自由起,张玉环已被羁押了9778天,是截至目前公开报道中被羁押时间最长的申冤者。 以下为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全文,内详。(澎湃新闻) 相关阅读: 宣判无罪主要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张玉环杀人再审案审判长答问(澎湃新闻)
#江西 #张玉环 #采访 #刑讯逼供 #疑罪从无

【张玉环说26年不是一句道歉能解决的】

近日,被羁押近27年的张玉环被宣判无罪。接受央视专访时他说,这两天“并没睡好”。“一切都变了,以前都没有手机。”他说,这26年的痛苦和折磨不是一句道歉就能解决的,“搞得我妻离子散、一无所有。我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刑讯逼供’人员的刑责。”(央视新闻)

8月4日,张玉环接受采访时说:“到现在不知道凶手自己是哪一个,自己在背黑锅,背了27年,人生有几个27年?”同时他还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被折磨6天6夜。(搜狐新闻)
#江西 #张玉环 #赔偿 #疑罪从无 #国家赔偿

【江西高院就张玉环“国赔案”作出赔偿决定】

江西法院
#天津 #疑罪从无

【天津高院对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新华社天津12月17日电(记者白佳丽、尹思源)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宣告杨松发无罪。

2001年3月16日,天津市原大港区居民刘某某的遗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杨松发有作案嫌疑,经讯问,杨松发交代其于2001年3月3日晚杀害了刘某某。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后杨松发提出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据以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根据是杨松发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侦查阶段后期即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真实性存疑。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补正。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

宣判后,杨松发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告知杨松发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杨松发的亲属、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宣判。(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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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张玉环案无罪判决书全文:疑罪从无,不能认定有罪
#山东 #张志超 #赔偿 #疑罪从无 #国家赔偿

【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案审结,获332万元赔偿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东省临沭县第二中学一名女生在校突然失踪。一个月后,该女生的遗体在学校一男生厕所被发现。经临沭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校时年不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强奸杀人。

2006年3月,张志超以强奸罪被判无期徒刑。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

2019年12月5日,该案在山东淄博中院开庭。该案自2017年11月16日被最高法决定再审后,经过6次延期。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再审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红星新闻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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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0 江西高院就张玉环“国赔案”作出赔偿决定:支付赔偿金496万
#吉林 #白山 #特警 #疑罪从无 #赔偿 #取保候审 #国家赔偿

【公安局员工被羁押489天三次被判刑,无罪后获国赔20余万】

因为一次走错房间引发与旅店老板的冲突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员工郭某身陷故意伤害罪的漩涡之中,期间,郭某两次被起诉,三次一审判刑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20年4月29日白山中院改判无罪。

案件反复历时近5年。在几度反复的诉讼过程中郭某两度被羁押共达489天。在无罪之后郭某提出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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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与单位同事因走错旅店房间,与旅店老板王某及其妻宋某发生争吵,之后宋某因右膝盖部位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引发一场关于郭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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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间,郭某于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5日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9日释放,实际被羁押489天。
...
白山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被两次羁押共计489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浑江区法院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有罪判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额应为:346.75元/天×489天=169560.75元。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取保候审期间的误工损失及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郭某被羁押489天,其人身自由、社会评价均受到严重影响,应认定其因本案精神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郭某被羁押期限,个人名誉、家庭生活等受到损害的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2021年1月25日,白山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69560.75元;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驳回赔偿请求人郭某的其他赔偿请求。(澎湃新闻)
#河南 #商丘 #吴春红 #国家赔偿 #疑罪从无

【吴春红终获国家赔偿314万余元,精神抚慰金提至120万元】

4月27日澎湃新闻从吴春红国家赔偿代理律师李长青处获悉,针对吴春红国家赔偿案最高院当庭宣判最终作出314万余元赔偿决定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从此前68万元提至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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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51岁的吴春红来自河南商丘民权县,2004年11月15日,民权县周岗村发生一起中毒案件两名孩童因“毒鼠强”中毒,一死一伤,吴春红被认定因琐事“投毒报复”。

2005年6月至2007年10月,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审理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认为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2020年4月1日,河南高院撤销该院此前的刑事裁定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吴春红获宣判无罪,当庭释放此时的吴春红已被羁押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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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的女儿4月27日下午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该赔偿结果满意。(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