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 #美国 #公共卫生 #政府 #检测 #实验室 #CDC #摘要 #时间线
【特别报道:韩国在测试人类冠状病毒的竞赛中如何击败美国】(路透社)
1月27日,美、韩同时检测出第一例患者。
【韩国操作】
1. 立刻召集医药公司开会。一周后就有一家公司开发出试剂并获得CDC的资质许可,12日又有第二家公司获得许可。
2. 政府交叉检验了实验室测试结果,以确保试剂有效。
3. 2月底的时候已经建设了多家drive-through检测中心,至今共测试29万人以上。
【美国操作】
1. FDA在2月4日通过了一个试剂,但很快各州实验室反应试剂里的一种成分有问题,导致试剂无效。没有FD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不能使用自己的测试.直到2月底FDA才寄出新的试剂。
2. 1月底发布的紧急声明使得试剂必须接受更严格的检验,导致CDC以外的机构更难进行测试。2月底,地方实验室集体恳请FDA放松检验要求,两天后FDA称只要试剂准确度满足要求,可以快速发出资质许可。29日,允许实验室在FDA完成审核前使用自己开发的试剂。
3. 3月2日,实验室反映试剂开发仍然面临一些困难,比如用来验证试剂结果的病毒样本不够,原料和人手不足等。最近几天,FDA才允许各州自行批准测试,并开通24小时热线帮助有需要的实验室加速测试。
4. 截止周二,美国一共做了6万个测试。
范德堡大学的一位医学教授认为,“传统公共卫生的思路是,‘不要引起大范围的恐慌,不要做得太过。用高准度的猎枪而不是弥漫型的散弹枪的方式进行测试’。但这一次,它失败了。这个病毒很不一样,它压垮了美国的系统。韩国对情况的理解要好得多。”
【特别报道:韩国在测试人类冠状病毒的竞赛中如何击败美国】(路透社)
1月27日,美、韩同时检测出第一例患者。
【韩国操作】
1. 立刻召集医药公司开会。一周后就有一家公司开发出试剂并获得CDC的资质许可,12日又有第二家公司获得许可。
2. 政府交叉检验了实验室测试结果,以确保试剂有效。
3. 2月底的时候已经建设了多家drive-through检测中心,至今共测试29万人以上。
【美国操作】
1. FDA在2月4日通过了一个试剂,但很快各州实验室反应试剂里的一种成分有问题,导致试剂无效。没有FDA资质认证的实验室不能使用自己的测试.直到2月底FDA才寄出新的试剂。
2. 1月底发布的紧急声明使得试剂必须接受更严格的检验,导致CDC以外的机构更难进行测试。2月底,地方实验室集体恳请FDA放松检验要求,两天后FDA称只要试剂准确度满足要求,可以快速发出资质许可。29日,允许实验室在FDA完成审核前使用自己开发的试剂。
3. 3月2日,实验室反映试剂开发仍然面临一些困难,比如用来验证试剂结果的病毒样本不够,原料和人手不足等。最近几天,FDA才允许各州自行批准测试,并开通24小时热线帮助有需要的实验室加速测试。
4. 截止周二,美国一共做了6万个测试。
范德堡大学的一位医学教授认为,“传统公共卫生的思路是,‘不要引起大范围的恐慌,不要做得太过。用高准度的猎枪而不是弥漫型的散弹枪的方式进行测试’。但这一次,它失败了。这个病毒很不一样,它压垮了美国的系统。韩国对情况的理解要好得多。”
#门诊 #社保 #医保 #报销 #报销比例 #住院 #公共卫生 #摘要
【职工医保门诊费用拟纳入报销 报销比例从50%起步】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拟规定,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
意见指出,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意见提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意见还指出,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内详 (新华网)(医疗保障局)
补充: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职工医保门诊费用拟纳入报销 报销比例从50%起步】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消息,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拟规定,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
意见指出,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意见提出,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意见还指出,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内详 (新华网)(医疗保障局)
补充:
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医学教育 #医学 #公共卫生 #中西医结合 #中医药 #传统文化 #儿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加大护理专业人才供给。
(五)着力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中,加大医学及相关学科建设布局和支持力度。2020年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均须设置麻醉、感染、重症、儿科学科,大幅度扩大麻醉、感染、重症、儿科研究生招生规模。
(六)加大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逐步扩大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培养本科定向医学生。
(七)加快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依托高水平大学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
(十一)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教育。强化中医药专业在中医药院校中的主体地位,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做强中医药主干专业。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强化传承,把中医药经典能力培养作为重点,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支持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注重创新,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
内详(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四)提升医学专业学历教育层次。严格控制高职(专科)临床医学类专业招生规模,大力发展高职护理专业教育,加大护理专业人才供给。
(五)着力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在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中,加大医学及相关学科建设布局和支持力度。2020年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单位均须设置麻醉、感染、重症、儿科学科,大幅度扩大麻醉、感染、重症、儿科研究生招生规模。
(六)加大全科医学人才培养力度。提升基层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逐步扩大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为中西部乡镇卫生院培养本科定向医学生。
(七)加快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定位,依托高水平大学布局建设一批高水平公共卫生学院。
(十一)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教育。强化中医药专业在中医药院校中的主体地位,集中优势资源做大做强中医药主干专业。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对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的选拔培养。强化传承,把中医药经典能力培养作为重点,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强化学生中医思维培养。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支持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注重创新,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的中西医结合人才;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
内详(国务院办公厅)
Telegraph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医学教育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医学教育蓬勃发展,为卫生健康事业输送了大批高素质医学人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我国医学教育培养的医务工作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面对疫情提出的新挑战、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任务、世界医学发展的新要求,我国医学教育还存在人才培养结构亟需优化、培养质量亟待提高、医药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
#越级报告 #公共卫生 #一声叹息 #法规条例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制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清单,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开展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新华网)(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9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条例中规定,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报告。
条例明确,北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可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报告。
此外,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报告渠道畅通,建立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依法维护报告人的个人信息、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对经调查核实的报告人,给予奖励,对非恶意的不实报告不予追究责任。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一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表示,下一步,北京市将制定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清单,强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职责,开展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监测分析预警,做好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控制相关工作。(新华网)(北京市公安局)
#新西兰 #流感 #蝴蝶效应 #公共卫生
【新西兰公共卫生专家:今年冬季新西兰流感近乎绝迹】
新西兰奥塔戈大学流行病学家、公共卫生专家戴维·贝克11日表示,今年冬季,新西兰流感病例几乎绝迹,这主要归功于新冠防疫要求使人们彻底改变卫生习惯。
贝克当天对新西兰广播电台说,据其在新冠疫情期间针对新西兰流感病例所做的调查发现,出于应对新冠防疫要求和人们对新冠病毒传播了解的深入,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等行为客观上大大降低了人们在冬季感染流感的概率。此外,过去这个冬天有更多新西兰人主动接种流感疫苗。
研究数据显示,新西兰每年冬季的死亡人员,约三分之一与感染流感有关。今年冬天,新西兰全国仅记录了6例流感病例,但普通感冒病例不在这一统计之列。
贝克认为,这一研究发现,戴口罩是应对诸如新冠、流感这类呼吸系统传染病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只要新西兰人保持这一习惯,呼吸系统传染病感染率将会持续保持低位。(新华网)
【新西兰公共卫生专家:今年冬季新西兰流感近乎绝迹】
新西兰奥塔戈大学流行病学家、公共卫生专家戴维·贝克11日表示,今年冬季,新西兰流感病例几乎绝迹,这主要归功于新冠防疫要求使人们彻底改变卫生习惯。
贝克当天对新西兰广播电台说,据其在新冠疫情期间针对新西兰流感病例所做的调查发现,出于应对新冠防疫要求和人们对新冠病毒传播了解的深入,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保持良好卫生习惯等行为客观上大大降低了人们在冬季感染流感的概率。此外,过去这个冬天有更多新西兰人主动接种流感疫苗。
研究数据显示,新西兰每年冬季的死亡人员,约三分之一与感染流感有关。今年冬天,新西兰全国仅记录了6例流感病例,但普通感冒病例不在这一统计之列。
贝克认为,这一研究发现,戴口罩是应对诸如新冠、流感这类呼吸系统传染病的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只要新西兰人保持这一习惯,呼吸系统传染病感染率将会持续保持低位。(新华网)
#上海 #公共卫生 #应急处置 #个人信息 #分餐制 #口罩 #宠物 #应急物资储备 #动员 #医疗 #薪酬 #隔离 #中医药 #法规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相关新闻:
0926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1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相关新闻:
0926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1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 #公共卫生 #法规条例 #京津冀 #应急物资储备 #家庭 #中医药 #滞留人员 #信用体系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相关新闻:
0926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1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相关新闻:
0926 北京出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人员可越级报告
1004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乌鸦观察
P020200530062614611344.doc
#北京 #中医药 #法规条例 #进二退一 #医院 #代煎中药 #公共卫生 #治未病 #社保 #医保 #举孝廉 #师徒制 #摘要 #中医药老字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40号】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区应当至少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区人民政府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应当征求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按照要求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配备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配置必要的中医诊疗设备设施;村卫生室不具备提供中医药服务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当安排中医医师巡诊。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中医重点专科建设,合理布局中医重点专科资源,对重点专科在科研、人才培养、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重点专科在重大疑难疾病、急危重症、传染病防治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十六条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固定处方预先调剂、集中代煎中药。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发展中医治未病和中医特色康复服务,推进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治未病科和康复科建设。...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制定实施中医药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市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申请参加前款规定的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的人员,应当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跟师学习的管理办法由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组织本市名老中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临床经验的高年资中医药专家带徒授业。
第四十条 ...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和保护名录,推动中医药古籍数字化,梳理、保护中医药老字号、文物古迹、名医故居。
内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注: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和“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