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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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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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云音乐 #酷狗音乐 #山寨

【网易云音乐:关于给酷狗音乐相关团队申请年终奖励的建议】

年关将至,欢天喜地。值此同摸鱼、熬放假、等奖金之际,谨代表网易云音乐产品团队全体同仁,为一直战斗在死盯网易云音乐新功能一线的酷狗音乐“山寨办”团队,向酷狗管理层申请特殊年终奖励,以示相惜。

酷狗音乐“山寨办”成立以来,一直以将网易云音乐新功能酷狗化(简称“狗化”)为首要目标和工作方向。他们的这一举措,普及了创新、福泽了用户、提升了自我,值得为更多人知晓和称颂。

为了更有理有据地为酷狗“山寨办”的同学申请年终奖励,现我方本着闲着也是闲着的态度,将酷狗“山寨办”的重大工作产出进行汇总如下:
...
一、像素级致敬网易云音乐“一起听”功能
...
二、“山寨办”初战致敬网易云音乐“云贝推歌”
...
因此,对于酷狗“山寨办”所作所为,我们不是不自豪、骄傲、欢喜、炫耀和感动的。千言万语一句话,对于酷狗对网易云音乐的肯定,我们也表示充分的肯定。

祝酷狗音乐狗年快乐。

内详👉👉(网易云音乐 @微信)
乌鸦观察
#网易云音乐 #酷狗音乐 #山寨 【网易云音乐:关于给酷狗音乐相关团队申请年终奖励的建议】 年关将至,欢天喜地。值此同摸鱼、熬放假、等奖金之际,谨代表网易云音乐产品团队全体同仁,为一直战斗在死盯网易云音乐新功能一线的酷狗音乐“山寨办”团队,向酷狗管理层申请特殊年终奖励,以示相惜。 酷狗音乐“山寨办”成立以来,一直以将网易云音乐新功能酷狗化(简称“狗化”),为首要目标和工作方向。他们的这一举措,普及了创新、福泽了用户、提升了自我,值得为更多人知晓和称颂。 为了更有理有据地为酷狗“山寨办”的同学申请年…
#网易云音乐 #酷狗音乐 #山寨

【网易云音乐:关于取消酷狗音乐相关团队年终奖励的建议】

针对近期很多用户和媒体朋友前来问询酷狗音乐专利文档一事,我们仔细查阅了其在官方微博里提到的五份专利文档,现在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场酷狗音乐用毫不相关、驴唇不对马嘴的专利文件,将公众和媒体当猴耍的闹剧。

鉴于酷狗团队在山寨网易云音乐事件的诡辩中,所表现出来的偷梁换柱羊头狗肉以及对公众肆无忌惮的糊弄,我们认为,有必要申请取消酷狗音乐相关团队的年终奖励。

一、酷狗音乐所展示的2015年12月申请的专利文件,与其之后上线的“跟听”毫无关系。
...
二、酷狗音乐所展示的2020年3月申请的专利文件,与其之后上线的“跟听”也毫无关系
...
三 、酷狗音乐所展示的2015年5月申请的专利文件,与其之后的“音乐推”毫无关系
...
四、酷狗官方微博截图的CN 305887229 S 和 CN 306273571 S两份专利文件与此次事件毫无关系。
...
...即便夺来的笋已经堆满网易云音乐的每一个角落,鉴于酷狗音乐耍猴似的行为,我还是要给予酷狗音乐以新春祝福。祝酷狗音乐猴年快乐。(网易云音乐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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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