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 #城市化 #走私 #农药 #化肥 #土地 #留守儿童 #女性 #老人 #邪教 #宗教 #宗族 #封建 #村霸 #农民工 #土地 #集体经济 #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依法惩处涉重要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间隔期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农药兽药残留治理工作...
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
9.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防止邪教向农村渗透。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促进稳固农村基层政权。
17.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群体获得感、幸福感。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22.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乡村建设法治环境。...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有机融合,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助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内详👉(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依法惩处涉重要农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间隔期休药期等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推动农药兽药残留治理工作...
5.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
9.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促进乡村和谐稳定。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宗族恶势力和“村霸”“市霸”“行霸”“路霸”等农村黑恶势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等特殊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加大对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渗透活动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防止邪教向农村渗透。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工作机制,依法制止利用宗教、邪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促进稳固农村基层政权。
17.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群体获得感、幸福感。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对于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退还给集体经济组织。
22.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营造良好乡村建设法治环境。...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有机融合,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助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积极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内详👉(最高法)
#山西 #殡葬 #冥币 #封建 #宗教 #教职 #港澳台 #华侨 #骨灰 #捐献遗体 #墓地 #丧葬用品 #土葬 #少数民族 #移风易俗 #宗族 #林火
【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革命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鼓励条款】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墓位规模】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三条【殡葬市场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6】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相关新闻🔗
21-03-21 哈尔滨市今年将禁止焚烧冥纸冥币行为
【山西省殡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革命烈士、军人、宗教教职人员、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鼓励条款】提倡和鼓励节地生态安葬、骨灰立体安葬、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
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不保留骨灰和捐献遗体的逝者建立集中纪念设施。
第十三条【墓位规模】公墓应当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规划建设,绿化覆盖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骨灰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遗体墓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四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六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
第十八条【禁止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从事经营活动。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二十三条【殡葬市场管理】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征得同级民政部门同意。
禁止生产和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禁止向火葬区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但是向省内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居民销售土葬用品的除外。
禁止建设、出售超标准墓穴、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不得私自预售、转让、炒买、炒卖公墓墓地、穴位和骨灰存放格位。但是向夫妻健在一方预售合葬墓穴以及七十五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墓穴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殡葬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把火化率、节地生态安葬率、火化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率、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率等指标纳入考核范围。
第四十四条【法律责任6】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相关新闻🔗
21-03-21 哈尔滨市今年将禁止焚烧冥纸冥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