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 #强制报告 #性侵 #从业查询 #欺凌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于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时说,本次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为新增章节。前者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后者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
针对性侵害这一现实关切,新法作出多项部署,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完善处置程序和措施;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案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等保护措施。
针对学生欺凌问题频发,新法在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同时,明确禁止网络欺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郭林茂表示,新法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比如,强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设置搜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和报告义务。新法也进一步强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增加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以此压实法律责任。(完)(中国新闻网)
【中国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1年儿童节起施行】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1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于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时说,本次作了大幅修改和完善,“条文由72条增加到132条,修改几乎涉及到原法的每一个条文”。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为新增章节。前者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后者整合、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教育、安全保障、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职责,并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监护责任。
针对性侵害这一现实关切,新法作出多项部署,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发现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完善处置程序和措施;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防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案件,要求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等保护措施。
针对学生欺凌问题频发,新法在对学生欺凌进行定义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学生欺凌行为的处理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学生欺凌问题的治理。同时,明确禁止网络欺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
郭林茂表示,新法进一步压实有关社会主体的保护职责。比如,强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设置搜走失未成年人的安全警报系统;强化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的询问义务和报告义务。新法也进一步强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责任,增加强制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以此压实法律责任。(完)(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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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摘编: Telegraph (中新社)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含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摘编: Telegraph (中新社)
相关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含对照表)
Telegraph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摘编
总则变动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新增条款) 预防犯罪的教育变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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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内详👉(教育部)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不得统一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到校参加课程教学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对学生携带进入校园的违法违规物品,按规定予以暂扣的,应当统一管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得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三)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与家长有效联系机制,利用家访、家长课堂、家长会等多种方式与学生家长建立日常沟通。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向家长及时告知学生身体及心理健康状况;学校发现学生身体状况或者情绪反应明显异常、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遭受遗弃、虐待向学校请求保护的,学校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行救助。
第五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合作进行学生保护专业服务与支持过程中,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保护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
内详👉(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