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 #白山 #特警 #疑罪从无 #赔偿 #取保候审 #国家赔偿
【公安局员工被羁押489天三次被判刑,无罪后获国赔20余万】
因为一次走错房间引发与旅店老板的冲突,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员工郭某身陷故意伤害罪的漩涡之中,期间,郭某两次被起诉,三次一审判刑,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20年4月29日,白山中院改判无罪。
案件反复,历时近5年。在几度反复的诉讼过程中,郭某两度被羁押共达489天。在无罪之后,郭某提出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与单位同事因走错旅店房间,与旅店老板王某及其妻宋某发生争吵,之后宋某因右膝盖部位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引发一场关于郭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指控。
....
在此期间,郭某于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5日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9日释放,实际被羁押489天。
...
白山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被两次羁押共计489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浑江区法院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有罪判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额应为:346.75元/天×489天=169560.75元。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取保候审期间的误工损失及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郭某被羁押489天,其人身自由、社会评价均受到严重影响,应认定其因本案精神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郭某被羁押期限,个人名誉、家庭生活等受到损害的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2021年1月25日,白山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69560.75元;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驳回赔偿请求人郭某的其他赔偿请求。(澎湃新闻)
【公安局员工被羁押489天三次被判刑,无罪后获国赔20余万】
因为一次走错房间引发与旅店老板的冲突,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员工郭某身陷故意伤害罪的漩涡之中,期间,郭某两次被起诉,三次一审判刑,二审法院两次发回重审,直至2020年4月29日,白山中院改判无罪。
案件反复,历时近5年。在几度反复的诉讼过程中,郭某两度被羁押共达489天。在无罪之后,郭某提出4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
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郭某于2015年8月18日与单位同事因走错旅店房间,与旅店老板王某及其妻宋某发生争吵,之后宋某因右膝盖部位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由此,引发一场关于郭某是否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指控。
....
在此期间,郭某于2017年6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25日取保候审,又于2019年3月29日被逮捕,2019年9月19日释放,实际被羁押489天。
...
白山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被两次羁押共计489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浑江区法院对赔偿请求人作出有罪判决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人身自由赔偿金额应为:346.75元/天×489天=169560.75元。赔偿请求人要求支付取保候审期间的误工损失及律师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郭某被羁押489天,其人身自由、社会评价均受到严重影响,应认定其因本案精神受到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郭某被羁押期限,个人名誉、家庭生活等受到损害的程度,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给予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
2021年1月25日,白山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69560.75元;浑江区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驳回赔偿请求人郭某的其他赔偿请求。(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