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账号 #造假 #强制订阅 #采编 #舆情 #批量注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内详(网信中国)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健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处置账号订阅关注数量的异常变动情况。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借突发公共事件煽动极端情绪行为,或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名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八)批量注册、囤积或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内详(网信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