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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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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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警法 #法规条例 #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草案)】

第十八条 对外国军用船舶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我国管辖海域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警戒和管制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离开相关海域;对拒不离开并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威胁的,海警机构有权采取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国组织、个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海警机构有权依据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内的一切必要措施当场制止侵害、排除危险。

第四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弹药、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而逃跑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
(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
(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
(三)海警机构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第四十五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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