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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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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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沪停留超24小时所有人员需强制登记”系误读】

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网民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高度关注,对此解答如下:

《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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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0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

注:要点一览中要求超过24小时需申报,若干规定原文中并无此要求,其中五八九十条针对经营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