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统计 #离婚冷静期
【全国上半年离婚大数据:下跌约五成】
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需要说明的是,相比结婚登记,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这里统计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据,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去年上半年离婚人数是159.5万对,不过去年上半年受疫情因素影响,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以2020年全年数量的一半来计算,或者采用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其中,2020年全年离婚登记是373.3万对,按一半算是186.5万对,是今年上半年数据的1.93倍。2019年上半年离婚登记是203.8万对,也就是说,无论是用去年全年数据的一半来计算,还是用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来推算,今年上半年离婚登记人数的降幅都达到了一半左右。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813.1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大关后,再次跌破900万大关。这也是2003年以来的新低,仅为最高峰2013年的60%。(第一财经)
【全国上半年离婚大数据:下跌约五成】
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需要说明的是,相比结婚登记,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这里统计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据,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去年上半年离婚人数是159.5万对,不过去年上半年受疫情因素影响,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以2020年全年数量的一半来计算,或者采用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其中,2020年全年离婚登记是373.3万对,按一半算是186.5万对,是今年上半年数据的1.93倍。2019年上半年离婚登记是203.8万对,也就是说,无论是用去年全年数据的一半来计算,还是用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来推算,今年上半年离婚登记人数的降幅都达到了一半左右。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813.1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大关后,再次跌破900万大关。这也是2003年以来的新低,仅为最高峰2013年的60%。(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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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强奸 #家暴 #强奸未遂 #江苏 #宝应
【妻子以丈夫曾强奸岳母未遂起诉离婚被驳?法院:后来已调解离婚】
近日,一份离婚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其中,男方因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缓刑,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骚扰、殴打女方及其母亲的主张证据不足,遂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判决书为江苏省宝应县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决书显示,男方曾于2014年实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8月6日,澎湃新闻从宝应县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员介绍,“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又起诉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已经离掉了。”(澎湃新闻)(裁判文书网)
【妻子以丈夫曾强奸岳母未遂起诉离婚被驳?法院:后来已调解离婚】
近日,一份离婚判决书在网络广泛传播。其中,男方因对女方母亲实施强奸未遂,被判处三年缓刑,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男方骚扰、殴打女方及其母亲的主张证据不足,遂驳回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
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该判决书为江苏省宝应县法院2019年的9月17日作出。判决书显示,男方曾于2014年实施强奸岳母未遂,2015年被医院诊断为急性而短暂的××性障碍。
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提出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且近年来继续骚扰、殴打原告及其母亲的主张,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本院不予支持。
8月6日,澎湃新闻从宝应县法院证实了上述判决。工作人员介绍,“这个案子(没有判离)因为涉及到抚养、财产等纠纷,矛盾太大”,后来原告又起诉了,最后一次是2020年7月20日起诉,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已经离掉了。”(澎湃新闻)(裁判文书网)
乌鸦观察
#人口 #统计 #自然增长率 #出生率 【统计年鉴:2020年出生率创43年来新低】 近日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显示,2020年全国人口出生率为8.52‰,首次跌破10‰,创下了1978来的新低。 同期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仅为1.45‰,同样创下1978年以来的历史新低。 根据年鉴,2020年相比2019年,全国人口净增204万人,而前一年增量还高达467万,2018年增加了530万人。(第一财经)(图片:人口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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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统计 #统计年鉴 #统计口径
【统计年鉴:结婚登记人数已连续7年下降,去年创17年来新低】
国家统计局官网近期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已披露了2020年的婚姻登记情况。该统计年鉴备注信息显示,包括婚姻登记情况在内的社会服务统计资料由民政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
2020年,结婚登记人数共计814.33万对,较2019年减少了113万对。这也是自2013年达到1346.93万对后,连续7年下降。
2020年814.33万对的结婚登记人数,也创下了自2003年(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811.4万对)以来,近17年中的新低。
而在离婚数据方面,2020年共有433.9万对人离婚,较2019年减少了36.16万对。离婚率则是罕见回落,止住了多年来的上升趋势,降至3.09%。(澎湃新闻)
【统计年鉴:结婚登记人数已连续7年下降,去年创17年来新低】
国家统计局官网近期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已披露了2020年的婚姻登记情况。该统计年鉴备注信息显示,包括婚姻登记情况在内的社会服务统计资料由民政部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
2020年,结婚登记人数共计814.33万对,较2019年减少了113万对。这也是自2013年达到1346.93万对后,连续7年下降。
2020年814.33万对的结婚登记人数,也创下了自2003年(国家统计局官网数据:811.4万对)以来,近17年中的新低。
而在离婚数据方面,2020年共有433.9万对人离婚,较2019年减少了36.16万对。离婚率则是罕见回落,止住了多年来的上升趋势,降至3.09%。(澎湃新闻)
#女性 #妇女权益保障法 #歧视 #就业歧视 #就业 #录取 #教育 #教育公平 #生育 #互联网 #土地 #宅基地 #同居 #离婚 #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 #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0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后又一次进行重大调整。从消除招生就业领域性别歧视到保障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修订草案对诸多热点作出回应。
1. 进一步阐释“歧视妇女”含义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进一步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加强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等。
2. 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与升学歧视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以及意愿;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婚姻、生育以及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修订草案还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时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修订草案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平台用工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3.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现实中,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修订草案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修订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4. 加强对女性人身安全和人格权益保护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同居、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个人隐私。妇女遭受上述暴力侵害或者面临上述暴力侵害现实危险的,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及共同生活的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将曾经有过亲密关系但已分开且未共同生活的人也纳入适用范围。
此外,修订草案还加强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障,明确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义务。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预防职场和校园性骚扰
修订草案新增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
(一)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
(二)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
(三)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
(四)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
(五)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一)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二)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
(三)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五)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
(七)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另一方面,学校应当对女学生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新华社)(中新社)
#山东 #山东高法 #民法典 #普法 #离婚 #出轨 #总想搞个大新闻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 此前有律师对此批驳,只是感情不和就可申请】
山东高法1月2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山东高法认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山东高法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该文目前已经删除。(山东高法)(中国新闻周刊)
此前在知乎上也有类似的解读,有律师在澎湃新闻发文批驳。该律师认为,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该律师指出,“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该律师进一步补充,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该律师强调,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澎湃新闻)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 此前有律师对此批驳,只是感情不和就可申请】
山东高法1月2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山东高法认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山东高法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该文目前已经删除。(山东高法)(中国新闻周刊)
此前在知乎上也有类似的解读,有律师在澎湃新闻发文批驳。该律师认为,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该律师指出,“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该律师进一步补充,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该律师强调,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澎湃新闻)
#江苏 #徐州 #丰县 #拐卖 #离婚 #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 #分居 #家暴
【徐州:拐卖、离婚与判决】
经乌鸦观察编辑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徐州市提及拐卖的离婚诉讼有12篇,涉丰县、铜山、沛县、睢宁、邳州等地。
据原告诉称,她们多数为在84年-96年期间被拐卖,其中有8人表示在拐卖后遭遇家暴,原籍分布在四川、重庆、贵州等地,育有子女数量通常在2到4名,且多数先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后才领证,亦有案例在生育子女后才办理婚姻登记,甚至在起诉时仍未办理(案例1)。
不过在判决书中法院均未提及有关女方是否遭拐卖的事情。
在判决结果方面,法院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几乎全部驳回,即使部分案例涉及家暴。成功的案例均为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多年后以坚决的态度两次上诉(案例5及相似案例),如果态度不坚决甚至三次上诉都不行(案例4)。在不远的安徽宿州泗县亦有这种情况。
此外还有一篇是汉中地区的正常婚姻,但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且当地公安解救未成。(案例6)
案例1:女方诉称遭拐卖且生育四子女,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辛苦养育四子女,双方对家庭、子女均有较大的付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女方诉称遭拐卖且遭家暴,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乌鸦观察注:原文即为“四川重庆”
案例3: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多次出逃被追回,睢宁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诉称:1992年4月,原告被人以找工作名义,拐卖给被告,被被告强迫同居,后于2010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3年8月20日生长女,1994年11月3日生次女,于1998年4月19日生三女,于2006年12月31日生一子。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之后多次出逃被追回,被告殴打、恐吓原告,原告受尽折磨。被告恶习不改,与原告吵闹,扬言不要原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合法夫妻,没有虐待原告。1995年,我们一起去原告家,原告父亲对我很好。后来原告几次离家出走,我都把她找回家了。2012年6、7月份,原告以干活的名义不回家,后来又告诉我要跟别人走。2012年农历11月,原告要我和她去云南,之后一起回家。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从同居生活至今已二十余年,育有四个子女,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虽因矛盾导致分居,但双方能自行化解并重新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的一些矛盾给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并未提供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胡某某主张愿意原谅原告离家出走等过错,也是其对夫妻感情珍视的表现。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
案例4: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两年三次上诉,沛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被他人拐卖给被告,育有两子,长子已独立生活。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后生育两子,双方结婚近二十年,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三次诉讼离婚,第一次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尽管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长子宋永康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女方诉称十六岁遭拐卖,分居后两次起诉终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86年1月,年仅16岁的原告被人从四川老家拐卖至被告处。后原告曾多次欲逃回老家,但均无结果。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多年来因性格不和而常年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24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表示,2012年9月24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二年多时间,原告陈某仍长期在市区打工或回老家生活,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相似判决:
(2015)铜民初字第00537号
(2014)沛朱民初字第249号
(2014)邳议民初字第0274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5)睢魏民初字第0689号
(2015)铜张民初字第1409号
乌鸦观察注:均为女方分居后两次上诉且态度坚决才离婚成功。
案例6: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当地公安解救未成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7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同年9月8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82年3月10日生有一女梁某乙。1986年9月被告欲外出打工,原告阻止,被告便悄悄出走,后原告到处打听下落,半年后听说被告被拐卖到江苏省丰县,经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此后便再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86年9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28年,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准予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乌鸦观察)
【徐州:拐卖、离婚与判决】
经乌鸦观察编辑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徐州市提及拐卖的离婚诉讼有12篇,涉丰县、铜山、沛县、睢宁、邳州等地。
据原告诉称,她们多数为在84年-96年期间被拐卖,其中有8人表示在拐卖后遭遇家暴,原籍分布在四川、重庆、贵州等地,育有子女数量通常在2到4名,且多数先同居形成事实婚姻后才领证,亦有案例在生育子女后才办理婚姻登记,甚至在起诉时仍未办理(案例1)。
不过在判决书中法院均未提及有关女方是否遭拐卖的事情。
在判决结果方面,法院对于第一次离婚诉讼几乎全部驳回,即使部分案例涉及家暴。成功的案例均为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多年后以坚决的态度两次上诉(案例5及相似案例),如果态度不坚决甚至三次上诉都不行(案例4)。在不远的安徽宿州泗县亦有这种情况。
此外还有一篇是汉中地区的正常婚姻,但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且当地公安解救未成。(案例6)
案例1:女方诉称遭拐卖且生育四子女,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赵某诉称,原告娘家在四川省绵阳市,1984年9月被拐卖至丰县;后与尹某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开始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出夫妻感情,现已分居5年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四子女:1985年农历十二月生长女尹某1,1987年4月生次女尹某2,1990年农历正月生三女尹某3,1990年农历正月生长子尹某4。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于1984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辛苦养育四子女,双方对家庭、子女均有较大的付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女方诉称遭拐卖且遭家暴,丰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王某某起诉称,她系四川重庆人。1987年10月,原告被人拐卖到丰县卖与被告后同居生活,1989年2月1日生一女邢X。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0年9月,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三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余年且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在所难免,婚生女邢金芝也当庭陈述父母感情很好,不同意父母离婚,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孩子和对方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仍是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本院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
乌鸦观察注:原文即为“四川重庆”
案例3: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多次出逃被追回,睢宁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吴某诉称:1992年4月,原告被人以找工作名义,拐卖给被告,被被告强迫同居,后于2010年2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于1993年8月20日生长女,1994年11月3日生次女,于1998年4月19日生三女,于2006年12月31日生一子。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之后多次出逃被追回,被告殴打、恐吓原告,原告受尽折磨。被告恶习不改,与原告吵闹,扬言不要原告,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
被告胡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是合法夫妻,没有虐待原告。1995年,我们一起去原告家,原告父亲对我很好。后来原告几次离家出走,我都把她找回家了。2012年6、7月份,原告以干活的名义不回家,后来又告诉我要跟别人走。2012年农历11月,原告要我和她去云南,之后一起回家。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从同居生活至今已二十余年,育有四个子女,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期间虽因矛盾导致分居,但双方能自行化解并重新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夫妻感情。虽然生活中的一些矛盾给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一定影响,但原告并未提供足以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被告胡某某主张愿意原谅原告离家出走等过错,也是其对夫妻感情珍视的表现。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互谅互让、相互信任,和好是有可能的。
案例4:女方诉称遭拐卖且分居两年三次上诉,沛县法院对其离婚起诉未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于1996年被他人拐卖给被告,育有两子,长子已独立生活。分居已有两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后生育两子,双方结婚近二十年,说明双方婚姻基础较为牢固。原告三次诉讼离婚,第一次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尽管原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长子宋永康不同意原被告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5:女方诉称十六岁遭拐卖,分居后两次起诉终离婚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86年1月,年仅16岁的原告被人从四川老家拐卖至被告处。后原告曾多次欲逃回老家,但均无结果。生育一子一女,双方多年来因性格不和而常年争吵,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9月24日,原告曾向贵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再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徐州市铜山区法院表示,2012年9月24日,原告陈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铜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至今已二年多时间,原告陈某仍长期在市区打工或回老家生活,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相似判决:
(2015)铜民初字第00537号
(2014)沛朱民初字第249号
(2014)邳议民初字第0274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4)铜张民初字第96号
(2015)睢魏民初字第0689号
(2015)铜张民初字第1409号
乌鸦观察注:均为女方分居后两次上诉且态度坚决才离婚成功。
案例6:男方诉称妻子被拐卖到丰县,当地公安解救未成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1979年3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同年9月8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较好。1982年3月10日生有一女梁某乙。1986年9月被告欲外出打工,原告阻止,被告便悄悄出走,后原告到处打听下落,半年后听说被告被拐卖到江苏省丰县,经当地公安机关解救未成,此后便再无音讯。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1986年9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已28年,现原告起诉坚决要求离婚,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准予梁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乌鸦观察)
#丰县 #婚姻 #离婚 #人民日报 #新民主主义 #封建
【19511015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 纠正丰县法院对婚姻案件的错误判决 朱树人等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应作深刻检讨】
丰县第九区陈双楼村陈守端,今年六十一岁,于八年前以小麦一石二斗将二十四岁的青年妇女胡氏买来作妾。胡氏到陈守端家后,经常遭受陈守端及其妻子的虐待。去年十月间,胡氏在地里刨红薯,又被陈守端用农具痛打,死而复苏。胡氏感到自己的生命没有保障,即想逃出火坑。十一月十日夜,胡氏带着七岁的女儿伦妮,携白布一丈、棉被一条及小孩衣物逃出。因为是孤身妇女,胡氏无处奔投,便向陈守端之侄陈正升求救。陈正升连夜将胡氏送往二区亭台集张郑氏(陈正升之姨)家暂住。胡氏在张郑氏家居住数日后,因生活无着,由张郑氏介绍给二区杨庄村干部杨作营作针线活。以后,胡氏与杨作营发生了感情,又经张郑氏介绍,两人即结婚同居。因为不了解婚姻法,两人未到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今年二月,陈守端发觉胡氏在杨庄与杨作营同居,即以胡氏“私奔另嫁,拐带逃跑”为由,告到乡、区人民政府。后区人民政府又将此案介绍到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守端供认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麦子买来的”。
具有浓厚封建意识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及其他处理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向封建婚姻制度斗争、争取婚姻自由的胡氏并不予以积极支持,反附和了陈守端的错误控词,错误地认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动是“非法”的,胡氏与杨作营结婚为“违法”,擅将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币四万元,并将帮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陈正升也扣押了一个多月。另外,还判令胡氏要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将七岁女孩伦妮判给陈守端,并称胡氏走出时携带衣物为“非法”,判令胡氏如数交还男方。
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不同意丰县人民法院的不合理的判决,遂将此案处理情况告知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即令丰县人民法院纠正此一错误判决。但丰县人民法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对于陈守端的无理上诉表示同情。现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已撤消了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全部判决,重新判决为:胡氏与陈守端离居;伦妮归女方抚养;陈守端负担伦妮生活教育费每月五十斤粮食,直至伦妮十八岁为止;女方带走的白布衣物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讨取。
【19511109 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错误判决的检讨】(略)
【19511109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作者: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藉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旧社会产物”为藉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藉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违法”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藉口,压制自由结婚。
...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藉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195112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撤销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职务】
为严肃法纪,切实贯彻执行婚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顷发出通令,予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以撤职处分。
...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封建婚姻制度,剥夺了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破坏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法律,损害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为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支持群众反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并进而教育全体干部,特决定予朱树人以撤职处分。(人民日报online)(人民日报·国内女性婚姻权益新闻抄)
【19511015 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 纠正丰县法院对婚姻案件的错误判决 朱树人等滥用职权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应作深刻检讨】
丰县第九区陈双楼村陈守端,今年六十一岁,于八年前以小麦一石二斗将二十四岁的青年妇女胡氏买来作妾。胡氏到陈守端家后,经常遭受陈守端及其妻子的虐待。去年十月间,胡氏在地里刨红薯,又被陈守端用农具痛打,死而复苏。胡氏感到自己的生命没有保障,即想逃出火坑。十一月十日夜,胡氏带着七岁的女儿伦妮,携白布一丈、棉被一条及小孩衣物逃出。因为是孤身妇女,胡氏无处奔投,便向陈守端之侄陈正升求救。陈正升连夜将胡氏送往二区亭台集张郑氏(陈正升之姨)家暂住。胡氏在张郑氏家居住数日后,因生活无着,由张郑氏介绍给二区杨庄村干部杨作营作针线活。以后,胡氏与杨作营发生了感情,又经张郑氏介绍,两人即结婚同居。因为不了解婚姻法,两人未到区政府办理登记手续。今年二月,陈守端发觉胡氏在杨庄与杨作营同居,即以胡氏“私奔另嫁,拐带逃跑”为由,告到乡、区人民政府。后区人民政府又将此案介绍到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在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陈守端供认胡氏是他“用一石二斗麦子买来的”。
具有浓厚封建意识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及其他处理此案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向封建婚姻制度斗争、争取婚姻自由的胡氏并不予以积极支持,反附和了陈守端的错误控词,错误地认为胡氏因不堪虐待而逃出的行动是“非法”的,胡氏与杨作营结婚为“违法”,擅将胡氏扣押十八天,搜去人民币四万元,并将帮助胡氏逃出火坑的陈正升也扣押了一个多月。另外,还判令胡氏要在全区扩大群众会上公开检讨,将七岁女孩伦妮判给陈守端,并称胡氏走出时携带衣物为“非法”,判令胡氏如数交还男方。
丰县民主妇女联合会不同意丰县人民法院的不合理的判决,遂将此案处理情况告知专区民主妇女联合会及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即令丰县人民法院纠正此一错误判决。但丰县人民法院不仅不纠正,反而对于陈守端的无理上诉表示同情。现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已撤消了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全部判决,重新判决为:胡氏与陈守端离居;伦妮归女方抚养;陈守端负担伦妮生活教育费每月五十斤粮食,直至伦妮十八岁为止;女方带走的白布衣物归女方所有,任何人不得讨取。
【19511109 对陈守端与胡氏婚姻纠纷案件错误判决的检讨】(略)
【19511109 谈谈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封建思想】
作者:山东省人民法院滕县分院院长 李希曾
...
首先应该指出,该案的案情是十分清晰明朗的。全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内容,那就是胡氏不满于自己的封建婚姻,不堪虐待,要想逃出火坑,争取婚姻自由。除此之外,根本没有什么“另外的曲折情况”。所谓“谋财”,并无任何证据。因此,朱树人所说的需要“采取就事论事、分割处理的办法”,也就是所谓“另案处理”的论据,是完全不能成立的。这只不过是他掩盖自己错误的一种藉口罢了。
其次,因为封建婚姻关系是旧社会的产物,就无条件地加以保留,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我们人民的法律应该无条件地承认一切封建的婚姻关系。这是十分荒谬的。我们决不能以“旧社会产物”为藉口,对要求解放的妇女予以压制。如果这样做,那就是站在封建制度的立场上了。朱树人却恰恰站在封建主义的立场上。特别是陈守端与胡氏的婚姻案件,并不是单纯由过去的重婚纳妾和买卖婚姻所引起的,而且是因为陈守端至今仍对胡氏施行残酷的封建虐待。按照我们国家政策法令的规定,陈守端的这种野蛮残酷的行为完全是非法的,不能容许的,人民法院绝对不能不予过问。因此朱树人所谓“不应把陈守端视为现行犯”,是完全错误的。
第三,朱树人说,他所以扣押胡氏和陈正升,责令胡氏与杨作营暂不得同居,并要胡氏当众反省悔过,是因为胡氏之出走乃是所谓“私奔”,被人“拐逃”,胡杨二人的自由结婚是“违法”行为。这是朱树人站在封建统治者立场、维护封建婚姻制度、压制与剥夺妇女婚姻自由权利、污蔑受压迫人民的更突出的表现。该案的案情十分明白:胡氏的出走是为了“求生”,陈正升的行为是为了“救死”。但是作为人民法院负责干部的朱树人,不但对于胡氏的痛苦没有丝毫同情,对于陈正升的正义行为没有任何嘉许,反而给他们加上莫须有的“拐逃”和“私奔”的罪名,非法地将他们扣押起来,并责令胡氏当众反省悔过,这不是明目张胆地向所有被压迫被虐待的妇女下了严厉的通告“只许你们俯首贴耳地忍受,不许你们反抗,反抗者以‘私奔’论罪”吗?结婚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查婚姻是否合理合法,而胡杨二人的结合,已经证明是出于自愿,完全正当合理的,为什么不从支持他们的自愿的婚姻出发,让他们补行登记,反而藉口没有登记而予以推翻呢?况且去年此时该县区乡还基本上没有建立起婚姻登记制度,怎能说他们的结婚没有登记是“违法”呢?这只能说明朱树人是在故意寻找藉口,压制自由结婚。
...
综上所述,我认为朱树人完全丧失了人民司法工作者应有的立场。他虽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但脑子里充满了封建思想。他对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尽力维护,无微不至地为封建婚姻制度的代表者陈守端设想,而对遭受残酷虐待的妇女则没有半点同情。他对陈守端的大闹法庭,可以妥协让步;对胡氏的出走、求生,则予以污蔑,并找寻各种藉口将胡氏扣押起来。他不把人民的法权用来保护人民,反而用来庇护封建恶势力,迫害人民,这种错误是不可容忍的。我们必须用一切有效的办法肃清这种现象。
【19511204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出通令撤销丰县法院副院长朱树人的职务】
为严肃法纪,切实贯彻执行婚姻法,山东省人民政府顷发出通令,予维护封建婚姻制度的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朱树人以撤职处分。
...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是维护了封建婚姻制度,剥夺了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权利,破坏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法律,损害了新民主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为保证婚姻法的正确贯彻执行,支持群众反封建婚姻制度的斗争,并进而教育全体干部,特决定予朱树人以撤职处分。(人民日报online)(人民日报·国内女性婚姻权益新闻抄)
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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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 #离婚 #离婚冷静期 #统计 #民政部 #统计口径 #晚婚
【民政部公布的2021年结婚登记创36年新低,广东河南结婚人数最多】
据第一财经援引民政部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763.6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数据再次跌破800万对大关。
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763.6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数据再次跌破800万对大关。第一财经记者梳理数据发现,这也创下了1986年(民政部网站公布有1986年以来的数据)以来的新低,仅为2013年最高峰的56.6%。
结婚人数快速下降,与适婚人群总量减少有关。从近四十年数据看,我国出生人口在经历1987年这一近40年的最高峰之后,连续多年下行。也就是说,随着“95后”乃至00后进入到婚育阶段,处于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数量也在下降。
另一方面,这也跟年轻人尤其是“90后”初婚年龄大幅推迟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以后安徽初婚年龄逐渐上升,从一开始的26岁左右到现在已突破30岁。根据贺丹、张许颖、庄亚儿等人的一项研究《2006~2016年中国生育状况报告——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女性的初婚年龄从2006年的23.6岁上升到2016年的26.3岁,10年间上升了2.7岁。
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结婚人数达到或超过30万对,分别是河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安徽、河北、湖北、湖南、云南,其中河南、广东和四川均超过50万对,广东和河南均为59.1万对,并列第一。
总体上看,各地结婚登记人数多少,与各地的人口总量尤其是户籍人口总量有关,其中河南是户籍人口第一大省,广东常住人口最多,且年龄结构较为年轻。结婚人数多,也意味着接下来这两省的出生人口数量也会名列前茅。(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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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结婚登记数据为763.6万对。这是继2019年跌破1000万对、2020年跌破900万对大关后,结婚登记数据再次跌破800万对大关。第一财经记者梳理数据发现,这也创下了1986年(民政部网站公布有1986年以来的数据)以来的新低,仅为2013年最高峰的56.6%。
结婚人数快速下降,与适婚人群总量减少有关。从近四十年数据看,我国出生人口在经历1987年这一近40年的最高峰之后,连续多年下行。也就是说,随着“95后”乃至00后进入到婚育阶段,处于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数量也在下降。
另一方面,这也跟年轻人尤其是“90后”初婚年龄大幅推迟有关。数据显示,2008年以后安徽初婚年龄逐渐上升,从一开始的26岁左右到现在已突破30岁。根据贺丹、张许颖、庄亚儿等人的一项研究《2006~2016年中国生育状况报告——基于2017年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分析》显示,女性的初婚年龄从2006年的23.6岁上升到2016年的26.3岁,10年间上升了2.7岁。
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结婚人数达到或超过30万对,分别是河南、广东、四川、江苏、山东、安徽、河北、湖北、湖南、云南,其中河南、广东和四川均超过50万对,广东和河南均为59.1万对,并列第一。
总体上看,各地结婚登记人数多少,与各地的人口总量尤其是户籍人口总量有关,其中河南是户籍人口第一大省,广东常住人口最多,且年龄结构较为年轻。结婚人数多,也意味着接下来这两省的出生人口数量也会名列前茅。(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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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观察
#离婚 #统计 #离婚冷静期 【全国上半年离婚大数据:下跌约五成】 民政部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为96.6万对。需要说明的是,相比结婚登记,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这里统计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据,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根据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去年上半年离婚人数是159.5万对,不过去年上半年受疫情因素影响,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以2020年全年数量的一半来计算,或者采用2019年上半年的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其中,2020年全年离婚登记是37…
#离婚 #统计 #离婚冷静期 #房地产 #假离婚
【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年后,去年中国离婚登记人数大降43%】
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
需要说明的是,相比结婚登记,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这里统计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据,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外,离婚人数减少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董玉整说,结婚人群总量在逐渐减少是一个重要因素。数据显示,2021年15~49岁育龄妇女比2020年减少约500万人,其中21~35岁育龄妇女减少约300万人。再加上婚龄逐渐推迟,结婚人数逐年下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此起彼伏,也影响了人们的现实生活和婚姻态度。
另外,假离婚买房渠道被堵等因素对离婚登记人数也产生一定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大伟对第一财经分析,在严格的限购政策下,过去一二线城市有不少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买房而办理离婚,但近年来尤其是近一两年,各地都出台各种举措,堵住了假离婚买房的通道。另外,去年下半年以来,楼市下行明显,买房人群也以刚需为主,假离婚买房的需求本身也少了很多。
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离婚登记超过10万对,分别是河南、四川、广东、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北。其中,户籍人口第一大省河南以15.2万对位居第一。四川14.7万对位居第二,广东14.5万对位居第三。各地结婚、离婚登记人数多少,与各地的人口总量尤其是户籍人口总量有较大关联。河南户籍人口最多,因此结婚、离婚登记人数都是全国第一。(第一财经)
【离婚冷静期实施一年后,去年中国离婚登记人数大降43%】
民政部最新发布的统计季报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这一登记量比2020年(373.3万对)下降了约43%。
需要说明的是,相比结婚登记,离婚有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两种途径,这里统计的是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数据,是离婚总人数的主体。
人口专家、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教授对第一财经分析,离婚人数下降,有多方面原因,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
离婚冷静期制度之外,离婚人数减少还有其他一些因素。董玉整说,结婚人群总量在逐渐减少是一个重要因素。数据显示,2021年15~49岁育龄妇女比2020年减少约500万人,其中21~35岁育龄妇女减少约300万人。再加上婚龄逐渐推迟,结婚人数逐年下降。此外,新冠肺炎疫情此起彼伏,也影响了人们的现实生活和婚姻态度。
另外,假离婚买房渠道被堵等因素对离婚登记人数也产生一定影响。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张大伟对第一财经分析,在严格的限购政策下,过去一二线城市有不少人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买房而办理离婚,但近年来尤其是近一两年,各地都出台各种举措,堵住了假离婚买房的通道。另外,去年下半年以来,楼市下行明显,买房人群也以刚需为主,假离婚买房的需求本身也少了很多。
分省份来看,有10个省份离婚登记超过10万对,分别是河南、四川、广东、江苏、山东、安徽和河北。其中,户籍人口第一大省河南以15.2万对位居第一。四川14.7万对位居第二,广东14.5万对位居第三。各地结婚、离婚登记人数多少,与各地的人口总量尤其是户籍人口总量有较大关联。河南户籍人口最多,因此结婚、离婚登记人数都是全国第一。(第一财经)
#英国 #离婚 #离婚冷静期
【英国新离婚法:离异不再需要指责对方做为理由,冷静期由数年变成二十周】
英国开始实施新离婚法,这是几十年来最具深远影响力的有关法律变动:离婚者不必再互相指责对方有过错。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无过错离婚规定是家庭律师多年游说的结果。他们说,把指责过错从离婚中移除有助于更多的离婚者能重新开始新生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在苏格兰已经有无过错离婚规定,但是在北爱尔兰仍将维持旧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过去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提出离婚希望迅速分手必须要指责配偶有背弃、通奸或其他令人无法接受的行为。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指责,在离婚的双方都愿意分手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居两年才能离婚。但如果一方反对离婚,双方就要分居5年才能离婚。
长期以来大多数家庭法律专家都说这种做法加剧了离婚双方的问题,让他们在资金,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方面更难达成协议。
另外,这种做法还让已经没有感情的双方难以摆脱困境,有时候让存在虐待的家庭继续存在,例如,配偶一方控制希望离异的另一方。
新离婚法规定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只需要一个关于他们婚姻结束的声明,并不需要其他证明。在法律程序开始后到申请有条件解除关系令,中间要有20周的间隔,之后再等6周时间离婚就可以得到批准。但是法官仍然要介入解决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或分割财产方面的争议。
司法大臣拉布(Dominic Raab)说,“20周的冷静期很短,如果你要证明过错,时间会更长,因此就时间长度、所受煎熬和拖延来说,这是一大进步。”(BBC)
【英国新离婚法:离异不再需要指责对方做为理由,冷静期由数年变成二十周】
英国开始实施新离婚法,这是几十年来最具深远影响力的有关法律变动:离婚者不必再互相指责对方有过错。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无过错离婚规定是家庭律师多年游说的结果。他们说,把指责过错从离婚中移除有助于更多的离婚者能重新开始新生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在苏格兰已经有无过错离婚规定,但是在北爱尔兰仍将维持旧法。
英格兰和威尔士过去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提出离婚希望迅速分手必须要指责配偶有背弃、通奸或其他令人无法接受的行为。
如果没有提出上述指责,在离婚的双方都愿意分手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居两年才能离婚。但如果一方反对离婚,双方就要分居5年才能离婚。
长期以来大多数家庭法律专家都说这种做法加剧了离婚双方的问题,让他们在资金,财产和未成年子女的未来方面更难达成协议。
另外,这种做法还让已经没有感情的双方难以摆脱困境,有时候让存在虐待的家庭继续存在,例如,配偶一方控制希望离异的另一方。
新离婚法规定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庭只需要一个关于他们婚姻结束的声明,并不需要其他证明。在法律程序开始后到申请有条件解除关系令,中间要有20周的间隔,之后再等6周时间离婚就可以得到批准。但是法官仍然要介入解决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或分割财产方面的争议。
司法大臣拉布(Dominic Raab)说,“20周的冷静期很短,如果你要证明过错,时间会更长,因此就时间长度、所受煎熬和拖延来说,这是一大进步。”(B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