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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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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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逍遥镇胡辣汤 协会“商标维权”被叫停】

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所引发的商标维权风波屡上热搜。不少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贩,突然被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这被质疑是“敲竹杠”,成名后“收割”。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11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店商户称,其因店铺名称使用了“逍遥镇”被指侵权,收到了法院传票。“逍遥镇”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注册商标。该协会起诉商户,要求要么入会每年交1000元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要么赔偿3万元到5万元。

随后,河南多家媒体报道称,河南焦作、安阳、濮阳等近百家逍遥镇胡辣汤店被扎堆起诉。

11月21日晚间,这一网络热议事件,因一纸通报而“止沸”。西华县胡辣汤产业发展中心发布说明称,已责令“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暂停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作。

该中心在情况说明中称,今年4月,“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展了品牌保护工作。在与焦作等地经营户对接中,“因沟通不充分、方法简单急切、服务培训流程操作性不强等原因,部分经营户不能理解支持,情感上更是难以接受,进而引发网友关注。”(澎湃新闻)

【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数百家小吃店,近期有210个开庭公告】

“逍遥镇胡辣汤”引发一阵商标维权风波后,陕西渭南市潼关县“#潼关肉夹馍”再陷商标纠纷。潼关肉夹馍协会已起诉中国国多个被指使用该商标的店铺,近几个月内有210个开庭公告。

据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11月21日,河南几十家小吃店的商户们求助称,他们卖的肉夹馍因带了“潼关”两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缴纳99800元。商户们说,和他们有类似经历的小吃店,全国有上百家。(澎湃新闻)

此外,11月21日,河南洛阳上百家水果商户因卖香梨用“库尔勒”被 #库尔勒香梨 协会起诉。水果销售商说,22块钱一箱的香梨,罚了他6000块钱。(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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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逍遥镇胡辣汤 协会“商标维权”被叫停】 近日,“逍遥镇胡辣汤”所引发的商标维权风波屡上热搜。不少经营了十几年“逍遥镇胡辣汤”的商贩,‌突然被河南省西华县胡辣汤协会起诉侵犯“逍遥镇”商标权,这被质疑是“敲竹杠”,成名后“收割”。 据河南民生频道报道,11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50余家逍遥镇胡辣汤店商户称,‌其因店铺名称使用了“逍遥镇”被指侵权,收到了法院传票。“逍遥镇”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注册商标。该协会起诉商户,要求要么入会每年交1000…
#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11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事件进展,加强对各方保护和使用商标的行政指导,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商标纠纷,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央视新闻)

【1125 “#单县羊肉汤”已注册集体商标,授权对所有人开放】

单县正在布局羊肉汤产业,先是注册了“单县羊肉汤”集体商标,再由县属国资企业探索连锁店模式的运营,以期在全国进行复制和推广,把羊肉汤店做大,带动整个羊肉汤链条的发展。

“‘单县羊肉汤’是一个集体商标,它不仅限于一个公司、一个门店使用,之所以注册这个商标,是为了保护好这个品牌,让它走向更远,不是把品牌放到自己篮子里来,不让别人去动这块蛋糕。”单县副县长桑娜介绍,符合单县羊肉汤标准的老字号和门店,都可以申请使用该商标。(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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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1126 国家知识产权局:“#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加盟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答记者问。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责成地方相关部门深入了解…
#商标 #协会 #起诉 #会费

【最高法回应“#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了几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的情况。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目标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缩短诉讼周期、便利当事人举证,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例如,今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