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湖北 #医疗 #殴打 【湖北2名新冠肺炎康复者殴打医院CT技师,警方介入】 3月27日,有网友爆料称,湖北汉川市人民医院CT室技师黄腾在工作时间遭到两名新冠肺炎康复者殴打。 30日下午,记者从汉川市人民医院宣传科获悉,此事属实,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据网传“事件经过”文件描述,检查期间,在发热通道候检的复查患者认为等候时间过长,不断踢门吵闹。 新冠肺炎康复者李某祥、陈某涵冲进扫描室,对技师黄腾进行手机摄像,扯掉其口罩,撕烂其防护衣。打掉其眼镜,将其推到在地,抓伤其前胸,出现了几十道血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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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柳州 #钢琴 #教师 #骨折 #拖欠工资 #劳动者权益 #殴打 #轻伤 #轻微伤 #伤情鉴定
【辞职钢琴教师工资被扣至仅剩10元讨要说法手指被打至骨折 | 行政处罚200元拘留7天,暂无伤情鉴定】
近日,广西柳州。一名钢琴女教师在办理离职时发现自己的工资竟然只剩10元。当时她便充满疑问,向老板索要考核扣款单,在索要过程中被老板殴打。
据录音中显示,女教师不断发出惨叫,而打人者则嚣张的称:“我付的起医药费!”
据悉女子是一名钢琴教师,被打后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据视频中显示的行政处罚书裁定嫌疑人拘留7天(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款200元。(网易新闻)
据柳州公安2021年1月13日的《关于处置“2020.11.26”桂柳路某小区警情的情况通报》显示,警方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对巫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并告知韦某,按伤情鉴定相关规定,伤情鉴定应在伤势恢复后进行,若达到轻伤以上,将依法追究巫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1日韦某出院后,警方已依法呈请鉴定委托,目前仍在等待伤情鉴定。警方通报中并未提及拖欠工资等情况。(柳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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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四、五、六、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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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录音中显示,女教师不断发出惨叫,而打人者则嚣张的称:“我付的起医药费!”
据悉女子是一名钢琴教师,被打后手指骨折、全身多处受伤,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据视频中显示的行政处罚书裁定嫌疑人拘留7天(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款200元。(网易新闻)
据柳州公安2021年1月13日的《关于处置“2020.11.26”桂柳路某小区警情的情况通报》显示,警方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对巫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并告知韦某,按伤情鉴定相关规定,伤情鉴定应在伤势恢复后进行,若达到轻伤以上,将依法追究巫某的刑事责任。2020年12月21日韦某出院后,警方已依法呈请鉴定委托,目前仍在等待伤情鉴定。警方通报中并未提及拖欠工资等情况。(柳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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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沧州 #吴桥 #监控 #执法记录仪 #调解 #行政处罚 #伤情鉴定 #特巡警 #总想搞个大新闻 #轻伤 #轻微伤
【一家五口无端遭邻居围殴?吴桥公安通报:网传情况与事实多处不符】
2月26日晚,有网媒刊登《一家五口无端遭邻居围殴,1岁孩子也没放过,伤势严重》的报道,称吴桥县某小区居民张浩及家人被打,案件却没有得到处置。对此,吴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核查,现将有关事实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10月5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浩及妻子高某、孩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月7日、10月28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冲突另一方当事人张晓明、张宝义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网传情况及事实
1.关于“一岁孩子与老人遭暴打”情况。据小区监控视频及齐女士证言,张浩抱着孩子在楼道内与张晓明、邻居张宝义发生口角,进而形成互殴;据小区保洁员张先生证言,在张宝义家中,张宝义、张晓明与张浩互殴,在这个过程中,张浩手中抱着孩子。以上两过程致使孩子头面部、背部、肢体多部位皮肤擦伤、挫伤、下唇粘膜破损。综合伤情鉴定和张先生证言,不存在有人将啤酒瓶直接砸在孩子头上的事实。
小区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特巡警先行带离张宝义、张晓明过程中,张浩上前殴打张宝义头部,特巡警制止张浩过程中,其父亲也上前殴打张宝义,张宝义反击,在一旁的张晓明拉拽张浩父亲。特巡警制止张晓明过程中,张晓明倒地,张浩母亲上前殴打倒地的张晓明,张宝义将张浩母亲推倒在地。民警在对张浩父母制作询问笔录时,曾询问张浩父母是否做伤情鉴定,二人表示“以后再说”,至今未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2.关于“抱走孩子的中年妇女”情况。该中年妇女齐女士住该单元101室,系张宝义对门邻居。办案单位已依法及时向其取证,其证实看到张浩和张宝义在单元门里打起来,而张浩还抱着孩子,齐女士担心孩子受伤,遂好意上前把孩子抱走。
3.关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情况。经调查,101室是齐女士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事实的存在。据张先生证词其听到102室传出打架声音后进入该室,看到张浩抱着孩子和张宝义、张晓明发生殴斗,高某在旁劝阻。
4.关于“案件办理时间”问题。桑园派出所2020年10月2日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当日,民警给张浩做了询问笔录;10月3日上午9时57分,民警找张浩父母准备做笔录,被张浩拒绝,说“过两天再写”。10月4日,民警在派出所给张浩父母做了询问笔录。
10月10日,张浩向吴桥县公安局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此,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治安大队、桑园派出所召开案审会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后张浩又向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要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立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调卷查阅,2020年12月28日归还卷宗,并做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结论。张浩对此结论也知情。
由于该案主要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办案期间,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张宝义一方愿意给予物质赔偿,但赔偿意愿与张浩一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由于张宝义、张晓明事发后回到天津打工,受工作限制,加之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吴。
5.关于“四人(张宝义、张晓明、张三、张四)暴徒问题”情况及事实。网媒引用张浩妻子高某的话称,殴打他家人的“有四名暴徒”。据查看小区监控及证人证言,在张宝义家吃饭的另两名客人张三、张四均一直在劝解,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互殴,并且二人先后离开回家。
6.关于“保释”情况。事实为,2020年10月1日晚上10点多,特巡警将张晓明、张宝义、张浩三人带离事发现场,移交桑园派出所处置。到派出所后不久,张宝义和张浩都说身体不适,分别拨打120,让救护车送至吴桥县人民医院住院。当晚11点半左右,桑园派出所民警对张晓明进行询问至翌日凌晨两点左右结束,张晓明提出右手掌疼痛难忍,需要上医院诊疗。民警电话联系张晓明哥哥让其带张晓明去医院,张晓明哥哥说自己在天津,委托吴桥的朋友王某旗来派出所接张晓明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张晓明离开时间为凌晨两点零三分。保释适用于刑事案件,而此案为行政案件,不存在保释情况。
三、案件处理情况
2021年2月23日,吴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张宝义、张晓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对张浩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三人处罚决定书均已送达。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行政拘留。
内详👉(吴桥公安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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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
【一家五口无端遭邻居围殴?吴桥公安通报:网传情况与事实多处不符】
2月26日晚,有网媒刊登《一家五口无端遭邻居围殴,1岁孩子也没放过,伤势严重》的报道,称吴桥县某小区居民张浩及家人被打,案件却没有得到处置。对此,吴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了详细核查,现将有关事实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
10月5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浩及妻子高某、孩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0月7日、10月28日,经吴桥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分别鉴定,冲突另一方当事人张晓明、张宝义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二、网传情况及事实
1.关于“一岁孩子与老人遭暴打”情况。据小区监控视频及齐女士证言,张浩抱着孩子在楼道内与张晓明、邻居张宝义发生口角,进而形成互殴;据小区保洁员张先生证言,在张宝义家中,张宝义、张晓明与张浩互殴,在这个过程中,张浩手中抱着孩子。以上两过程致使孩子头面部、背部、肢体多部位皮肤擦伤、挫伤、下唇粘膜破损。综合伤情鉴定和张先生证言,不存在有人将啤酒瓶直接砸在孩子头上的事实。
小区监控及民警执法记录仪显示,特巡警先行带离张宝义、张晓明过程中,张浩上前殴打张宝义头部,特巡警制止张浩过程中,其父亲也上前殴打张宝义,张宝义反击,在一旁的张晓明拉拽张浩父亲。特巡警制止张晓明过程中,张晓明倒地,张浩母亲上前殴打倒地的张晓明,张宝义将张浩母亲推倒在地。民警在对张浩父母制作询问笔录时,曾询问张浩父母是否做伤情鉴定,二人表示“以后再说”,至今未提出伤情鉴定申请。
2.关于“抱走孩子的中年妇女”情况。该中年妇女齐女士住该单元101室,系张宝义对门邻居。办案单位已依法及时向其取证,其证实看到张浩和张宝义在单元门里打起来,而张浩还抱着孩子,齐女士担心孩子受伤,遂好意上前把孩子抱走。
3.关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情况。经调查,101室是齐女士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浩一家三口再次被4人强行拉进一楼的101室进行殴打”事实的存在。据张先生证词其听到102室传出打架声音后进入该室,看到张浩抱着孩子和张宝义、张晓明发生殴斗,高某在旁劝阻。
4.关于“案件办理时间”问题。桑园派出所2020年10月2日对该案以行政案件受案调查。当日,民警给张浩做了询问笔录;10月3日上午9时57分,民警找张浩父母准备做笔录,被张浩拒绝,说“过两天再写”。10月4日,民警在派出所给张浩父母做了询问笔录。
10月10日,张浩向吴桥县公安局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对此,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治安大队、桑园派出所召开案审会进行专题研究,认为不构成刑事案件。
后张浩又向吴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该案件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要求检察院对案件进行监督立案。吴桥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0日调卷查阅,2020年12月28日归还卷宗,并做出不符合刑事案件的结论。张浩对此结论也知情。
由于该案主要当事人系邻居关系,为最大限度化解矛盾,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在办案期间,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张宝义一方愿意给予物质赔偿,但赔偿意愿与张浩一方提出的赔偿金额差距过大,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和解。由于张宝义、张晓明事发后回到天津打工,受工作限制,加之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返吴。
5.关于“四人(张宝义、张晓明、张三、张四)暴徒问题”情况及事实。网媒引用张浩妻子高某的话称,殴打他家人的“有四名暴徒”。据查看小区监控及证人证言,在张宝义家吃饭的另两名客人张三、张四均一直在劝解,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互殴,并且二人先后离开回家。
6.关于“保释”情况。事实为,2020年10月1日晚上10点多,特巡警将张晓明、张宝义、张浩三人带离事发现场,移交桑园派出所处置。到派出所后不久,张宝义和张浩都说身体不适,分别拨打120,让救护车送至吴桥县人民医院住院。当晚11点半左右,桑园派出所民警对张晓明进行询问至翌日凌晨两点左右结束,张晓明提出右手掌疼痛难忍,需要上医院诊疗。民警电话联系张晓明哥哥让其带张晓明去医院,张晓明哥哥说自己在天津,委托吴桥的朋友王某旗来派出所接张晓明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张晓明离开时间为凌晨两点零三分。保释适用于刑事案件,而此案为行政案件,不存在保释情况。
三、案件处理情况
2021年2月23日,吴桥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法对张宝义、张晓明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罚款,对张浩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上述三人处罚决定书均已送达。因疫情原因,暂未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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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司法部
#河南 #林州 #成都 #新津 #未成年 #殴打 #轻微伤
【河南林州警方通报一未成年人被殴打:6人均不满14岁,已训诫】
8月11日,一段未成年人被殴打的视频在我市部分网民微信朋友圈转发,社会反映强烈。...经查,2021年7月25日左右,因琐事纠纷,我市某学校六年级学生郭某授意张某纠集刘某、李某、林某、杨某等人,在某村采取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同学田某。经法医鉴定,田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郭某、张某、刘某、李某、林某、杨某等人行为系寻衅滋事,但六人均为2008年出生,在案发时均末年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对张某等六人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向被侵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平安林州)
【警方通报成都新津未成年人被殴案:10人实施殴打,9人被拘】
据四川成都市新津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12日晚通报,2021年8月2日,新津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殴打”案件。...经查证:受害人叶某与周某宇(男,14岁)系多年同学。2021年6月叶某在网上冒充女性诓骗周某宇在外地见面,周某宇赴约后发现被骗,后获知系叶某“恶作剧”,遂与其结怨,并要求赔偿其交通费用等损失250元。叶某赔偿50元后,周某宇向叶某多次追要余款未果。
8月2日13时许,周某宇邀约郑某豪(男,15岁)、余某某(男,16岁)、张某某(男,15岁)、宿某某(男,15岁)、李某某(女,13岁)、季某某(女,17岁)、贾某某(男,14岁)、苏某(男,15岁)、欧某某(男,15岁)、邓某(男,14岁)、郑某进(男,15岁)、杨某某(男,14岁),将叶某堵在岳巷后街一胡同内实施殴打。除欧某某、郑某进、苏某未动手外,其他人均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叶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新津公安局对以下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执行:周某宇、余某某、杨某某因系殴打他人的组织实施者,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某、宿某某、郑某某、贾某某、邓某、季某某因参与实施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苏某、欧某某、郑某进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李某某参与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但未满14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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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十二条之规定,郭某、张某、刘某、李某、林某、杨某等人行为系寻衅滋事,但六人均为2008年出生,在案发时均末年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对张某等六人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向被侵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平安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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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成都市新津县公安局官方微博8月12日晚通报,2021年8月2日,新津区发生一起“未成年人被殴打”案件。...经查证:受害人叶某与周某宇(男,14岁)系多年同学。2021年6月叶某在网上冒充女性诓骗周某宇在外地见面,周某宇赴约后发现被骗,后获知系叶某“恶作剧”,遂与其结怨,并要求赔偿其交通费用等损失250元。叶某赔偿50元后,周某宇向叶某多次追要余款未果。
8月2日13时许,周某宇邀约郑某豪(男,15岁)、余某某(男,16岁)、张某某(男,15岁)、宿某某(男,15岁)、李某某(女,13岁)、季某某(女,17岁)、贾某某(男,14岁)、苏某(男,15岁)、欧某某(男,15岁)、邓某(男,14岁)、郑某进(男,15岁)、杨某某(男,14岁),将叶某堵在岳巷后街一胡同内实施殴打。除欧某某、郑某进、苏某未动手外,其他人均实施了殴打行为。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规定,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叶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新津公安局对以下人员依法作出处罚,并按规定执行:周某宇、余某某、杨某某因系殴打他人的组织实施者,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张某某、宿某某、郑某某、贾某某、邓某、季某某因参与实施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苏某、欧某某、郑某进未实施殴打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李某某参与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但未满14岁,依法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