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 #屏蔽链接 #外链 #外部链接 #弹窗 #信息安全 #微信 #互联互通
【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方面8类问题,涉及22个具体场景。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在侵害用户权益方面,重点整治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问题,包括弹窗整屏为跳转链接、定向推送时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等场景;在威胁数据安全方面,重点整治企业在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及对外提供等环节,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包括数据传输时未对敏感信息加密、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前未征得用户同意等场景;在违法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方面,重点整治“黑宽带”和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等问题,包括转租或使用违规网络接入资源、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场景。(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用户权益、威胁数据安全、违反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等四方面8类问题,涉及22个具体场景。在扰乱市场秩序方面,重点整治恶意屏蔽网址链接和干扰其他企业产品或服务运行等问题,包括无正当理由限制其他网址链接的正常访问、实施歧视性屏蔽措施等场景;在侵害用户权益方面,重点整治应用软件启动弹窗欺骗误导用户、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等问题,包括弹窗整屏为跳转链接、定向推送时提供虚假关闭按钮等场景;在威胁数据安全方面,重点整治企业在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及对外提供等环节,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等问题,包括数据传输时未对敏感信息加密、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前未征得用户同意等场景;在违法资源和资质管理规定方面,重点整治“黑宽带”和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等问题,包括转租或使用违规网络接入资源、未及时更新备案信息等场景。(工信部)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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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链接 #屏蔽网址 #外链 #外部链接 #工信部 #互联互通
【工信部召开行政指导会限期解除屏蔽网址链接,阿里、腾讯等企业参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9月9日下午,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
会上,工信部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当天参会的企业包括 #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 等。
业内人士称,工信部提出的相关合规标准,有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夯实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基础。(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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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召开行政指导会限期解除屏蔽网址链接,阿里、腾讯等企业参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9月9日下午,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
会上,工信部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限期内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当天参会的企业包括 #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百度、#华为、#小米、#陌陌、#360、#网易 等。
业内人士称,工信部提出的相关合规标准,有助于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生态环境,夯实互联网行业长远发展基础。(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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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蔽链接 #扰乱市场秩序 #互联互通
【腾讯阿里字节回应屏蔽链接整治:分步实施,不找借口,相向而行】
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屏蔽网址链接是7月启动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问题之一。当前正在按照专项行动的方案安排,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
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赵志国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来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和正常访问,应该说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体验,也损害了用户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赵志国表示,工信部召开了行政指导会,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走分阶段得到解决。对于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工信部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整改一批典型违规的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规的企业。
当天, #阿里 回应表示:“互联是互联网的初心,开放是数字生态的基础。阿里巴巴将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与其他平台一起面向未来,相向而行。”
#字节跳动 回应称,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
#腾讯 也回应称,将坚决拥护工信部的决策,在以安全为底线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腾讯阿里字节回应屏蔽链接整治:分步实施,不找借口,相向而行】
9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屏蔽网址链接是7月启动的互联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问题之一。当前正在按照专项行动的方案安排,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
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赵志国指出,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这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无正当理由来限制网址链接的识别、解析和正常访问,应该说严重影响了用户的体验,也损害了用户的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赵志国表示,工信部召开了行政指导会,要求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走分阶段得到解决。对于整改不彻底的企业,工信部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整改一批典型违规的行为,查处一批典型违规的企业。
当天, #阿里 回应表示:“互联是互联网的初心,开放是数字生态的基础。阿里巴巴将按照工信部相关要求,与其他平台一起面向未来,相向而行。”
#字节跳动 回应称,保障合法的网址链接正常访问,是互联网发展的基本要求。
#腾讯 也回应称,将坚决拥护工信部的决策,在以安全为底线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地实施。(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腾讯 #QQ #微信 #链接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腾讯:用户升级微信后,可在一对一聊天中访问外部链接】
9月17日,腾讯发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声明称,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腾讯表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外链管理措施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第一阶段将于9月17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包含:
1、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2、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权。群链接因涉及广大接收方用户,我们将继续开发功能便于用户自主个性化选择。
3、设立外链投诉入口,用户可以举报违法违规外链。平台将按照相应规则处理,并对外链提供平台的管理有效性设立信用分级。(鹅厂黑板报)
【放开外链限制,腾讯 QQ 和微信现可直接从链接进入抖音、淘宝等】
IT之家测试发现,部分用户现在已经可以通过在微信和 QQ 上点击淘宝域名下的网站和抖音域名下的网站后跳转至对应的网站,无需再复制链接到浏览器打开,而且在微信和 QQ 上打开淘宝淘口令商品链接后可正常购买商品。
目前可能仍处于灰度测试阶段,预计近日拓展到更多用户。(IT之家)
【腾讯:用户升级微信后,可在一对一聊天中访问外部链接】
9月17日,腾讯发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声明称,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腾讯表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外链管理措施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第一阶段将于9月17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包含:
1、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2、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权。群链接因涉及广大接收方用户,我们将继续开发功能便于用户自主个性化选择。
3、设立外链投诉入口,用户可以举报违法违规外链。平台将按照相应规则处理,并对外链提供平台的管理有效性设立信用分级。(鹅厂黑板报)
【放开外链限制,腾讯 QQ 和微信现可直接从链接进入抖音、淘宝等】
IT之家测试发现,部分用户现在已经可以通过在微信和 QQ 上点击淘宝域名下的网站和抖音域名下的网站后跳转至对应的网站,无需再复制链接到浏览器打开,而且在微信和 QQ 上打开淘宝淘口令商品链接后可正常购买商品。
目前可能仍处于灰度测试阶段,预计近日拓展到更多用户。(IT之家)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经济参考报 #观点 #Opinion
【经济参考报:解除外链屏蔽,不能光靠企业自纠】
9月17日是工信部对解除外部网址链接屏蔽的最后期限。如今已经过去整整一个月,目前各大App“彼此屏蔽”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改善了呢?报载,记者通过体验发现,社交媒体间的分享还有壁垒,不便仍旧存在。
...9月9日,工信部信管局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9月17日前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然而,有媒体9月17日当天测试发现,虽然部分App已经不再屏蔽外链,但仍难言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就坦言,“此前工信部已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但是部分互联网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的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光靠企业自纠,有关部门必须主动介入。一方面,应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细化合规标准,列出正面和负面清单,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另一方面,应强化依法处置,对整而不改、阳奉阴违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下架App,并处以行政处罚,向社会曝光。(经济参考报 @澎湃新闻)
【经济参考报:解除外链屏蔽,不能光靠企业自纠】
9月17日是工信部对解除外部网址链接屏蔽的最后期限。如今已经过去整整一个月,目前各大App“彼此屏蔽”的问题是否已经得到改善了呢?报载,记者通过体验发现,社交媒体间的分享还有壁垒,不便仍旧存在。
...9月9日,工信部信管局召开“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提出有关即时通信软件的合规标准,要求9月17日前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否则将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然而,有媒体9月17日当天测试发现,虽然部分App已经不再屏蔽外链,但仍难言真正意义上的互联互通。...
...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就坦言,“此前工信部已指导相关互联网企业开展自查整改,但是部分互联网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的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的要求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看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光靠企业自纠,有关部门必须主动介入。一方面,应加强监督指导,进一步细化合规标准,列出正面和负面清单,督促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另一方面,应强化依法处置,对整而不改、阳奉阴违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下架App,并处以行政处罚,向社会曝光。(经济参考报 @澎湃新闻)
乌鸦观察
#腾讯 #QQ #微信 #链接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腾讯:用户升级微信后,可在一对一聊天中访问外部链接】 9月17日,腾讯发布《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声明称,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腾讯表示,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外链管理措施将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第一阶段将于9月17日起开始执行,具体包含: 1、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用户升级最新版本微信后,可以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 2、为用户提供自主选择权。群链接因涉及广大接收方用户,我们将继…
#腾讯 #微信 #链接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微信公布进一步互联互通方案:私聊可直接访问外链,群聊试行电商类外链直接访问】
为进一步落实“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互联互通方案,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微信于即日起开始对外部链接管理措施进行更新:
1、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将可直接访问外部链接;
2、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为贯彻安全底线原则,同时兼顾用户使用体验,将在群聊场景下试行开放电商类外部链接直接访问功能;
3、后续计划开发自主选择模式,为用户提供外链管理功能。(微信派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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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布进一步互联互通方案:私聊可直接访问外链,群聊试行电商类外链直接访问】
为进一步落实“以安全为底线,分阶段、分步骤”实施的互联互通方案,在有关监管部门指导下,微信于即日起开始对外部链接管理措施进行更新:
1、在点对点聊天场景中将可直接访问外部链接;
2、在监管部门指导下,为贯彻安全底线原则,同时兼顾用户使用体验,将在群聊场景下试行开放电商类外部链接直接访问功能;
3、后续计划开发自主选择模式,为用户提供外链管理功能。(微信派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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