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抢险救灾 #商业活动 #公开成绩 #劝退 #肥胖 #近视 #补课 #应援 #网购 #师生恋 #性侵 #强制报告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第七条(人格权益)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干预。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第四十三条(强制报告)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从业限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责任)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内详(教育部)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第七条(人格权益)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
第二十二条(体质管理)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发现学生出现营养不良、近视、肥胖等倾向或者有导致体质下降的不良行为习惯,应当及时进行管理、干预。
第二十六条(网络管理)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第二十七条(教师管理)
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下列行为:
(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四)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防治性侵)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第四十三条(强制报告)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从业限制)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指导、监督学校健全聘用制度,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三)有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史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责任)
学校未按本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或者制定的校规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由主管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
内详(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