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基因 #食品 #辐照加工 #复原乳 #保健品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摘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标注“辐照加工”字样或者国际通行的辐照标志。
食品的原料经辐照加工的,应当在配料表中相应配料名称后标注“辐照加工”字样。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ource:https://t.me/NewsFW/8906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摘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在食品标识上显著标示“转基因”字样。
第二十六条 生产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标注,标注“辐照加工”字样或者国际通行的辐照标志。
食品的原料经辐照加工的,应当在配料表中相应配料名称后标注“辐照加工”字样。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注“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标识的“复原乳”字样应当醒目,其字号应当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暗示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三)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绍食品的;
(四)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的;
(五)对于食品中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零添加”“不含有”或类似字样强调不含有或者未使用的;
(六)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七)使用有违道德伦理或者公序良俗的食品名称和文字描述的;
(八)使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
(九)使用“特供”“特制”“特需”“监制”等词语介绍食品的;
(十)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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