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 #教育 #非学历教育 #进修班【《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条 ...高校独资、挂靠、参股、合作举办的独立法人单位,
不得以高校名义举办非学历教育;法人名称中带有高校全称或简称的,如举办非学历教育应纳入高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高校不得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义,不得出现招收领导干部的宣传。
第十二条 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
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
内详
👉(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