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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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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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看守所 #辣椒水 #虐待 #另案处理 #抽搐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虐待被监管人案)】

2019年7月26日,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同日19时被送入**市看守所羁押。2019年7月28日下午18时许,高某某出现幻听幻觉、胡言乱语,在监室内随意走动。针对高某某的症状,**市看守所带班领导、指导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没有听从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对高某某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而是违反看守所关于使用械具的相关规定,于当日20时45分许指使辅警张某某(另案处理)到看守所指挥中心拿手铐、脚镣递进208监室,让在押人员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给高某某戴上了手铐、脚镣。当晚22时左右,陈某某等人违反看守所关于械具使用的规定,将手铐、脚镣与武警用背包带同时使用;同时,违反公安部《看守所执法细则》关于监室内临时固定措施的规定,采用公安部严禁使用的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将高某某束缚在监室内床上。高某某在被束缚限制体位期间,一直持续地挣扎喊叫,陈某某等人没有及时解除对高某某的束缚限制体位措施,也没有及时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

2019年7月29日0时左右,在高某某被限制体位期间,辅警姚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违反警用催泪喷射器(俗称辣椒水)的使用规定,指使在押人员童某某(另案处理)用警用催泪喷射器喷射已经被束缚的高某某,高某某被喷面部后更加痛苦地挣扎、喊叫。2019年7月29日凌晨2时55分左右,陈某某到208监室巡视时看到高某某的状况,放任其不停地喊叫、挣扎,未对高某某采取救治及安全防范措施。陈某某结束巡查后不久,姚某某通过报号器指使田某某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田某某、童某某多次拿鞋抽打高某某的脸和嘴。姚某某在监控室看到后通过报号器告诉田某某别打脸,打肉多的地方,田某某便拿鞋多次打高某某的臀部。7月29日凌晨3点至4点30分期间,姚某某两次到208监室窗口处辱骂高某某,每次长达20余分钟,并指使值班人员田某某:如果高某某再喊叫就拍他。王某某在与姚某某共同值班过程中,听到姚某某指使田某某打高某某的通话后未予制止,也未对在押人员童某某和田某某对高某某殴打的行为进行制止。

2019年7月29日凌晨4时30分左右,童某某、田某某在看守所监室通风降温不畅的高温天气下将被褥折成3层,多次捂盖高某某身体长达1小时20分钟左右,被捂盖被子之后高某某持续挣扎、挣脱,在值班室监控巡查的姚某某、王某某对童某某、田某某给高某某捂盖被子的行为未进行制止。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出现全身抽搐等异常状况,120急救人员赶到**市看守所208监室后,诊断高某某瞳孔散大、心电图显示直线,无生命体征,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自2019年7月28日22时左右高某某被陈某某等人以非制式约束带(武警背包带)穿过手铐、脚镣的方式束缚在床上,至2019年7月29日6时左右高某某身体出现异常状况,高某某被限制体位长达八小时左右,期间高某某又被喷辣椒水以及殴打,在高温天气下被捂盖多层被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1.高某某符合在窦房结病变的基础上,长期大量饮酒加重其循环、呼吸负荷,引发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限制体位、疲劳等因素对死亡过程有促进作用。2.建议高某某被限制体位、喷警用瓦斯催泪喷射器、殴打、高温天气下盖3层被褥等外界因素为导致其死亡的次要原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12309中国检察网
#重庆 #民警 #投诉 #辣椒水 #停职 #传唤证

【女子投诉民警当晚被铐走、父母被喷辣椒水,警方被判违法后上诉】

重庆的王女士通过110投诉派出所民警,约半小时后,就被该民警以传唤为由从家中铐走。在此过程中,其父母还被警方以妨碍公务为由,用辣椒水喷、用警棍打。王女士一家人就此起诉警方。

今年7月,法院一审判决警方传唤王女士行为违法,对其父母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本案中,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王女士父母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前提条件是两人对民警存在“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的行为,即需达到“暴力”的程度或袭击人民警察。在案视频资料显示,在民警传唤王女士、欲控制并带王女士离开时,刘女士对民警的传唤行为提出质疑并伸出双手反复要求民警对其使用手铐,情绪激动;王先生对民警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抢夺民警手中的催泪喷射器,二人的前述行为虽存在一定的挑衅性质,但尚未达到需要民警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程度,二人亦未实施袭击人民警察的行为,故该院认定民警先后对两人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的行为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使用警械的条件,其行为违法。

今年7月23日,法院对王女士起诉望龙门派出所传唤行为违法也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首先,2020年6月18日晚8时许,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民警着制式警服抵达王女士住所后表明其身份,告知因王女士与他人打架事宜需口头传唤,并未向王女士等人提及处理“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故被告望龙门派出所辩称出警是为了处理 “110电话”报警投诉事宜没有事实依据,该院认定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出警的目的系对王女士就所涉治安案件进行传唤。

其次法院还认为,事发当日,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原告女士到所就所涉治安案件再次接受询问,遭到原告王女士拒绝,在此情况下,被告望龙门派出所具有传唤原告王女士的法定权利。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此次传唤需依法对王女士使用传唤证,民警未使用传唤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综上,本案中被告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对原告王女士未使用传唤证而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定为违法。

目前,作为被告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望龙门派出所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内详👉极目新闻

【重庆渝中公安分局就“民警违法传唤”致歉,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

针对渝中区法院判决望龙门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王某违法,派出所提起上诉一事,渝中区公安分局认为,处警民警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对王某父母使用警械的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

决定对傅某、陈某等处警民警停止执行职务,接受纪检、督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派出所撤回上诉。分局对王某及其父母深表歉意,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监督。(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