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连云港 #性侵 #敲诈 #撤回 #撤职 #法援 #律师 #让子弹飞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0312 获刑十三年罚款五百万:20岁女辅警涉嫌“勒索”多名公职人员,”受害人“含副局长所长】
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人发生关系敲诈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潇湘晨报 记者查证后,此消息来源为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受害人“包括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卫生院副院长、小学校长等多名公职人员。(潇湘晨报 @微博)
判决书显示,1994年出生的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女性辅警许某,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先后敲诈9人共计人民币372.6万元”。目前,许某被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3月12日,记者致电灌云县纪委,电话暂无人接听;灌云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部分被敲诈者已被处理,“具体处理结果不清楚”;灌云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则转达县纪委的回复,“已对相关公职人员进行了处理,但具体处理结果暂不便透露。”(封面新闻)(观察者网 @微博)
【0312 ”女辅警敲诈案“7名涉案公职人员被处分 】
近日,许多网民关注的“女辅警敲诈案”,经与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我县涉案的7名公职人员已于2019年底分别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等党政纪处分。(今日灌云)(北京日报 @微博)
【0312 法院回应撤回”女辅警敲诈案“判决书:尚未生效】
3月12日,灌南法院发布关于许艳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从网上撤回的情况说明:(2020)苏0724刑初166号许艳敲诈勒索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宣判并将判决书送达给许艳,许艳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一审判决书未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的规定,该文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应在互联网公布,故予以撤回。(中国新闻网 @微博)
【0318 ”女辅警敲诈案“家属称连云港中院指派法援律师取代委托律师】
“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女辅警”案件被告人许某的舅舅今日发微博称,连云港市中院,未跟我们家属做任何沟通,指派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之前,并拒绝了委托律师的会见请求。
许某的舅舅援引两位律师的说法,法院说已经委托了两名法律援助律师,没有辩护名额了,并且说这是许某本人的意愿,但是没有提供任何文字材料来证明他们的说法,也拒绝了家属核实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是否是我许某本人的真实意愿的要求。(女辅警许某家属 @微博)
#河南 #郑州 #行政诉讼 #黄名单 #撤回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