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鲍毓明 #未成年 #性侵 #自杀 #回应 ??? 【集团高管回应性侵养女:“她恩将仇报”】 4月8日,山东烟台。杰瑞集团副总裁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小芳(化名)。对此鲍某明回应称,对小芳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她恩将仇报。对于是否和小芳发生性关系,鲍某明没有明确回应,称涉及个人隐私。目前,警方已立案调查此事。(澎湃新闻)
#烟台 #未成年 #性侵 #摘要
【对滥用信任地位性侵绝不能饶恕】
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
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应起到家长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为了防治强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刑法学人罗翔)(telegraph) #罗翔
【对滥用信任地位性侵绝不能饶恕】
虽然刑法中只规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对于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性同意能力是否受限刑法语焉不详。
但是,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司法意见毕竟不是法律,其威慑力有限,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滥用信任地位型强奸罪。当双方存在特定关系,未成年人对特殊职责人员有关性的同意在法律中应视为无效,只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就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换言之,法律对未成年人应起到家长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为了防治强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自由不能成为放纵私欲的借口,也不能成为强者剥削弱者的说辞,否则人与兽就没有区别。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任何时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对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极力倡导的价值。
(刑法学人罗翔)(telegraph) #罗翔
#聚众淫乱 #刑法 #摘要 #自由
【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在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淫乱罪,并没有太多争论,但是在社会学界,有学者却提出了强烈的批评。
如有学者指出,“聚众淫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而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作为刑法学者,笔者基本认同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而不赞同社会学论者的意见。
上述反对“聚众淫乱”入罪的观点,深受自由主义大师约翰·穆勒的影响,其表述逻辑完全是穆勒式的——“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来说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但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是在召唤过大的奴役。肆无忌惮的个人主义,往往滋生肆无忌惮的极权主义。
聚众淫乱是对人类性羞耻心的一种冒犯,既可能令他人产生恶心、反感的负面反应,也可能令行为人在受到诱惑的同时又备感羞耻,甚至形成自我仇恨。
笔者认可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总体设置,但这不等于本罪不存在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公共性的限定。
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不得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的隐私,那么就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为什么不能将恶习普遍视为犯罪的决定性原因。
比如,当数人步入一间房屋,或者有过不健康的交谈,或者发送淫秽信件,公安机关都可能怀疑他们将实施聚众淫乱,从而进行侦查布控。公民的私人生活于是暴露于权力之下,无法遁逃。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自由如此,惩罚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个人自由的行使还是国家权力的运用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罗翔)(telegraph) #罗翔
【聚众淫乱罪是不是管得太宽了?】
在刑法学界,对于聚众淫乱罪,并没有太多争论,但是在社会学界,有学者却提出了强烈的批评。
如有学者指出,“聚众淫乱”不仅是无受害者的性活动,而且没有商业性,只不过是一些个人违反社会道德的私下行为。而公民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他拥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
作为刑法学者,笔者基本认同聚众淫乱罪的立法,而不赞同社会学论者的意见。
上述反对“聚众淫乱”入罪的观点,深受自由主义大师约翰·穆勒的影响,其表述逻辑完全是穆勒式的——“在仅仅关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独立性照理来说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其身体和心灵,个人就是最高主权者”。
但谁要求过大的自由,谁就是在召唤过大的奴役。肆无忌惮的个人主义,往往滋生肆无忌惮的极权主义。
聚众淫乱是对人类性羞耻心的一种冒犯,既可能令他人产生恶心、反感的负面反应,也可能令行为人在受到诱惑的同时又备感羞耻,甚至形成自我仇恨。
笔者认可现行刑法中聚众淫乱罪的总体设置,但这不等于本罪不存在问题,而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公共性的限定。
刑法只能施加于最严重的犯罪,不得滥用。如果司法调查成本很高,可能侵犯许多人的隐私,那么就不得以犯罪论处。这是为什么不能将恶习普遍视为犯罪的决定性原因。
比如,当数人步入一间房屋,或者有过不健康的交谈,或者发送淫秽信件,公安机关都可能怀疑他们将实施聚众淫乱,从而进行侦查布控。公民的私人生活于是暴露于权力之下,无法遁逃。
人们很容易在自己所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自由如此,惩罚也是如此。因此,无论是个人自由的行使还是国家权力的运用都要受到必要的约束。(罗翔)(telegraph) #罗翔
乌鸦观察
#湖南 #永州 #猥亵 #后续 #轻伤 (冷水滩公安 @微博)
#湖南 #永州 #猥亵 #轻伤 #扭送
【#罗翔 踹伤猥亵者的男生构成犯罪吗?】
罗翔:“胡同学的行为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我认为,胡同学的行为具有扭送性质,即便扭送行为可能存在过当,但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SA411n7eq
【#罗翔 踹伤猥亵者的男生构成犯罪吗?】
罗翔:“胡同学的行为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我认为,胡同学的行为具有扭送性质,即便扭送行为可能存在过当,但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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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踹伤猥亵者的男生构成犯罪吗?_哔哩哔哩_bilibili
据报道,湖南省永州市17岁女生小雪(化名)在商场被52岁男子雷某肘袭胸部。随后小雪报警,并和同行男友胡某将雷某带到商场监控室。因雷某逃跑,为将其控制,胡某用脚踹了他。雷某因被踹伤住院,构成轻伤一级,手臂和腿粉碎性骨折,向胡某索赔20万元。8月21日,警方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某刑事拘留。警方称,胡某的行为不属见义勇为。这个案件值得关注与研究,我的个人观点,胡同学的行为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我认, 视频播放量 4703758、弹幕量 33227、点赞数 553410、投硬币枚数 263637、收藏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