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盐城 #响水 #爆炸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7个被告单位、53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
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代表、部分事故被害人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这一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新华网)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开庭】
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7个被告单位、53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
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代表、部分事故被害人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这一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新华网)
#江苏 #盐城 #响水 #爆炸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最高有期徒刑二十年】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中国新闻网 @微博)
【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审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最高有期徒刑二十年】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因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硝化废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法违规贮存、处置硝化废料,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委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需倪家巷集团决定、批准。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共同决策实施不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术、设备不过关的情况下仍同意上马间苯二胺项目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储存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未加强安全管理,未对硝化废料大量、违法贮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倪家巷集团、该集团和天嘉宜公司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对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天嘉宜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贿送财物,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环保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产验收审核把关不严,存在玩忽职守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国家公职人员还存在受贿行为。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相关责任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均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中国新闻网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