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著作权法 #民法典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此外,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新华网)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拟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分类保护】
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删去了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正常传播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并增加相关规定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
今年4月初次提请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现行法律中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草案一审稿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草案二审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将其修改为“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专家指出,这一修改,将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草案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拟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区分。草案二审稿在“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基础上另增加规定,其他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制作者使用本款规定的视听作品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行业惯例的,应当取得作者许可。”
此外,针对滥用著作权的问题,草案二审稿注重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删去了草案一审稿中“不得滥用权利影响作品的正常传播”这一表述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为更好地平衡保护著作权与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拟适度扩大法定的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有关作品的范围。(新华网)
#民法典 #担保
【最高法就制定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罗沙)记者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法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69条,分为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解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日期截止到2020年11月27日,反馈邮箱为zgmetsyd@163.com。(中国新闻网)
【最高法就制定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罗沙)记者9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配合民法典的施行,最高法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69条,分为关于一般规定、关于保证合同、关于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因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适用本解释。
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日期截止到2020年11月27日,反馈邮箱为zgmetsyd@163.com。(中国新闻网)
#民法典 #司法解释 #最高法 #虐待 #家暴
【首批7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发布 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7件新的司法解释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贺荣说。
关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三点: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中新社)
相关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首批7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发布 涉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
中新社北京12月30日电 (记者 朱晨曦 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7件新的司法解释中,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表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贺荣说。
关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表示,本次修改制定中,主要考虑三点: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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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最高法)
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法律法规 #执行 #关税 #抗癌药 #助听器 #奶粉 #个税 #个人所得税 #档案 #塑料袋 #回收 #环保 #洋垃圾 #香港 #台湾 #学习证明 #新能源 #汽车 #化妆品 #宣传 #长江 #捕捞 #禁捕 #警察 #国防法 #民法典 #电子票据 #发票 #报销 #财产 #法规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1:中国调低883项商品进口关税 涉及抗癌药、助听器、婴儿奶粉等
2:累计收人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3:档案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4: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中国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
6:取消港台地区字习证明
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配置税
8: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9:长江流域开启10年禁捕
10: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11:民法典开始实施
12:国防法开始实施
1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
14: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
15: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人民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规】
1:中国调低883项商品进口关税 涉及抗癌药、助听器、婴儿奶粉等
2:累计收人不超6万元月份暂不预扣个税
3:档案满25年应向社会开放
4:禁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中国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
6:取消港台地区字习证明
7: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配置税
8:化妆品广告不得宣传有医疗作用
9:长江流域开启10年禁捕
10: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
11:民法典开始实施
12:国防法开始实施
13: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
14: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可直接使用财政电子票据报销
15: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人民网)(新华社)(央视新闻)
#民法典 #民族语言 #民族共同体 #教材 #宪法 #合宪性 #政协 #最高法 #备案审查 #联网查询 #城乡 #户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
(一)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进行合宪性审查。我们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我们已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我们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公民对此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因计算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我们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开展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五)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我们坚持并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四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2019年开始,我们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在2019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2020年提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0多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广东省21个设区的市和14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全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率先实现省、市、县全覆盖。
我们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一期)并即将向社会开放使用,目前收录数据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内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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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257件、废止449件。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民法典新制定了7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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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积极稳妥处理合宪性、涉宪性问题
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进行合宪性审查。我们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属于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对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依据的是国务院文件和有关部门规章,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政府性基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的规定不符。我们已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民族学校应当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或者本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有的规定,经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有条件的民族学校部分课程可以用汉语言文字授课。我们审查认为,上述规定与宪法第十九条第五款关于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的规定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有公民对此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因计算标准不一致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出现不公平现象,与宪法有关精神不一致。我们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开展统一城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我们与最高人民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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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进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情况
我们坚持并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201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四年听取和审议法制工作委员会所作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2019年开始,我们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在2019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2020年提出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普遍建立向常委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全覆盖的要求。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00多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广东省21个设区的市和140多个县级人大常委会已经全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率先实现省、市、县全覆盖。
我们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初步建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一期)并即将向社会开放使用,目前收录数据包括宪法、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和司法解释。我们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加快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备案审查能力。
内详(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河南 #驻马店 #泌阳 #智力障碍 #包办婚姻 #民法典
【河南泌阳通报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 :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
澎湃新闻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委宣传部获悉通报:智障女子姚某瑞出生年月2001年2月,籍贯河南省桐柏县。姚某书,系姚某瑞的父亲、监护人。安某红,系姚明瑞的母亲。
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姚某瑞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张某照,男,汉族,泌阳县高店镇人。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经调查,姚某瑞和张某照的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又前往桐柏县安棚镇女方家中进行咨询。经姚某瑞的父亲姚某书叙述,其女儿姚某瑞已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男方张某照多次沟通,认为虽地理位置不在一个县,但村庄相邻距离不远,只有6公里多的路程,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了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
当地民政、妇联部门和当地政府均表示,和会进一步关注这个家庭,给于必要的帮助和人文关怀。(澎湃新闻 @微博)
此前,驻马店民政局称,智力低下者根据情况,可不予办理结婚证,或为无效婚姻。(观察者网 @微博)
注1.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注2. 继承了婚姻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河南泌阳通报智障女子被迫嫁给老头 :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
澎湃新闻从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委宣传部获悉通报:智障女子姚某瑞出生年月2001年2月,籍贯河南省桐柏县。姚某书,系姚某瑞的父亲、监护人。安某红,系姚明瑞的母亲。
经媒人李某山多次说和,按照当地习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姚某瑞在父母的陪同下,出嫁到泌阳县高店镇,与村民张某照结婚。张某照,男,汉族,泌阳县高店镇人。结婚当日,张某照按照习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车进行接亲,在家中举办婚礼仪式。
经调查,姚某瑞和张某照的婚姻,属于双方家庭愿意,符合法定年龄,不存在被迫嫁娶行为。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调查组又前往桐柏县安棚镇女方家中进行咨询。经姚某瑞的父亲姚某书叙述,其女儿姚某瑞已到结婚的法定年龄,虽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给女儿成个家。经亲戚朋友介绍,委托媒人联系,与男方张某照多次沟通,认为虽地理位置不在一个县,但村庄相邻距离不远,只有6公里多的路程,方便日后走动相互照顾,且男方除了年龄有些偏大,为人忠厚老实,一直单身未婚,家庭经济条件还算可以,婚后能够给女方生活上的保障。
当地民政、妇联部门和当地政府均表示,和会进一步关注这个家庭,给于必要的帮助和人文关怀。(澎湃新闻 @微博)
此前,驻马店民政局称,智力低下者根据情况,可不予办理结婚证,或为无效婚姻。(观察者网 @微博)
注1.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注2. 继承了婚姻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人大 #民法典 #结婚年龄 #民族区域自治 #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对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对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全国人大)
#人大 #民法典 #业委会 #物业费 #上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内详👉(法治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内详👉(法治日报)
#山东 #山东高法 #民法典 #普法 #离婚 #出轨 #总想搞个大新闻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 此前有律师对此批驳,只是感情不和就可申请】
山东高法1月2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山东高法认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山东高法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该文目前已经删除。(山东高法)(中国新闻周刊)
此前在知乎上也有类似的解读,有律师在澎湃新闻发文批驳。该律师认为,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该律师指出,“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该律师进一步补充,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该律师强调,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澎湃新闻)
【山东高法:不能仅以出轨为由请求离婚 | 此前有律师对此批驳,只是感情不和就可申请】
山东高法1月2日微信公众号文章:《不能仅以“出轨”为理由,请求离婚》,山东高法认为,出轨不属于同居行为,不能据此要求离婚面对司法实践中的争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山东高法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解读:虽然出轨婚外异性,但是没有长期、稳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认定为同居行为,就不能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为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别的异性开房证据,但这不属于长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离婚。
该文目前已经删除。(山东高法)(中国新闻周刊)
此前在知乎上也有类似的解读,有律师在澎湃新闻发文批驳。该律师认为,事实上,就算没有出轨行为,哪怕夫妻双方只是感情不和,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否判决准予离婚,需要经过法院进一步审理。
该律师指出,“不能请求离婚”与“不能判决离婚”两个概念差了不是一星半点,前者是诉讼权利的体现,后者是离婚权利的体现。
该律师进一步补充,此外,就算初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当事人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会认为你的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非常大。
该律师强调,作为法律人,在进行普法宣传时,至少要保证内容的精确度,否则本末倒置,反而会加深大家的误解。(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