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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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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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强奸 #死缓 #刑事案件 #百香果女孩 ???

【广西男子强奸10岁“百香果女童”致死:二审死刑改判死缓,女童家属将申诉】

2018年10月,广西灵山10岁女童杨晓燕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杨某强奸后死亡。今年5月7日,红星新闻从杨晓燕家属处了解到,3月25日,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改判杨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量刑适合当,建议维持的意见本庭不予采纳。”(红星新闻)

刺眼、刺颈、强奸幼女、抛尸,只考虑减轻情节,不考虑加重情节,本张三震怒。
#四川 #刑事案件 #死刑 #死缓

【四川一男生表白被拒,捅死同学,二审改判死缓】

《袁博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0)川刑终104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博在向李某1表白被拒后,产生杀害李某1后自杀的想法,并购买作案工具,潜入李某1寝室,趁李某1熟睡之机,用刀捅刺李某1头颈等部位致李某1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袁博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

袁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袁博父母代为赔偿被害人父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诉人袁博及其辩护人所提“袁博归案后如交代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袁博虽然无前科劣迹,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是袁博预谋杀人,购买作案工具,深夜潜入女生宿舍当众行凶,持刀连续捅刺李某1颈部致其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袁博系在校学生,因为恋爱,为情所困,糊涂犯下大错,本案系感情纠纷引发,因袁博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导致,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袁博与被害人李某1系同学关系,袁博因为向李某1表白被拒,李某1并无任何责任或过错,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袁博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袁博父母代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我院审理期间,袁博确有实际的悔罪表现,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可酌情对袁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所提“袁博有精神疾病,未对袁博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证据均未反映袁博有精神异常之状况,袁博的供述和辩解清楚、有条理,思维清晰,没有必要对袁博进行鉴定,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判文书网
#广东 #汕尾 #弱智 #火化 #死缓 #积极赔偿

【灌醉弱智人员送进火葬场,帮人逃避火化获死缓】

为帮死者逃避火化,广东汕尾市陆丰市男子黄某斌诱骗弱智人员林某,购买白酒给林某饮用,并趁林某酒后不知反抗将其装入事先准备的棺木中杀害。之后,林某的尸体被当作死者的遗体火化。从中,黄某斌分得9万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掉包尸体”的案情。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汕尾中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黄某斌以出售尸体牟利为目的,故意杀害弱势群体,犯罪性质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该判处死刑。鉴于黄某斌与被害人林某亲属达成了民事和解并积极履行了赔偿义务,对黄某斌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20年9月,汕尾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某斌的违法所得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黄某斌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5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澎湃新闻
#最高法 #未成年 #性侵 #取证 #死缓 #二审 #贪污 #没收 #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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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2年解释》相比新刑诉法解释》增加“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速裁程序”“缺席审判程序”三章增加107条,作了实质修改的条文超过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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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新刑诉法解释》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念精神和制度要求,规定审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要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同时,为切实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讯问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对其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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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两审终审制、完善死刑案件审判程序、保证死刑案件质量,《新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律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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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新刑诉法解释》规定对于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电信诈骗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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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缺席审判程序。适应新时代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需要,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新刑诉法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内详👉(最高法)
#四川 #彭州 #灭门 #抚养 #人间百态 #死刑 #死缓 #刑事案件 #紫丝带妈妈 #防卫 #正当防卫

【一男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彭州一男子邹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据案件二审判决书,2019年1月,女方出门上班后,岳父岳母在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前抢夺孩子,双方发生抓扯。岳父张某上前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后,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男方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女婿及亲家二人捅刺数刀,致三人身亡。

判决书显示,邹某与妻子于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其幼女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方未尽抚养义务。张某作案后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心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中国新闻周刊)

据被害者家属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并未面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不法侵害,其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此外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论是否系预谋犯罪,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图1-4:一审二审判决书)

注:裁判文书网显示二审刑事判决书不予公开,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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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彭州 #灭门 #抚养 #人间百态 #死刑 #死缓 #刑事案件 #紫丝带妈妈 #防卫 #正当防卫 #审判监督

【0430 四川高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四川高院4月30日发布情况通报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四川高院 @微博)

据此前报道,邹鹏(化名)和父母三人于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处住宅内被人用刀捅杀行凶者系其岳父张志军。(澎湃新闻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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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吕梁 #贪污 #死缓 #检举

【“10亿巨贪”张中生二审改判死缓,因检举构成重大立功

有“10亿巨贪”之称的中共吕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吕梁市前副市长张中生,原本一审被判死刑,但因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构成重大立功,昨天(29日)二审被山西高院改判死缓。

据中国央视新闻报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公开宣判张中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上诉一案,对张中生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张中生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来源不明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山西省高院二审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张中生利用担任山西省中阳县县长、中共中阳县委书记、山西省吕梁地区行署副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常委、副市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10.4亿余元。张中生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张中生在2018年3月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被判死刑,是改革开放后中国首个涉案金额超过10亿元的贪官。

张中生的贪腐涉案金额纪录直到2020年才被前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打破。赖小民被控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17.88亿元,今年1月5日一审被判处死刑,1月29日就被执行了死刑。但张中生的一审死刑判决迄今未执行。

针对二审改判的理由,本案审判长、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宏在判决后说,张中生积极检举山西某省级领导的重大受贿犯罪线索,二审期间经查证属实,所检举犯罪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构成重大立功。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对张中生从轻处罚。

他还说,张中生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缴位于香港的涉案房产、车位,赃款赃物大部分追缴,张中生具有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对于该案二审时间比较长的原因,杨宏解释说,张中生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查证以及涉香港财产的追缴工作,因此二审审理的周期较长。
(联合早报)(央视新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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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8 上海“小红楼”黑势力覆灭始末】

根据判决书,在黄浦江北侧的杨浦区许昌路其租用的办公楼等地,赵富强通过暴力等方式组织安排多名女性,长期提供吃请、嫖宿、行贿。出入此处的不仅有官员,也有国企工作人员,该场所亦被坊间称为“小红楼”。资本和人脉的积累,使得赵富强日渐膨胀,号称“杨浦没有搞不定的”。

上海二中院的一审判决显示,赵富强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诈骗、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盗窃、组织卖淫、聚众淫乱、行贿等十宗罪被判死缓并限制减刑;37人分别被判处2年6个月到20年有期徒刑,其中赵富强的多名前妻或与赵富强育有子女的女性也获刑8年6个月至20年不等,另有多名上述女性的亲友被判刑。

内详👉(telegraph)(财新网)

【1103 上海松江法院院长张铮被查 曾主审“小红楼”涉黑案】

履新仅两个多月上海市松江区法院院长张铮落马。11月1日,上海市纪委监委网站公布了上述消息。张铮是资深法官,此前担任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副院长,主持审理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小红楼”涉黑案、留学生江歌母亲自诉网络诽谤等颇具影响力的案件。(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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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彭州 #灭门 #抚养 #人间百态 #死刑 #死缓 #刑事案件 #紫丝带妈妈 #防卫 #正当防卫 #审判监督 【0430 四川高院: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四川高院4月30日发布情况通报,决定对张志军故意杀人案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四川高院 @微博) 据此前报道,邹鹏(化名)和父母三人于2019年1月在四川成都彭州市一处住宅内被人用刀捅杀,行凶者系其岳父张志军。(澎湃新闻 @微博) 相关新闻🔗 21-04-08 一男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四川 #彭州 #灭门 #抚养 #人间百态 #死刑 #死缓 #刑事案件 #紫丝带妈妈

【“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改判死刑】

2021年12月31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军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志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张志军之女张某与被害人邹某结婚。2017年7月, 张某怀孕期间,双方家庭及父母间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随后矛盾不断加深。2017年10月起,邹某与张某争吵后离家在外租房居住。2019年1月9日,邹某的父母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外省来到成都。次日,邹某与其父母三人来到家中,因孩子问题与张某父母张志军、姚某某发生争执,张志军持刀先后捅刺邹某三人,致邹某及其母亲当场死亡。邹某父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张志军作案后通知张某拨打110报警、120急救。民警接报后从现场将张志军带走调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杀害邹某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张志军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依法改判张志军死刑。

对张志军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四川高院)(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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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巡视组 #董宏 #受贿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受贿案一审开庭:受贿4.6亿余元 当庭认罪悔罪】 8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受贿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20年,被告人董宏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原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
#中央巡视组 #董宏 #受贿 #死缓

【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受贿案一审被判死缓】

据央视新闻,1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央巡视组原副组长董宏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董宏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董宏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0年,被告人董宏利用担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中共海南省委副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3亿余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宏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董宏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界面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