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 #共产党 #法规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现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内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附: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新社)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
原第十二条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现第十六条 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内详(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附: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