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 #外资 #民航 #土地 #国有资产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附件:
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注: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内详(中国新闻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7号公布)。
附件:
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五十二条。(注: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其土地使用权的管理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项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二、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内详(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