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 #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老龄化 #延迟退休 #长期护理保险 #三胎 #女性 #婚嫁 #结婚 #托育
【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发展老龄产业,推动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必要保障。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同时,我国人口总量庞大,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新华社)
【中央政治局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决策部署,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会议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发展老龄产业,推动各领域各行业适老化转型升级,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老龄事业发展财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必要保障。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先后作出实施单独两孩、全面两孩政策等重大决策部署,取得积极成效。同时,我国人口总量庞大,近年来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依法组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健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人口影响评估机制。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新华社)
#人口 #计划生育 #育儿假 #托育 #幼儿园 #母婴设施 #疫苗接种 #避孕 #养老 #抚养 #计划生育证明 #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分 #独生子女 #失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内容有:
第十九条第一款(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华社)
乌鸦观察注:括号内部分摘自2015版计划生育法,并非本次受权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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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十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删去第四项中的“或者社会抚养费”,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九、删去内容有:
第十九条第一款(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华社)
乌鸦观察注:括号内部分摘自2015版计划生育法,并非本次受权发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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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1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新华社
#安徽 #人口 #生育 #断崖 #节育 #托育 #幼儿园 #育儿假 #产假 #公租房 #房地产 #独生子女 官宣断崖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民接受不孕不育症治疗、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其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九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
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不变。
第三十四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意见稿附带的说明指出:安徽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安徽司法)
【关于《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公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民接受不孕不育症治疗、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其医疗费用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接受节育手术后要求再生育的,其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九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婴幼儿家庭入托、入园给予一定补助。
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的奖励和优待不变。
第三十四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健全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
在意见稿附带的说明指出:安徽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人口形势极为严峻。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1年我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整体呈断崖式下降趋势。(安徽司法)
#儿童友好城市 #城市规划 #抚养 #托育 #孤儿 #留守儿童 #互联网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五)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制定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
(八)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三)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五)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二十四)持续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压实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环境责任。
内详👉(发改委)
【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建设目标
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等方面充分体现。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国百万以上人口城市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超过50%,100个左右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儿童友好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和全民自觉,广大儿童享有更加美好的生活。
(五)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引入“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制定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推进城市建设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
(八)支持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等提供普惠托育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十三)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十五)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二十四)持续净化网络环境。加强网络环境保护,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儿童用户量集中的网络平台日常监管,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压实互联网企业维护网络环境责任。
内详👉(发改委)
#人口 #生育率 #科研 #统计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产假 #陪产假 #女性 #就业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在21个省份或表决通过或仍是修正草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5个省份延长了女性产假,分别是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有4个省份延长了男性陪产假,分别是江西、安徽、宁夏(尚未通过)、辽宁(尚未通过)。 (图1)
针对部分省份出现“女性产假没增多,男性陪产假变长”的现象,湖南省给出了官方修改理由:女性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另外,部分省份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生育二胎/三胎、参加孕检等情形,额外给予产假或护理假。陕西拟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也就是说,在陕西生三孩,产假长达98+60+10+182=350天。
#育儿假
与产假、陪产假夫妻双方悬殊的假期天数不同,绝大多数省份出台的育儿假明确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每年相同天数假期,以期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图3)
#托育 #抚养 #政策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一些探究人们对于生育保障的不同政策工具包偏好的论文给出了答案。
一份2021年发表在《人口研究》上的论文《低生育率时代儿童照顾政策的需求层次与结构》基于陕西省西安市919份问卷调查,归纳出育龄人群对于包括托育服务、二孩税收减免、二孩现金补贴、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养育指导在内的多种政策偏好。
该论文指出上述政策可以分成三个需求层次,其中:
托育服务在第一层次,即若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不会大幅提高,若不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会大幅降低。
二孩税收减免在第二层次,即若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降低。
养育指导、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以及二孩现金补贴处在第三层次,即若提供这些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这些政策, 育龄人群满意度并不会明显降低。(图4)
(澎湃新闻1、2)(中新社)(新财富杂志)(人口研究)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产假 #陪产假 #女性 #就业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在21个省份或表决通过或仍是修正草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5个省份延长了女性产假,分别是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有4个省份延长了男性陪产假,分别是江西、安徽、宁夏(尚未通过)、辽宁(尚未通过)。 (图1)
针对部分省份出现“女性产假没增多,男性陪产假变长”的现象,湖南省给出了官方修改理由:女性假期过长有可能影响女性就业,从长远看不利于维护和发展女性权益。
另外,部分省份对于夫妻异地生活、生育二胎/三胎、参加孕检等情形,额外给予产假或护理假。陕西拟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
也就是说,在陕西生三孩,产假长达98+60+10+182=350天。
#育儿假
与产假、陪产假夫妻双方悬殊的假期天数不同,绝大多数省份出台的育儿假明确规定给予夫妻双方每年相同天数假期,以期共同分担育儿责任。(图3)
#托育 #抚养 #政策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一些探究人们对于生育保障的不同政策工具包偏好的论文给出了答案。
一份2021年发表在《人口研究》上的论文《低生育率时代儿童照顾政策的需求层次与结构》基于陕西省西安市919份问卷调查,归纳出育龄人群对于包括托育服务、二孩税收减免、二孩现金补贴、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养育指导在内的多种政策偏好。
该论文指出上述政策可以分成三个需求层次,其中:
托育服务在第一层次,即若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不会大幅提高,若不增加托育服务供给,育龄人群满意度会大幅降低。
二孩税收减免在第二层次,即若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该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降低。
养育指导、延长产假、延长陪产假以及二孩现金补贴处在第三层次,即若提供这些政策,育龄人群满意度会提高,若不提供这些政策, 育龄人群满意度并不会明显降低。(图4)
(澎湃新闻1、2)(中新社)(新财富杂志)(人口研究)
乌鸦观察
#人口 #生育率 #科研 #统计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产假 #陪产假 #女性 #就业 截至2021年11月26日,据澎湃新闻的不完全统计,在21个省份或表决通过或仍是修正草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5个省份延长了女性产假,分别是江西、北京、上海、浙江、湖北;有4个省份延长了男性陪产假,分别是江西、安徽、宁夏(尚未通过)、辽宁(尚未通过)。 (图1) 针对部分省份出现“女性产假没增多,男性陪产假变长”的现象,湖南省给出…
#人口 #生育率 #科研 #女性 #就业 #收入 #中等收入 #家庭 #抚养 #托育 #生育惩罚
【研究:中等收入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二孩妈妈就业几率下滑】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对于中等收入家庭来说,生育二孩的妻子就业率比生育一孩的要下滑9.3%,而高收入家庭,孩子数量对就业几率影响不显著。
报道数据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俊及该院教授石人炳发布在北大核心期刊《人口与经济》的文章——《中国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基于收入分层的视角》。文章指出,生育一个孩子将使得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下降约5.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其劳动力市场总收入再次下降约7.1%。
文章提到,在探讨生育成本时,会涉及一个名为“生育的收入惩罚”(Motherhood Wage Penalty)理论模型。根据模型测量发现,在控制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相关因素的前提下,育有子女的女性其劳动力市场收入依然低于未生育的女性。
文章例举了各国的已生育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收入的减幅。在美国,女性每生育一个孩子,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年收入将减少4%-12%;在西班牙,该统计值为6%-14%;在挪威,影响效应降至0.6%-1.4%。在中国,女性每多生一个孩子,导致小时工资率的下降幅度从1989年的8%左右攀升至2015年的13%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在女性面临生育惩罚的同时,男性却因为成为父亲而收获了“父职溢价”(Fatherhood Premium)。英国研究数据显示,生育了孩子的男性,其劳动力市场收入提高了10%.
为探究“父职溢价”是否同样存在于中国家庭,以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机会成本,研究人员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 ( 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 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该数据样本覆盖25个省(市、自治区),有3734个调查对象共计7642人次的调查数据纳入。
研究发现,在未纳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孩子数量与妻子就业几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进行变量控制后,统计结果表明,与生育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使得妻子的就业几率下降约6.6%; 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妻子,其就业几率再次下降9.3%。而在对丈夫就业几率影响方面,生育行为对丈夫就业几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研究人员认为,关于孩子机会成本或 “母职惩罚”的研究多数仅讨论生育对个体劳动力市场收益的影响而忽略了对其就业几率的考察,有些研究甚至刻意选取“有工作且工资收入不为0的女性群体”作为样本。其实,生育对女性就业机会的负面影响可能是比收入降低更加不能忽略的“惩罚”。
更重要的是,工作的意义不仅限于“收入”,失去工作还意味着失去地位、失去社会价值、失去对自我的认同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广泛意义上的“机会成本”。
在家庭劳动力收入方面,孩子数量与家庭劳动力市场收入同样呈负相关关系。与一孩生育行为相比,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生育一个孩子将使得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下降约5.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其劳动力市场总收入再次下降约7.1%。
此外,中等收入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低收入家庭一孩的边际机会成本(9.7%)高于二孩(5.8%),而中等收入家庭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8.6%)高于一孩(4.6%);同时,对于高收入家庭,孩子边际机会成本的统计效应不显著。
研究人员解释,收入约束、单位时间成本、育儿期待三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形塑了 “工作—生活”冲突的激烈程度以及由此衍生的二孩边际机会成本在不同收入群体中的异质性分布。
具体而言,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而言,一方面,她们对边际孩子效用有更高的期待,存在更加明显的“育儿焦虑”,更加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会投入更多时间在家庭;另一方面,相对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提升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单位时间成本,将更多时间投入家务劳动意味着更大的机会成本损失,与此同时,她们也不太可能像高收入群体那样购买满足其更高期待的育儿服务。
也就是说,中等收入群体可能面临更加强烈的“工作—生活”冲突,故而事实上承担了更大规模的二孩边际机会成本。
研究人员指出,“问题在于,正式支持体系的缺失使得儿童养育的成本完全由家庭承担———父母付出更多的养育成本,但孩子未来创造的价值却更多为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非只为父母独有。”
文章认为,应对之策一是建立儿童抚育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减少家庭直接的育儿支出; 二是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降低家庭养育孩子的机会成本。(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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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7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研究:中等收入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二孩妈妈就业几率下滑】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对于中等收入家庭来说,生育二孩的妻子就业率比生育一孩的要下滑9.3%,而高收入家庭,孩子数量对就业几率影响不显著。
报道数据来源于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俊及该院教授石人炳发布在北大核心期刊《人口与经济》的文章——《中国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基于收入分层的视角》。文章指出,生育一个孩子将使得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下降约5.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其劳动力市场总收入再次下降约7.1%。
文章提到,在探讨生育成本时,会涉及一个名为“生育的收入惩罚”(Motherhood Wage Penalty)理论模型。根据模型测量发现,在控制受教育水平、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相关因素的前提下,育有子女的女性其劳动力市场收入依然低于未生育的女性。
文章例举了各国的已生育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收入的减幅。在美国,女性每生育一个孩子,其在劳动力市场的年收入将减少4%-12%;在西班牙,该统计值为6%-14%;在挪威,影响效应降至0.6%-1.4%。在中国,女性每多生一个孩子,导致小时工资率的下降幅度从1989年的8%左右攀升至2015年的13%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在女性面临生育惩罚的同时,男性却因为成为父亲而收获了“父职溢价”(Fatherhood Premium)。英国研究数据显示,生育了孩子的男性,其劳动力市场收入提高了10%.
为探究“父职溢价”是否同样存在于中国家庭,以及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机会成本,研究人员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 ( 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 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该数据样本覆盖25个省(市、自治区),有3734个调查对象共计7642人次的调查数据纳入。
研究发现,在未纳入其他控制变量的情况下,孩子数量与妻子就业几率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进行变量控制后,统计结果表明,与生育之前相比,生育一个孩子使得妻子的就业几率下降约6.6%; 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妻子,其就业几率再次下降9.3%。而在对丈夫就业几率影响方面,生育行为对丈夫就业几率的影响并不显著。
研究人员认为,关于孩子机会成本或 “母职惩罚”的研究多数仅讨论生育对个体劳动力市场收益的影响而忽略了对其就业几率的考察,有些研究甚至刻意选取“有工作且工资收入不为0的女性群体”作为样本。其实,生育对女性就业机会的负面影响可能是比收入降低更加不能忽略的“惩罚”。
更重要的是,工作的意义不仅限于“收入”,失去工作还意味着失去地位、失去社会价值、失去对自我的认同以及由此带来的更广泛意义上的“机会成本”。
在家庭劳动力收入方面,孩子数量与家庭劳动力市场收入同样呈负相关关系。与一孩生育行为相比,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生育一个孩子将使得家庭劳动力市场总收入下降约5.6%;继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其劳动力市场总收入再次下降约7.1%。
此外,中等收入家庭生育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更高。低收入家庭一孩的边际机会成本(9.7%)高于二孩(5.8%),而中等收入家庭二孩的边际机会成本(8.6%)高于一孩(4.6%);同时,对于高收入家庭,孩子边际机会成本的统计效应不显著。
研究人员解释,收入约束、单位时间成本、育儿期待三方面的因素交互作用,形塑了 “工作—生活”冲突的激烈程度以及由此衍生的二孩边际机会成本在不同收入群体中的异质性分布。
具体而言,对于中等收入群体而言,一方面,她们对边际孩子效用有更高的期待,存在更加明显的“育儿焦虑”,更加担心孩子“输在起跑线”,会投入更多时间在家庭;另一方面,相对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提升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单位时间成本,将更多时间投入家务劳动意味着更大的机会成本损失,与此同时,她们也不太可能像高收入群体那样购买满足其更高期待的育儿服务。
也就是说,中等收入群体可能面临更加强烈的“工作—生活”冲突,故而事实上承担了更大规模的二孩边际机会成本。
研究人员指出,“问题在于,正式支持体系的缺失使得儿童养育的成本完全由家庭承担———父母付出更多的养育成本,但孩子未来创造的价值却更多为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非只为父母独有。”
文章认为,应对之策一是建立儿童抚育成本的社会分担机制,减少家庭直接的育儿支出; 二是增加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降低家庭养育孩子的机会成本。(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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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7 图解21地生育新政:最长一年育儿假、三胎产假延半年 | 人们更期待什么生育政策支持?
#吉林 #人口 #生育率 #育儿假 #产假 #教育 #教育公平 #轮岗 #托育 #幼儿园 #抚养 #生育奖励 #单身税 #婚育信贷 #贷款 #免税 #创业 #公租房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8.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10.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1.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
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内详👉(吉林省人民政府)
【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二、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加快完善政策支撑
7.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
8.均衡优质教育资源。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持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10.实施生育奖励政策。支持各地依据现行普通公办托、幼机构保教费收费标准,对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在子女3周岁或6周岁前,给予一定比例的激励奖励,省级财政将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11.提供婚育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注册结婚登记夫妻最高提供20万元婚育消费贷款,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不同程度降息优惠。
13.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夫妻创办小微企业,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健全妇幼保健体系,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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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有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
23.推动托育专项行动。组织市(州)、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制定土地、融资等一揽子政策支持清单,签订城企联动协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加强普惠托育设施建设,增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减轻生育子女夫妻生活压力
27.降低养育成本。结合国家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各级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优惠政策。将新生儿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做好参保缴费管理工作。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保障相关计划生育家庭权益
30.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探索设立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制度。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内详👉(吉林省人民政府)
#河南 #双减 #教育 #校外培训 #学生档案 #出租房 #个人征信 #午睡 #托育 #抚养
【河南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违规校外培训”将入学生档案】
寒假将近,教育部要求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各地纷纷祭出严厉措施。其中,河南省教育厅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河南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省份。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该《承诺书》于1月13日由省教育厅公布,及至18、19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
财新记者从河南各地教育局了解到,“个人管理档案”位于中小学生的学籍系统内,用于学生整体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诚信档案为其中一条类目,通常记录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供高中、大学等的招考部门进行参考。
目前,河南各招考、用人单位均尚未收到关于“参培入档”后的参考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暂根据省厅要求“先做记录”,具体影响、入档标准、消除流程等配套解释仍有待酝酿。
河南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入档”要求的设计主要起因于全省范围内 #教育执法 人力匮乏,希望借由警示、教育学生,从需求端遏制违法、违规培训。目前,其惩戒意义暂不明确。
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对于违规培训的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陕西 #榆林 市近日公示了两家多次查实仍顶风违纪的培训机构,对两负责人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青海 #西宁 市在处罚“黑机构”时,对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东亦给出了惩戒,责令收回出租房,未来再出租房屋前,必须前往派出所备案。#哈尔滨 #南岗 区近期则公示了最高27万元的大额罚单,同时对逃离、拒不整改的违规办学者加诸了个人征信惩戒公示。
校外培训治理愈发严格的态势下,公办教育系统开始对课后服务进一步扩容。据厦门日报,#福建 日前公开了“双减”实施方案,提出学校在工作日中午、傍晚都应依据需求提供课后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可开设不超过2课时的晚自习班;对于特殊需要家庭,提供延时托管;同时,福建将探索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相关费用由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方式收取,困难家庭可减免。
#广州 市教育局也于1月7日公布了新的课后服务机制,要求学校创设学生午休“平躺睡”条件,工作日下午课后托管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依据需求设置多个弹性离校时段。
“双减”实施半年来,课后服务开始逐渐与实际需求贴合。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地此次都明确提出,课后服务可适当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对于正转型素质教育的教培业而言,进校终于有据可循。但两地均提到,课后服务原则上须以校内供给为主,学校不得将课后服务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接,相关收费也将处于政府定价目录管控之内。(财新网)
【河南要求学生签承诺书,“违规校外培训”将入学生档案】
寒假将近,教育部要求巩固校外培训治理成果,各地纷纷祭出严厉措施。其中,河南省教育厅在相关配套文件中,要求学生签署《拒绝参加学科类培训的承诺书》(下称《承诺书》),违反者“自愿纳入学生个人管理档案”,河南藉此成为全国首个将参培学生作为约束主体的省份。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该《承诺书》于1月13日由省教育厅公布,及至18、19日,官网又低调撤换了相关附件,将“诚信档案”表述更改为了“个人管理档案”。承诺内容主要包括不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参加学科培训;不参加以教育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直播变录播”等违规、隐形变异培训,及以游学、研学等非学科名义下违规进行学科类培训;同时要求学生,发现违规违法培训行为,须及时予以举报。
财新记者从河南各地教育局了解到,“个人管理档案”位于中小学生的学籍系统内,用于学生整体评价,包括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诚信档案为其中一条类目,通常记录考试作弊等失信行为,供高中、大学等的招考部门进行参考。
目前,河南各招考、用人单位均尚未收到关于“参培入档”后的参考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暂根据省厅要求“先做记录”,具体影响、入档标准、消除流程等配套解释仍有待酝酿。
河南多市教育局工作人员称,“入档”要求的设计主要起因于全省范围内 #教育执法 人力匮乏,希望借由警示、教育学生,从需求端遏制违法、违规培训。目前,其惩戒意义暂不明确。
另一方面,全国范围内对于违规培训的严厉打击仍在继续。 #陕西 #榆林 市近日公示了两家多次查实仍顶风违纪的培训机构,对两负责人分别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10日的处罚;#青海 #西宁 市在处罚“黑机构”时,对提供培训场所的房东亦给出了惩戒,责令收回出租房,未来再出租房屋前,必须前往派出所备案。#哈尔滨 #南岗 区近期则公示了最高27万元的大额罚单,同时对逃离、拒不整改的违规办学者加诸了个人征信惩戒公示。
校外培训治理愈发严格的态势下,公办教育系统开始对课后服务进一步扩容。据厦门日报,#福建 日前公开了“双减”实施方案,提出学校在工作日中午、傍晚都应依据需求提供课后服务,初中学校工作日可开设不超过2课时的晚自习班;对于特殊需要家庭,提供延时托管;同时,福建将探索课后服务适当扩大到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对有需求的学生进行兴趣特长培养,相关费用由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方式收取,困难家庭可减免。
#广州 市教育局也于1月7日公布了新的课后服务机制,要求学校创设学生午休“平躺睡”条件,工作日下午课后托管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依据需求设置多个弹性离校时段。
“双减”实施半年来,课后服务开始逐渐与实际需求贴合。值得注意的是,前述两地此次都明确提出,课后服务可适当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对于正转型素质教育的教培业而言,进校终于有据可循。但两地均提到,课后服务原则上须以校内供给为主,学校不得将课后服务完全交给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接,相关收费也将处于政府定价目录管控之内。(财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