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 #登记 #身份证 #防疫 #街道办 #免职 #党内警告 #特权思想
【大连市关于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问题的通报】
据大连市纪委监委消息:1月13日晚,网络传出大连市金普新区一女子进小区拒不配合志愿者登记并给社区卢书记打电话要求放行的视频。对此,市纪委监委立即责成金普新区纪检监察工委进行核查,并要求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置。经查,该女子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琛明,卢书记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康乐社区党委副书记卢宪宝,网络反映问题属实。现将核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月13日19时30分许,王琛明在结束疫情防控工作后返回居住地友谊街道华夏金城小区,在小区卡口处,负责防控的志愿者让其按要求登记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出入时间等信息,但王琛明没有填写身份证信息即要进入小区,志愿者要求其补齐信息,王琛明当场拒绝并拨打卢宪宝电话,要求卢宪宝告知志愿者让其通行,卢宪宝考虑到王琛明系街道领导,遂告知志愿者简单登记后予以放行。之后,王琛明便自行进入小区。
王琛明作为街道分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干部,理应带头执行和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但却特权思想作祟,拒不配合防疫登记,通过打招呼的方式谋求方便,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影响志愿者工作积极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卢宪宝作为社区干部,不正确履行职责,让志愿者违规放行。2021年1月14日,王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卢宪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大连市关于一起违反疫情防控纪律问题的通报】
据大连市纪委监委消息:1月13日晚,网络传出大连市金普新区一女子进小区拒不配合志愿者登记并给社区卢书记打电话要求放行的视频。对此,市纪委监委立即责成金普新区纪检监察工委进行核查,并要求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处置。经查,该女子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琛明,卢书记为金普新区友谊街道康乐社区党委副书记卢宪宝,网络反映问题属实。现将核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1月13日19时30分许,王琛明在结束疫情防控工作后返回居住地友谊街道华夏金城小区,在小区卡口处,负责防控的志愿者让其按要求登记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出入时间等信息,但王琛明没有填写身份证信息即要进入小区,志愿者要求其补齐信息,王琛明当场拒绝并拨打卢宪宝电话,要求卢宪宝告知志愿者让其通行,卢宪宝考虑到王琛明系街道领导,遂告知志愿者简单登记后予以放行。之后,王琛明便自行进入小区。
王琛明作为街道分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干部,理应带头执行和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但却特权思想作祟,拒不配合防疫登记,通过打招呼的方式谋求方便,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影响志愿者工作积极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卢宪宝作为社区干部,不正确履行职责,让志愿者违规放行。2021年1月14日,王琛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处理,卢宪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经营许可 #登记 #评论 #直播 #骚扰 #平台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八条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
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八条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术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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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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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具体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内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上海 #实有人口 #外来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 #居住证 #一网通办 #登记 #登记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 #实有人口 #外来人口 #流动人口 #一网通办 #登记 #登记信息
【上海:“在沪停留超24小时所有人员需强制登记”系误读】
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网民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高度关注,对此解答如下:
《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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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21-03-0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
注:要点一览中要求超过24小时需申报,若干规定原文中并无此要求,其中五八九十条针对经营者提出。
【上海:“在沪停留超24小时所有人员需强制登记”系误读】
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网民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高度关注,对此解答如下:
《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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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0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
注:要点一览中要求超过24小时需申报,若干规定原文中并无此要求,其中五八九十条针对经营者提出。
#疫苗 #疫苗接种 #接种政策 #感染 #追责 #登记
【呼和浩特施行“二码”联查:因未接种疫苗引发感染的依法追责】
8月21日,#内蒙古 #呼和浩特 发布通告称,居民小区以及地铁、商场超市等场所实施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二码”联查,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原则上不宜进入上述场所;对因未接种疫苗(有禁忌症除外)引发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责。(澎湃新闻)
【湖南株洲部分公共场所已开始查验疫苗接种,未接种者将被登记】
#湖南 #株洲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株洲微信公号8月23日消息,株洲部分公共场所已经开始查验新冠疫苗接种情况。对于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市民,工作人员将登记其个人信息。
株洲市疾控中心也呼吁还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市民,尽快接种。(澎湃新闻)
【辽宁鞍山:人员集聚场所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查验】
据“鞍山日报”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关于开展查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工作的通告》介绍:即日起,#辽宁 #鞍山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车站、景点景区、养老院、学校(包括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餐饮单位、银行等重点单位,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宗教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文化体育及娱乐休闲等人员集聚场所以及各居住小区(村屯)等全部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查验。(澎湃新闻)
【河北多地公共场所“四码”联查,未接种疫苗者要登记住址等】
近日, #河北 部分地区发出通告称,在公共场所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进行场所码、健康码、行程卡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四码”联查,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要核实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后方可进入。
包括,#易县、#高碑店、#内丘、#大名 等地。(澎湃新闻)(福布斯中文网 @微博)
【重庆多区县将二码联查,两地无故不打疫苗将纳入区县诚信记录】
8月20日,#重庆 市渝北区、大渡口区、忠县等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分别发布《通告》,将对辖区内居民开展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 “两码”联查。(澎湃新闻)
【呼和浩特施行“二码”联查:因未接种疫苗引发感染的依法追责】
8月21日,#内蒙古 #呼和浩特 发布通告称,居民小区以及地铁、商场超市等场所实施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二码”联查,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原则上不宜进入上述场所;对因未接种疫苗(有禁忌症除外)引发感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责。(澎湃新闻)
【湖南株洲部分公共场所已开始查验疫苗接种,未接种者将被登记】
#湖南 #株洲 市广播电视台新闻株洲微信公号8月23日消息,株洲部分公共场所已经开始查验新冠疫苗接种情况。对于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市民,工作人员将登记其个人信息。
株洲市疾控中心也呼吁还没有接种新冠疫苗的市民,尽快接种。(澎湃新闻)
【辽宁鞍山:人员集聚场所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查验】
据“鞍山日报”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关于开展查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工作的通告》介绍:即日起,#辽宁 #鞍山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车站、景点景区、养老院、学校(包括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宾馆、酒店、餐饮单位、银行等重点单位,商场超市、农贸市场、早市、夜市、宗教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文化体育及娱乐休闲等人员集聚场所以及各居住小区(村屯)等全部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凭证查验。(澎湃新闻)
【河北多地公共场所“四码”联查,未接种疫苗者要登记住址等】
近日, #河北 部分地区发出通告称,在公共场所安排专人对进入人员进行场所码、健康码、行程卡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四码”联查,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要核实登记姓名、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后方可进入。
包括,#易县、#高碑店、#内丘、#大名 等地。(澎湃新闻)(福布斯中文网 @微博)
【重庆多区县将二码联查,两地无故不打疫苗将纳入区县诚信记录】
8月20日,#重庆 市渝北区、大渡口区、忠县等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分别发布《通告》,将对辖区内居民开展健康码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记录 “两码”联查。(澎湃新闻)
#河南 #抚州 #非法滞留 #外国新娘 #女性 #登记 #遣送
【江西抚州多地打击非法“外籍新娘”:未及时登记者将遣送出境】
近日,地处江西省东部的抚州市多个区县公安部门发布通告,要求辖区内非法“外籍新娘”限时完成登记建档,否则将予以遣送出境。
11月30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发布《关于东乡区非法“外籍新娘”申报登记的通告》。
通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12月5日前,主动向村委报告的非法“外籍新娘”及家属,可以由村干部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建档,纳入本地实有人口管理。人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的,可由村干部通过微信将信息先上报派出所,再尽快赶回完善信息登记。
通告称,2021年12月6日起,对发现未登记的非法“外籍新娘”,公安机关将立即遣送出境,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容留人员承担,并将对容留人员严厉打击处理,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二万元。
与东乡区公安局类似,抚州市黎川县公安局也发布通告要求该县内的非法“外籍新娘”及家属在12月5日前主动向村委报告,并由村干部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建档。
而抚州市南城县则将非法“外籍新娘”登记的截止日期定在12月10日。
此外,南城县公安局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我县非法“外籍新娘”申报登记的公告》还提到,辖区内的非法“外籍新娘”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应申领身份识别卡。(澎湃新闻)(东乡发布)
【江西抚州多地打击非法“外籍新娘”:未及时登记者将遣送出境】
近日,地处江西省东部的抚州市多个区县公安部门发布通告,要求辖区内非法“外籍新娘”限时完成登记建档,否则将予以遣送出境。
11月30日,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发布《关于东乡区非法“外籍新娘”申报登记的通告》。
通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有关文件精神,2021年12月5日前,主动向村委报告的非法“外籍新娘”及家属,可以由村干部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建档,纳入本地实有人口管理。人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的,可由村干部通过微信将信息先上报派出所,再尽快赶回完善信息登记。
通告称,2021年12月6日起,对发现未登记的非法“外籍新娘”,公安机关将立即遣送出境,遣送费用由本人或容留人员承担,并将对容留人员严厉打击处理,最高可处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二万元。
与东乡区公安局类似,抚州市黎川县公安局也发布通告要求该县内的非法“外籍新娘”及家属在12月5日前主动向村委报告,并由村干部带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建档。
而抚州市南城县则将非法“外籍新娘”登记的截止日期定在12月10日。
此外,南城县公安局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我县非法“外籍新娘”申报登记的公告》还提到,辖区内的非法“外籍新娘”在完成登记建档后,应申领身份识别卡。(澎湃新闻)(东乡发布)
#登记 #洗钱 #反洗钱 #现金 #存款 #保险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第十四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凭证,核实申请人身份,登记退保、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原因,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的,需登记原因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详👉(扬子晚报)(人民银行 @上海金融工作局)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销售各类金融产品等一次性交易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第十四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提供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或者保险凭证,核实申请人身份,登记退保、减保或者办理保单贷款原因,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将保险费退还或者发放至投保人本人账户的,需登记原因并经高级管理层批准。
第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支付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以及向客户出售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出售不记名预付卡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通过签约或者绑卡等方式为不在本机构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提供支付交易处理且交易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或者30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内详👉(扬子晚报)(人民银行 @上海金融工作局)
乌鸦观察
#登记 #洗钱 #反洗钱 #现金 #存款 #保险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九条 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以开立账户或者通过其他协议约定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 (二)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实物贵金属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