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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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充电 #50W #辐射 #频段 #电动汽车 #射电天文台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移动和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50W,辐射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 22kW 但不超过 120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19-21kHz 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22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79-90kHz 频段,辐射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在射电天文台址的保护距离内(见附件 2),禁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为保护船舶、航空器专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安全,禁止在船舶上、航空器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注: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均在PDF内
【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 移动和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100-148.5kHz、6765-6795kHz、13553-13567kHz 频段,且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50W,辐射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五条 额定传输功率大于 22kW 但不超过 120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19-21kHz 频段,额定传输功率不超过 22kW 的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应当工作在 79-90kHz 频段,辐射参数应当满足《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技术要求》(见附件 1)。
第八条 为保护射电天文业务,在射电天文台址的保护距离内(见附件 2),禁止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为保护船舶、航空器专用无线电频率的使用安全,禁止在船舶上、航空器内使用无线充电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注:征求意见稿及附件均在PDF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