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行政诉讼 #拆迁 #漏洞 #疫苗
【“安排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2017年5月,韩晋平收到大兴法院判决书,驳回了她的诉讼。“本院认为”部分里,写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这句话说明,法院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换言之,在韩晋平之前,与她同村的,已经有人起诉过并且败诉了。是谁先行起诉的呢?
...
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演习一下”。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
这类诉讼案号相连,分批次集中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它们有着奇妙的共同点:相同的代理律师(李书江、郭元春),相同的主审法官(大兴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彬,已辞职),相同的判决结果(败诉)。而律师郭元春、李书江向记者否认曾代理过这些案件。
一边是村干部镇领导的公职身份、带头签约的模范,一边却又挑头儿、抢先诉政府拆迁违法;起诉后都不出席庭审,败诉后还均未上诉;聘请的律师一致,却又都不认识“自己的”律师……这些矛盾、疑点在目前已知的10余起案件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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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telegraph)(中国经营报)
【“安排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2017年5月,韩晋平收到大兴法院判决书,驳回了她的诉讼。“本院认为”部分里,写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这句话说明,法院援引了已生效的判决,换言之,在韩晋平之前,与她同村的,已经有人起诉过并且败诉了。是谁先行起诉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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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当时有人组织他们填表,“演习一下”。也有干部称自己完全不知情,怀疑被人冒充。
这类诉讼案号相连,分批次集中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它们有着奇妙的共同点:相同的代理律师(李书江、郭元春),相同的主审法官(大兴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彬,已辞职),相同的判决结果(败诉)。而律师郭元春、李书江向记者否认曾代理过这些案件。
一边是村干部镇领导的公职身份、带头签约的模范,一边却又挑头儿、抢先诉政府拆迁违法;起诉后都不出席庭审,败诉后还均未上诉;聘请的律师一致,却又都不认识“自己的”律师……这些矛盾、疑点在目前已知的10余起案件中,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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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详(telegraph)(中国经营报)
Telegraph
“安排干部诉政府”:北京大兴疑现10余起“架空”行政诉讼案
“您起诉的是谁呀?”“大兴区住建委。”“谁让您起诉的?”“政府啊。”“政府干吗让您起诉?”“就(为了)让法院判,让我这儿起诉他违法,然后法院判一个不违法。”在一段录音中,村干部张月学称。 北京市大兴区大马坊村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张月学向村民承认,自己做了“彩儿(托儿)”,参与了自己并不懂得的“民告官”——行政诉讼。 张月学之外,大兴区榆垡镇有多名政府公职人员、拆迁村的村集体领导参与了类似诉讼。这些干部中,除了去世的两位,其他人均承认,并不认识“自己的”代理律师。有干部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称,…
#河南 #郑州 #行政诉讼 #黄名单 #撤回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
【郑州中院撤回“民告官列入黄名单”】
12月25日下午,郑州中院公号发布声明:本院1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行政案件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见》引起网友关注和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建议,该《意见》部分内容不够成熟,现予以撤回修改。
据早前报道,该《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制度,探索建立污点代理人名单制度。对于当事人缺乏正当诉的利益,长期、反复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列入滥诉当事人黄名单。
该《意见》明确,对被列入黄名单人员提起的相关诉讼,各基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依法释明,坚持起诉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对实施滥诉行为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依法予以司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与同级行政、检察、司法行政、信访等单位的沟通,及时通报列入行政诉讼滥诉当事人黄名单人员,并建议上述单位对其进行同步规制。(郑州中院 @微信)(大河报 @凤凰网)
乌鸦观察
#孔夫子旧书网 #二手书 #平台 #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闲鱼 #转转 【孔夫子旧书网要求店主办理“两证” 数万中小店主受困】 ... 孔夫子旧书网(以下简称孔网)上的店铺有书摊、书店两种形态,此前个人闲置图书转卖只需开通书摊即可,只要上架图书不超过2000本就无需开通店铺,也无需办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证)。 然而,11月15日,孔网发布了《网站关于完善古旧书业经营模式、鼓励书友规范化经营的意见 (试行)》,要求“销售1949年10月1日后出版物的店铺,原则上要求办理出…
#孔夫子旧书网 #二手书 #平台 #营业执照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起诉执法部门胜诉】
厦门市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和社交平台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引发社会关注。男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4月21日,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他被告知,“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你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同年5月19日,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厦集)文综罚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杨先生。6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杨先生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8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不服这一行政复议决定,杨先生随后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2月底,杨先生收到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3月15日,杨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是采纳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对于他的第二个主张,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太大,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性,希望从法律上将旧书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理清楚。
3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此事是否上诉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案还没有尘埃落定,他不清楚具体情况。(极目新闻)
【男子网上出售4万元旧书被罚28万元,起诉执法部门胜诉】
厦门市一名男子利用业余时间在孔夫子旧书网和社交平台上出售价值4万元的旧书,被当地文化执法部门认定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处罚款28万余元,引发社会关注。男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文化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1年4月21日,杨先生收到一份由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他被告知,“你在没有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在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运营的二手书交易网站(‘孔夫子二手书网’)注册,开设网店(网店名‘逛逛书店’),从事出版物发行……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你通过二手书网络交易平台、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微信转账等途径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证认定累计经营额人民币40499.60元。你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处违法经营额7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283497.20元。”
同年5月19日,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厦集)文综罚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杨先生。6月,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杨先生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8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的处罚决定。
不服这一行政复议决定,杨先生随后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2022年2月底,杨先生收到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书。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3月15日,杨先生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是采纳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对于他的第二个主张,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太大,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性,希望从法律上将旧书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理清楚。
3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询问此事是否上诉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此案还没有尘埃落定,他不清楚具体情况。(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