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 #视力检查 #近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至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内详
👉(
国家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