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 #晶体材料 #纳米 #转基因 #中微子 #反物质 #大脑 #记忆 #新能源 #铝合金 #板块运动 #农业 #芯片 #电池 #卫星 #人工智能 #医疗 #深海 #5G #生态 #环保 #可控核聚变 #老龄化 #机器人 #航空发动机 #重金属 #碳中和 #风电 #轴承钢 #半导体
【中国科协发布2021年度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
10个前沿科学问题为:
如何突破大尺寸晶体材料的制备理论和技术?
纳米尺度下高效催化反应的作用机制是什么?
农作物基因到表型的环境调控网络是什么?
中微子质量和宇宙物质-反物质不对称的起源是什么?
地球以外有统一的时间规则吗?
大脑中的记忆是如何产生和重现的?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路径优化和稳定机理是什么?
铝合金超低温变形双增效应的物理机制是什么?
如何揭示板块运动动力机制?
“亚洲水塔”失衡失稳对青藏高原河流水系的影响如何?
10个工程技术难题为:
如何高效利用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
如何解决三维半导体芯片中纳米结构测量难题?
如何开发比能量倍增的全固态二次电池?
如何发展我国自主超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关键技术?
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医疗影像多病种识别并进行辅助诊疗?
如何突破深远海航行装备制造与安全保障工程技术难点?
如何创建5G+三早全周期健康管理系统?
如何通过重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构建精准高效的生态保护网络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如何构建我国生态系统碳汇扩增的技术体系?
如何制造桌面级的微小型反应堆电池?
10个产业技术问题为:
如何实现面向大规模集成光芯片的精准光子集成?
如何开发针对老龄化疾病的医用人工植入材料?
如何开发融合软体机器人与智能影控集成技术的腔道手术机器人产品?
如何开发大规模低能耗液氢技术和长距离绿氢储运技术?
如何解决我国航空发动机短舱关键技术问题?
如何突破耕地重金属的靶向快速经济安全减污技术?
如何利用风光水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如何攻克漂浮式海上风电关键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难题?
如何制备高洁净高均质超细晶高端轴承钢材料?
如何发展与5G/6G融合的卫星互联网络通信技术?(新华社)
【中国科协发布2021年度重大科学问题、工程技术难题和产业技术问题】
10个前沿科学问题为:
如何突破大尺寸晶体材料的制备理论和技术?
纳米尺度下高效催化反应的作用机制是什么?
农作物基因到表型的环境调控网络是什么?
中微子质量和宇宙物质-反物质不对称的起源是什么?
地球以外有统一的时间规则吗?
大脑中的记忆是如何产生和重现的?
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路径优化和稳定机理是什么?
铝合金超低温变形双增效应的物理机制是什么?
如何揭示板块运动动力机制?
“亚洲水塔”失衡失稳对青藏高原河流水系的影响如何?
10个工程技术难题为:
如何高效利用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
如何解决三维半导体芯片中纳米结构测量难题?
如何开发比能量倍增的全固态二次电池?
如何发展我国自主超高分辨率立体测图卫星关键技术?
如何利用人工智能实现医疗影像多病种识别并进行辅助诊疗?
如何突破深远海航行装备制造与安全保障工程技术难点?
如何创建5G+三早全周期健康管理系统?
如何通过重要生态系统修复工程构建精准高效的生态保护网络和恢复生物多样性?
如何构建我国生态系统碳汇扩增的技术体系?
如何制造桌面级的微小型反应堆电池?
10个产业技术问题为:
如何实现面向大规模集成光芯片的精准光子集成?
如何开发针对老龄化疾病的医用人工植入材料?
如何开发融合软体机器人与智能影控集成技术的腔道手术机器人产品?
如何开发大规模低能耗液氢技术和长距离绿氢储运技术?
如何解决我国航空发动机短舱关键技术问题?
如何突破耕地重金属的靶向快速经济安全减污技术?
如何利用风光水加快实现“碳中和”目标?
如何攻克漂浮式海上风电关键技术研发与工程示范难题?
如何制备高洁净高均质超细晶高端轴承钢材料?
如何发展与5G/6G融合的卫星互联网络通信技术?(新华社)
#人工智能 #专利 #专利审核 #统一标准
【中日韩美欧将推进统一AI专利审核标准】
围绕开发竞争加速的人工智能(AI)专利,整理各国和地区各不相同的审核标准的差异,推动共通化的做法已经出现。#日本、#美国、#欧盟(EU)、#中国、#韩国 的专利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开展合作并设置了工作组。
通过机器学习等不断进步的AI难以判断哪个阶段算作发明。世界上将建立容易申请专利的环境,促进公平开发。工作组首先将比较调查审核标准的差异。进而考虑推进样式的统一以及标准的通用化。
截至2019年,世界专利申请量约为322万项。其中,在日美欧中韩的申请量达到约273万项,占到8成以上。随着推进标准的统一,也将给申请方带来越来越多的方便。(日经中文网)
【中日韩美欧将推进统一AI专利审核标准】
围绕开发竞争加速的人工智能(AI)专利,整理各国和地区各不相同的审核标准的差异,推动共通化的做法已经出现。#日本、#美国、#欧盟(EU)、#中国、#韩国 的专利部门的负责人确认开展合作并设置了工作组。
通过机器学习等不断进步的AI难以判断哪个阶段算作发明。世界上将建立容易申请专利的环境,促进公平开发。工作组首先将比较调查审核标准的差异。进而考虑推进样式的统一以及标准的通用化。
截至2019年,世界专利申请量约为322万项。其中,在日美欧中韩的申请量达到约273万项,占到8成以上。随着推进标准的统一,也将给申请方带来越来越多的方便。(日经中文网)
#宣传 #文艺评论 #媚俗 #低俗 #中国特色 #传统文化 #流量 #控评 #舆情 #人工智能
【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要把好文艺评论方向盘。坚持正确方向导向,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评论建设,注重文艺评论的社会效果,弘扬真善美、批驳假恶丑,不为低俗庸俗媚俗作品和泛娱乐化等推波助澜。发扬艺术民主、学术民主,尊重艺术规律,尊重审美差异,建设性地开展文艺评论,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什么范围发生就在什么范围解决,鼓励通过学术争鸣推动形成创作共识、评价共识、审美共识。构建中国特色评论话语,继承创新中国古代文艺批评理论优秀遗产,批判借鉴现代西方文艺理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与评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不套用西方理论剪裁中国人的审美,改进评论文风,多出文质兼美的文艺评论。
《意见》指出,要开展专业权威的文艺评论。健全文艺评论标准,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政治性、艺术性、社会反映、市场认可统一起来,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放在首位,不唯流量是从,不能用简单的商业标准取代艺术标准。严肃客观评价作品,坚持从作品出发,提高文艺评论的专业性和说服力,把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作品推介给读者观众,抵制阿谀奉承、庸俗吹捧的评论,反对刷分控评等不良现象。倡导“批评精神”,着眼提高文艺作品的思想水准和艺术水准,坚持以理立论、以理服人,增强朝气锐气,做好“剜烂苹果”的工作。
《意见》指出,要加强文艺评论阵地建设。巩固传统文艺评论阵地,加强文艺领域基础性问题、前沿性问题、倾向性问题等研究,注重对新人新作的评论,针对热点文艺现象等及时组织开展文艺评论,有力引导舆论、市场和大众。用好网络新媒体评论平台,推出更多文艺微评、短评、快评和全媒体评论产品,推动专业评论和大众评论有效互动。加强文艺评论阵地管理,健全完善基于大数据的评价方式,加强网络算法研究和引导,开展网络算法推荐综合治理,不给错误内容提供传播渠道。
....(新华社)
【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要把好文艺评论方向盘。坚持正确方向导向,加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与评论建设,注重文艺评论的社会效果,弘扬真善美、批驳假恶丑,不为低俗庸俗媚俗作品和泛娱乐化等推波助澜。发扬艺术民主、学术民主,尊重艺术规律,尊重审美差异,建设性地开展文艺评论,是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在什么范围发生就在什么范围解决,鼓励通过学术争鸣推动形成创作共识、评价共识、审美共识。构建中国特色评论话语,继承创新中国古代文艺批评理论优秀遗产,批判借鉴现代西方文艺理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文艺理论与评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不套用西方理论剪裁中国人的审美,改进评论文风,多出文质兼美的文艺评论。
《意见》指出,要开展专业权威的文艺评论。健全文艺评论标准,把人民作为文艺审美的鉴赏家和评判者,把政治性、艺术性、社会反映、市场认可统一起来,把社会效益、社会价值放在首位,不唯流量是从,不能用简单的商业标准取代艺术标准。严肃客观评价作品,坚持从作品出发,提高文艺评论的专业性和说服力,把更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的优秀作品推介给读者观众,抵制阿谀奉承、庸俗吹捧的评论,反对刷分控评等不良现象。倡导“批评精神”,着眼提高文艺作品的思想水准和艺术水准,坚持以理立论、以理服人,增强朝气锐气,做好“剜烂苹果”的工作。
《意见》指出,要加强文艺评论阵地建设。巩固传统文艺评论阵地,加强文艺领域基础性问题、前沿性问题、倾向性问题等研究,注重对新人新作的评论,针对热点文艺现象等及时组织开展文艺评论,有力引导舆论、市场和大众。用好网络新媒体评论平台,推出更多文艺微评、短评、快评和全媒体评论产品,推动专业评论和大众评论有效互动。加强文艺评论阵地管理,健全完善基于大数据的评价方式,加强网络算法研究和引导,开展网络算法推荐综合治理,不给错误内容提供传播渠道。
....(新华社)
#法治 #法治政府 #放管服 #营商环境 #公信力 #突发事件 #行政复议 #政务公开 #政务诚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人工智能 #推荐算法 #高额消费 #防沉迷 #公序良俗 #主流价值观 #可解释性 #控制热搜 #热搜 #不正当竞争 #大数据杀熟 #劳动者权益 #舆情 #社会动员能力 #网信办 #未成年 #防沉迷 #可解释性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内详👉(中国网信办)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第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十一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算法推荐服务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第十四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服务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服务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
第十五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六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服务的,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
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内详👉(中国网信办)
#加利福尼亚 #亚马逊 #管理 #工人 #人工智能 #赛博朋克 #平台 #劳动者权益
【0906 加州新法案将矛头指向亚马逊生产力跟踪算法】
加州计划通过一项新法案,反对据称在亚马逊物流中心使用的生产力测量算法。这项法案于今年 5 月由加州众议院通过,预计将于下周由参议院进行投票。如果最终通过,此项法案将对自动定额分配系统提出新的透明度要求,并阻止任何组织后续部署一切可能危及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类似系统。
圣迭戈民主党议员 Lorena Gonzalez 在 7 月提交此法案时还引用了 The Verge 网站发布的一份报告,发现“数百名”亚马逊仓库员工因未能达到巴尔的摩一物流中心的生产力指标而遭解雇。相关文件显示,亚马逊在使用一套高度自动化系统、能跟踪单一员工的实际生产效率。(Solidot)(TheVerge)
这套系统主要用于亚马逊的物流中心,每天有无数快递在这里打包、分类和运输。据曝光文件描述,通过这套系统,亚马逊管理人员可以监视员工的打包速度、统计员工离岗时间,如果员工扫描包裹的时间过长,系统会自动生成警告,进行记录,最终可能被解雇。文件显示,有将近900名员工因为被这套系统判定“工作效率低”而被解雇。(界面新闻)(TheVerge)
【0404 亚马逊承认其部分员工被迫在塑料瓶里小便】
近日,威斯康星州众议员马克·波坎(Mark Pocan)发布了一条推文指责亚马逊称,如果一间公司让员工忙到连上厕所时间都没有,只能随手取个瓶子来小便,即使时薪有15美元,都不足以称为是“先进的工作场所”。
随后亚马逊回应称:“你不会真的相信在瓶子里撒尿吧?如果这是真的,就没有人会为我们工作了。”
但随着不断有职工拿出证据,4月3日,亚马逊就此事致歉,但同时指出:波坎的推特内容是不属实的。因为他的推文中没有考虑到外路上跑的司机,而仅仅只关注了配货中心。
曾卧底进入亚马逊等企业实际体验低薪劳工的工作情况的英国知名记者 James Bloodworth转发亚马逊官方贴文,并表示自己就亲眼看过亚马逊仓库工作环境里有装着尿液的瓶罐。报道称,员工们很难完成绩效指标,除非牺牲去洗手间的时间。(虎嗅)(cnBeta)
【0906 加州新法案将矛头指向亚马逊生产力跟踪算法】
加州计划通过一项新法案,反对据称在亚马逊物流中心使用的生产力测量算法。这项法案于今年 5 月由加州众议院通过,预计将于下周由参议院进行投票。如果最终通过,此项法案将对自动定额分配系统提出新的透明度要求,并阻止任何组织后续部署一切可能危及工人健康和安全的类似系统。
圣迭戈民主党议员 Lorena Gonzalez 在 7 月提交此法案时还引用了 The Verge 网站发布的一份报告,发现“数百名”亚马逊仓库员工因未能达到巴尔的摩一物流中心的生产力指标而遭解雇。相关文件显示,亚马逊在使用一套高度自动化系统、能跟踪单一员工的实际生产效率。(Solidot)(TheVerge)
这套系统主要用于亚马逊的物流中心,每天有无数快递在这里打包、分类和运输。据曝光文件描述,通过这套系统,亚马逊管理人员可以监视员工的打包速度、统计员工离岗时间,如果员工扫描包裹的时间过长,系统会自动生成警告,进行记录,最终可能被解雇。文件显示,有将近900名员工因为被这套系统判定“工作效率低”而被解雇。(界面新闻)(TheVerge)
【0404 亚马逊承认其部分员工被迫在塑料瓶里小便】
近日,威斯康星州众议员马克·波坎(Mark Pocan)发布了一条推文指责亚马逊称,如果一间公司让员工忙到连上厕所时间都没有,只能随手取个瓶子来小便,即使时薪有15美元,都不足以称为是“先进的工作场所”。
随后亚马逊回应称:“你不会真的相信在瓶子里撒尿吧?如果这是真的,就没有人会为我们工作了。”
但随着不断有职工拿出证据,4月3日,亚马逊就此事致歉,但同时指出:波坎的推特内容是不属实的。因为他的推文中没有考虑到外路上跑的司机,而仅仅只关注了配货中心。
曾卧底进入亚马逊等企业实际体验低薪劳工的工作情况的英国知名记者 James Bloodworth转发亚马逊官方贴文,并表示自己就亲眼看过亚马逊仓库工作环境里有装着尿液的瓶罐。报道称,员工们很难完成绩效指标,除非牺牲去洗手间的时间。(虎嗅)(cnBeta)
#人工智能 #司法 #酒驾 #温州
【温州法院试点醉驾案智能化审判,审理时间缩短近一半】
何某因涉嫌醉驾碰撞他人车辆被检方公诉,温州瑞安法院运用危险驾驶案件智能化审判模块开庭审理,从开庭到宣判、裁判文书生成仅10分钟,何某被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澎湃新闻9月3日从温州市中院了解到,当地部分法院已通过智能审判办理危险驾驶案30余起,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当庭生成、当庭送达,平均审理天数从6.4天缩短至3.57天,缩短44%。
“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近年高发,温州全市法院2020年审理1370件,占刑案的12%。这类案件案情相对单一,影响量刑因素少,现有判例基数较大且争议少,我们尝试引入智能化审判。”据温州中院相关人士介绍,法官会在案件生成量刑参考后进行确认,如存在特殊情况影响量刑会修正。
据了解,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全流程智能化审判模块梳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存在逃逸情节等49个案情要素,结合文书智能解析,自动提取当事人基本情况、前科劣迹等信息,并比对、回填,引导法官对案情要素逐一认定,减少事务性工作。在量刑上,依据指引规定,系统分类梳理61个情节,构建量刑体系,生成量刑参考。
此外,该模块加强了侦捕诉审的衔接,健全公安机关迅速反应、检察院集中起诉、法院快速审理、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对接的机制,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原则上当庭宣判、送达裁判文书。
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如这一智能化审判模块通过一段时间运行成效明显,会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推广,“盗窃案、交通肇事案等影响量刑的因素也较少,是引入智能化审判的优选。”(澎湃新闻)
【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人工智能是司法发展必经途径】
9月17日, 2021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应用高峰论坛暨第四届“中国法研杯”司法人工智能挑战赛在山东青岛开幕。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表示,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结合,使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得以提升的同时兼顾司法公平公正,是司法发展的必经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澎湃新闻)
【温州法院试点醉驾案智能化审判,审理时间缩短近一半】
何某因涉嫌醉驾碰撞他人车辆被检方公诉,温州瑞安法院运用危险驾驶案件智能化审判模块开庭审理,从开庭到宣判、裁判文书生成仅10分钟,何某被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澎湃新闻9月3日从温州市中院了解到,当地部分法院已通过智能审判办理危险驾驶案30余起,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当庭生成、当庭送达,平均审理天数从6.4天缩短至3.57天,缩短44%。
“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近年高发,温州全市法院2020年审理1370件,占刑案的12%。这类案件案情相对单一,影响量刑因素少,现有判例基数较大且争议少,我们尝试引入智能化审判。”据温州中院相关人士介绍,法官会在案件生成量刑参考后进行确认,如存在特殊情况影响量刑会修正。
据了解,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全流程智能化审判模块梳理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存在逃逸情节等49个案情要素,结合文书智能解析,自动提取当事人基本情况、前科劣迹等信息,并比对、回填,引导法官对案情要素逐一认定,减少事务性工作。在量刑上,依据指引规定,系统分类梳理61个情节,构建量刑体系,生成量刑参考。
此外,该模块加强了侦捕诉审的衔接,健全公安机关迅速反应、检察院集中起诉、法院快速审理、司法行政部门及时对接的机制,因醉酒驾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原则上当庭宣判、送达裁判文书。
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如这一智能化审判模块通过一段时间运行成效明显,会在其他案件审理中推广,“盗窃案、交通肇事案等影响量刑的因素也较少,是引入智能化审判的优选。”(澎湃新闻)
【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人工智能是司法发展必经途径】
9月17日, 2021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应用高峰论坛暨第四届“中国法研杯”司法人工智能挑战赛在山东青岛开幕。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法院原副部级专委胡云腾表示,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与司法的深度结合,使司法人员的办案效率得以提升的同时兼顾司法公平公正,是司法发展的必经途径,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澎湃新闻)
#以色列 🇮🇱 #摩萨德 #遥控机枪 #人工智能 #暗杀 #伊朗 🇮🇷 #核科学家
【摩萨德用遥控机枪和人工智能杀死了伊朗顶级核科学家——纽约时报】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以色列特工在去年年底利用遥控机枪和人工智能杀死了伊朗的顶级核科学家。
根据《纽约时报》周六发表的一篇深度报道,去年暗杀法赫里扎德所使用的武器是一把改良的比利时产 FN MAG 机枪,连接到一个先进的机器人装置上,并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整个装置重约一吨,在行动前以小零件的形式走私到伊朗,然后重新组装起来。
据报道,在那年11月,摩萨德的武器被贴在一辆看起来被遗弃的汽车上,这是一辆蓝色皮卡,卡车上装着一台摄像机和炸药,以便在袭击后将其销毁。尽管一路上有安全措施保护法赫里扎德,但一名以色列刺客还是在1000英里外用卫星控制的机枪识别并暗杀了他,该机枪每分钟能发射600发子弹。
摄像头将图像传输到他的屏幕以及将狙击手的反应发送到机枪的过程大约需要 1.6 秒,这足以让最精确的攻击打偏,因此机枪使用了 AI 辅助去补偿延迟、震动和车速。在不到 60 秒内机枪射出了 15 发子弹,没有一颗射到相距 25 厘米的 Fakhrizadeh 的妻子。
自2004年以来,以色列对伊朗的核相关场所进行了各种攻击,自2007年以来,以色列特工已经暗杀了法赫里扎德的五名同事。(TheHill)(以色列时报)(Solidot)
相关报道📰
【The Scientist and the A.I.-Assisted, Remote-Control Killing Machine】- 纽约时报
【摩萨德用遥控机枪和人工智能杀死了伊朗顶级核科学家——纽约时报】
根据《纽约时报》的报道,以色列特工在去年年底利用遥控机枪和人工智能杀死了伊朗的顶级核科学家。
根据《纽约时报》周六发表的一篇深度报道,去年暗杀法赫里扎德所使用的武器是一把改良的比利时产 FN MAG 机枪,连接到一个先进的机器人装置上,并由人工智能技术驱动。整个装置重约一吨,在行动前以小零件的形式走私到伊朗,然后重新组装起来。
据报道,在那年11月,摩萨德的武器被贴在一辆看起来被遗弃的汽车上,这是一辆蓝色皮卡,卡车上装着一台摄像机和炸药,以便在袭击后将其销毁。尽管一路上有安全措施保护法赫里扎德,但一名以色列刺客还是在1000英里外用卫星控制的机枪识别并暗杀了他,该机枪每分钟能发射600发子弹。
摄像头将图像传输到他的屏幕以及将狙击手的反应发送到机枪的过程大约需要 1.6 秒,这足以让最精确的攻击打偏,因此机枪使用了 AI 辅助去补偿延迟、震动和车速。在不到 60 秒内机枪射出了 15 发子弹,没有一颗射到相距 25 厘米的 Fakhrizadeh 的妻子。
自2004年以来,以色列对伊朗的核相关场所进行了各种攻击,自2007年以来,以色列特工已经暗杀了法赫里扎德的五名同事。(TheHill)(以色列时报)(Solidot)
相关报道📰
【The Scientist and the A.I.-Assisted, Remote-Control Killing Machine】- 纽约时报
#互联网 #医疗 #人工智能 #职业资格 #实名制 #电子病历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九条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内详👉(国家卫健委)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
第十九条 ...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发生患者个人信息、医疗数据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内详👉(国家卫健委)
#工信部 #制造业 #5G #玻璃 #智能家居 #智能语音 #语音识别 #人工智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组建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等4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依托深圳市汇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包括通信核心器件、材料、天线、终端等领域的行业骨干力量。
国家玻璃新材料创新中心依托玻璃新材料创新中心(安徽)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包括中建材蚌埠设计院、中科院上海光机所、惠科股份、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等行业骨干单位。
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依托青岛国创智能家电研究院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单位为海尔、美的、海信、方太、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等行业骨干力量。
国家智能语音创新中心依托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为科大讯飞、寒武纪、优刻得、中科类脑等行业骨干力量。(工信部)
source: https://t.me/NewsFW/10537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复组建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等4家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国家5G中高频器件创新中心依托深圳市汇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包括通信核心器件、材料、天线、终端等领域的行业骨干力量。
国家玻璃新材料创新中心依托玻璃新材料创新中心(安徽)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包括中建材蚌埠设计院、中科院上海光机所、惠科股份、武汉理工大产业集团等行业骨干单位。
国家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创新中心依托青岛国创智能家电研究院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单位为海尔、美的、海信、方太、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等行业骨干力量。
国家智能语音创新中心依托合肥智能语音创新发展有限公司组建,主要股东为科大讯飞、寒武纪、优刻得、中科类脑等行业骨干力量。(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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