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儿童色情 #软色情 #处罚 #约谈 #直播 #短视频 #未成年 #平台 #教育 #色情 #网红 #打赏 #儿童邪典 #粉圈 #表情包 #打榜 #防沉迷 #青少年 #清朗
【中国网信办开展清朗暑期整治行动,并就儿童软色情传播问题约谈快手、腾讯等平台,并实施罚款处罚】
7月21日,中国网信办约谈 #快手、#腾讯 旗下 #QQ、#阿里 巴巴旗下 #淘宝、#微博、#小红书 等平台负责人,针对平台传播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利用未成年人性暗示短视频引流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全面清理处置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并对平台实施罚款处罚。
为营造未成年人良好上网环境,有效解决网络生态突出问题,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解决7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直播、短视频平台涉未成年人问题。严禁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镜直播,严肃查处炒作“网红儿童”行为,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防止炫富拜金、奢靡享乐、卖惨“审丑”等现象对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导向。
二、未成年人在线教育平台问题。全面清理在线课程中色情低俗、血腥暴力及其他导向不良内容,严禁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与学习无关的广告信息,及时处置互动评论区攻击谩骂、教唆不良交友等内容。
三、儿童不良动漫动画作品问题。坚决清理散布暴力血腥、暗黑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邪典”视频,认真核处存在角色着装暴露、情节色情低俗、场面血腥恐怖以及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等问题的儿童动漫动画作品。
四、论坛社区、群圈等环节危害未成年人问题。深入清理利用儿童形象制作的软色情表情包,严查教唆诱导未成年人自杀约死、拍摄交易色情低俗视频的群组账号。
五、网络“饭圈”乱象问题。持续推进“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互撕谩骂、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等行为。
六、不良社交行为和不良文化问题。严防网上不良社交行为和不良文化现象形成不良导向、扭曲青少年价值观,坚决查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
七、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效能发挥不足问题。重点排查解决网站平台防沉迷系统问题漏洞,解决“青少年模式”入口不显著、识别不精准、专属内容不够丰富、应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模式效能,着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截止发稿前,快手、腾讯盘中一度跌逾2%,后跌幅收窄至1.3-1.5%。(网信中国 @微信)(路透中文)
【中国网信办开展清朗暑期整治行动,并就儿童软色情传播问题约谈快手、腾讯等平台,并实施罚款处罚】
7月21日,中国网信办约谈 #快手、#腾讯 旗下 #QQ、#阿里 巴巴旗下 #淘宝、#微博、#小红书 等平台负责人,针对平台传播儿童软色情表情包、利用未成年人性暗示短视频引流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全面清理处置相关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并对平台实施罚款处罚。
为营造未成年人良好上网环境,有效解决网络生态突出问题,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启动“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聚焦解决7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
一、直播、短视频平台涉未成年人问题。严禁16岁以下未成年人出镜直播,严肃查处炒作“网红儿童”行为,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行为,防止炫富拜金、奢靡享乐、卖惨“审丑”等现象对未成年人形成不良导向。
二、未成年人在线教育平台问题。全面清理在线课程中色情低俗、血腥暴力及其他导向不良内容,严禁推送网络游戏、低俗小说、娱乐直播等与学习无关的广告信息,及时处置互动评论区攻击谩骂、教唆不良交友等内容。
三、儿童不良动漫动画作品问题。坚决清理散布暴力血腥、暗黑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邪典”视频,认真核处存在角色着装暴露、情节色情低俗、场面血腥恐怖以及其他易引发未成年人模仿的危险行为等问题的儿童动漫动画作品。
四、论坛社区、群圈等环节危害未成年人问题。深入清理利用儿童形象制作的软色情表情包,严查教唆诱导未成年人自杀约死、拍摄交易色情低俗视频的群组账号。
五、网络“饭圈”乱象问题。持续推进“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深入整治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互撕谩骂、拉踩引战、刷量控评等行为。
六、不良社交行为和不良文化问题。严防网上不良社交行为和不良文化现象形成不良导向、扭曲青少年价值观,坚决查处人肉搜索、人身攻击、恶意举报等网络欺凌和暴力行为。
七、防沉迷系统和“青少年模式”效能发挥不足问题。重点排查解决网站平台防沉迷系统问题漏洞,解决“青少年模式”入口不显著、识别不精准、专属内容不够丰富、应用效果不佳等问题,进一步优化模式效能,着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截止发稿前,快手、腾讯盘中一度跌逾2%,后跌幅收窄至1.3-1.5%。(网信中国 @微信)(路透中文)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 #双减 #补课 #校外培训 #文化传播 #家政服务 #住家教师 #众筹私教 #教师资格 #在职教师 #直播 #酒店 #咖啡馆 #一对一 #夏令营 #国学 #在线会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二、把准变异形态。
1.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3.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5.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二、把准变异形态。
1.违反培训主体有关规定,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2.违反培训人员有关规定,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
3.违反培训时间有关规定,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4.违反培训地点有关规定,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
5.违反培训内容有关规定,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6.违反培训方式有关规定,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7.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教育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非公有资本 #采编 #舆情 #直播 #危险物品 #非法集资 #全营养配方食品
【发改委征求意见: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8日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及,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具体描述为: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中新社)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清单》规定,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清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清单》指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第一财经)
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发改委征求意见: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8日就《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及,禁止违规开展新闻传媒相关业务。
具体描述为:
1、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新闻采编播发业务。
2、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报刊出版单位、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站以及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机构等。
3、非公有资本不得经营新闻机构的版面、频率、频道、栏目、公众账号等。
4、非公有资本不得从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重大社会、文化、科技、卫生、教育、体育以及其他关系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业务。
5、非公有资本不得引进境外主体发布的新闻。
6、非公有资本不得举办新闻舆论领域论坛峰会和评奖评选活动。(中新社)
【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征求意见: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清单》规定,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清单》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清单》指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第一财经)
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律师 #违规 #炒作 #联署签名 #公开信 #舆情 #自媒体 #未成年 #披露 #直播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内详👉(中国律师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
(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
(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
(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
(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
(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
(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
第五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获取的可能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承办律师不得披露、散布案件信息、材料,但法律准许公开的除外。
案件承办律师不得通过当事人、他人变相披露上述信息、材料。
案件承办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知晓案情的律师参照执行。
第六条 未经法庭许可,案件承办律师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对外传(直)播庭审情况;不得通过接受采访、撰写文章、发表评论或者其他方式,对外披露未经公开的庭审细节和情况。
第七条 案件审理终结后,律师、律师事务所如认为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不得通过违规炒作案件,为后续可能产生的再审、抗诉、申诉等法律程序制造舆论压力。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
(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
(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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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酒驾 #交警 #直播 #豪车 #玛莎拉蒂 #yuwei
【南昌一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不配合检测,要求去找“yuwei”】
11月6日, 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夜查酒驾”直播,期间一女子涉嫌醉驾被交警查获,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吹气检测。次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称,该女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前述直播视频显示,一名驾驶玛莎拉蒂的女司机涉嫌醉驾被交警查获,交警拿出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期间女子并不配合,多次对交警称“叫yu wei(音)过来”,并试图打电话。
交警则回复该女子,“叫谁来都没用”,“你说出任何人的名字,都是在害他”,“如果你还当你的朋友是朋友,你就配合好完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女子整个酒精测试过程长达17分钟才完成,而她一共吹气了66次,最后一次才成功,当晚被送至医院做抽血检测。
11月7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称,2021年11月6日22时许,该局东湖大队执勤民警在我市民德路依法进行酒驾临检中发现,赣AG57**小型越野车驾驶员孙某(女)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即带至就近医院提取血样。
上述通报称,11月7日10时许,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68mg/100ml。孙某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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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 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夜查酒驾”直播,期间一女子涉嫌醉驾被交警查获,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配合吹气检测。次日,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称,该女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前述直播视频显示,一名驾驶玛莎拉蒂的女司机涉嫌醉驾被交警查获,交警拿出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酒精测试。期间女子并不配合,多次对交警称“叫yu wei(音)过来”,并试图打电话。
交警则回复该女子,“叫谁来都没用”,“你说出任何人的名字,都是在害他”,“如果你还当你的朋友是朋友,你就配合好完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女子整个酒精测试过程长达17分钟才完成,而她一共吹气了66次,最后一次才成功,当晚被送至医院做抽血检测。
11月7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报称,2021年11月6日22时许,该局东湖大队执勤民警在我市民德路依法进行酒驾临检中发现,赣AG57**小型越野车驾驶员孙某(女)呼气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随即带至就近医院提取血样。
上述通报称,11月7日10时许,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68mg/100ml。孙某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已依法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澎湃新闻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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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剧终新闻 (剧终)
#武汉 #光谷 #直播 #LOL #非法聚集 #网游 #游戏 #电竞 #行政处罚 #行政拘留
【武汉光谷直播LOL总决赛三名组织者被行拘】
11月9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公布3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2021年11月0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韩某、吴某、王某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的情况下,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步行街德国风情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聚集参与人数达到2000余人,该活动对现场安全秩序造成隐患,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人韩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1、2、3)(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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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对违法行为人韩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湖北公安执法公开平台1、2、3)(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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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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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酒驾 #交警 #直播 #豪车 #玛莎拉蒂 #yuwei
【警方通报豪车女醉驾欲找“yuwei”:共有6人谐音,均称不认识该女子】
11月9日18时,媒体和网民广泛关注、因醉驾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湖大队现场查获的嫌疑人孙某(女),经公安机关侦办,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移送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对孙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提及的“yuwei”(谐音),在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下,南昌市公安局对本系统所有姓名谐音为“yuwei”的民警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全市公安系统共有6名姓名谐音为“yuwei”的民警,他们均与孙某不认识,且无任何关联。在孙某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过问、插手、干预。
据嫌疑人孙某到案后供述,实际上她不认识名叫“yuwei”(谐音)的人,但知道东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叫余炜(孙某不知道余炜已调任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其现场说出“叫yuwei过来”系因当时喝多了酒,害怕车辆被扣,希望在现场能够规避或减轻处罚。(中新社)(南昌公安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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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孙某在民警执法过程中提及的“yuwei”(谐音),在市纪委监委的监督下,南昌市公安局对本系统所有姓名谐音为“yuwei”的民警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全市公安系统共有6名姓名谐音为“yuwei”的民警,他们均与孙某不认识,且无任何关联。在孙某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没有任何人过问、插手、干预。
据嫌疑人孙某到案后供述,实际上她不认识名叫“yuwei”(谐音)的人,但知道东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叫余炜(孙某不知道余炜已调任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其现场说出“叫yuwei过来”系因当时喝多了酒,害怕车辆被扣,希望在现场能够规避或减轻处罚。(中新社)(南昌公安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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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7 南昌一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不配合检测,要求去找“yuwei”
#南昌 #酒驾 #交警 #直播 #豪车 #玛莎拉蒂 #yuwei #玩梗 #消息人士
【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节目被曝停更 知情人回应:复播时间未知】
“yu wei”事件发酵后,有网友发现这档南昌当地媒体联合南昌交警进行的“夜查酒驾”直播未再更新。人民政协报旗下栏目《一尘怎么看》也发文表示,南昌直播交警查酒驾的节目,还能恢复吗?
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发现,这档名为“都市2直播”的直播平台为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的线上直播平台,“夜查酒驾”直播是其中一项直播节目。查询回放发现,“夜查酒驾”直播最早在今年4月开播,之后几乎每月都有直播,从9月开始,几乎每周都有直播。直播热度超过百万,最多时有300多万。
11月11日,一知情人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由于“发酵成全民事件”,“夜查酒驾”直播已暂停播放,复播时间未知。
该知情人士介绍,平时这档线上直播观众人数就多,登录人数有一百多万,在线人数也有几万,事发时是两路直播,由于是“突发事件”,“‘yu wei’一出来,就主要关注这边直播了”,因此传播速度快,该知情人后来发现“其他媒体的酒驾直播,都在刷‘yu wei’”。
11月11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拨打江西都市频道24小时新闻热线询问该节目播放情况,接线员称“不清楚,我们先汇报一下”。(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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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07 南昌一玛莎拉蒂女司机醉驾不配合检测,要求去找“yuwei”
21-11-09 警方通报豪车女醉驾欲找“yuwei”:共有6人谐音,均称不认识该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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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晨报记者查询发现,这档名为“都市2直播”的直播平台为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的线上直播平台,“夜查酒驾”直播是其中一项直播节目。查询回放发现,“夜查酒驾”直播最早在今年4月开播,之后几乎每月都有直播,从9月开始,几乎每周都有直播。直播热度超过百万,最多时有300多万。
11月11日,一知情人士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由于“发酵成全民事件”,“夜查酒驾”直播已暂停播放,复播时间未知。
该知情人士介绍,平时这档线上直播观众人数就多,登录人数有一百多万,在线人数也有几万,事发时是两路直播,由于是“突发事件”,“‘yu wei’一出来,就主要关注这边直播了”,因此传播速度快,该知情人后来发现“其他媒体的酒驾直播,都在刷‘yu wei’”。
11月11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拨打江西都市频道24小时新闻热线询问该节目播放情况,接线员称“不清楚,我们先汇报一下”。(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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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酒驾 #交警 #直播 #豪车 #玛莎拉蒂 #yuwei
【江西豪车醉驾喊“yu wei”当事人一审宣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11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6日18时至20时许,孙某与同事在南昌市东湖区后墙路聚餐,席间孙某饮用约半瓶红酒,聚餐结束后,孙某与同事步行至某KTV唱歌。22时许,孙某驾驶私家车从酒店驶出,行驶至胜利路与民德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对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期间,经过60余次呼气、历时近18分钟才完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交警将孙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孙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68mg/100ml。2021年11月7日,孙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1月8日,孙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2.6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企图阻碍公安机关执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每日经济新闻)(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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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6日18时至20时许,孙某与同事在南昌市东湖区后墙路聚餐,席间孙某饮用约半瓶红酒,聚餐结束后,孙某与同事步行至某KTV唱歌。22时许,孙某驾驶私家车从酒店驶出,行驶至胜利路与民德路交叉口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对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期间,经过60余次呼气、历时近18分钟才完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随后交警将孙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孙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2.68mg/100ml。2021年11月7日,孙某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1年11月8日,孙某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02.6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企图阻碍公安机关执法,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每日经济新闻)(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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