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 #两会 #议程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京召开。
决定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 @微信)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3月5日在京召开】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决定。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21年3月5日在京召开。
决定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议程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审查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全国人大 @微信)
#香港 #选举制度 #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五、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新华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五、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华社)(新华社)
#人大 #两会 #表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
会议以2873票赞成、11票反对、1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
会议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1,2,3,4,5,6,7,8,9,10,无线新闻)
source: https://t.me/tnews365/11797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闭幕】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批准2021年中央预算。
会议以2873票赞成、11票反对、1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的决定。
会议以2895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新华社1,2,3,4,5,6,7,8,9,10,无线新闻)
source: https://t.me/tnews365/11797
#人大 #民法典 #结婚年龄 #民族区域自治 #监察委员会
【全国人大对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对2020年法律询问答复】
3.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关于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后可否继续实施
答:.......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已有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没有保留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现行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出的有关变通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后,可以继续施行。(2020年8月26日,书面答复)
4.关于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否存在换届问题的答复意见
答: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监察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根据上述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不进行换届选举。(2020年11月17日,书面答复)(全国人大)
#人大 #立法
【今年计划有37件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公布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份计划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达到37件。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从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可以看到,今年继续审议的17件法律案中,已经通过的有5件,除此之外,乡村振兴促进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12件法律案将分别在4月、6月、8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审议。
在初次审议的37件法律案中,3件已经通过,7件已经提请审议。修改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相关的法律案将在今年初次提请审议。
计划还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在预备审议的项目中,列入了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铁路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电信法、彩票法、医疗保障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和网络犯罪防治、黄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新华社)
【今年计划有37件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公布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份计划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达到37件。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从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可以看到,今年继续审议的17件法律案中,已经通过的有5件,除此之外,乡村振兴促进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12件法律案将分别在4月、6月、8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审议。
在初次审议的37件法律案中,3件已经通过,7件已经提请审议。修改反垄断法、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等相关的法律案将在今年初次提请审议。
计划还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在预备审议的项目中,列入了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铁路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电信法、彩票法、医疗保障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和网络犯罪防治、黄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新华社)
#人大 #未成年 #征求意见 #未成年人保护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保护法四成修法意见由未成年人提出】
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回应有关未成年人修法热点问题。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新修订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当初是由全国人大社会委同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关联性很强,在我看来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姐妹篇,如同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尽力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郭林茂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我们没有预想到的。”郭林茂介绍,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我们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对有具体联系地址的两个意见,我们还分别给予书面回复:一个是四川成都市双流区中学高三某班的学生,一个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名小学生。
与此同时,法工委还通过设在上海虹桥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华东政法大学附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郭林茂介绍,当时二审稿规定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并没收保证金。同学们提出,每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如进行经济处罚,可能会加重一些家庭的负担,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建议以教育为主。
法工委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缴纳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社会法室写信给华政附中的同学们表示感谢,同学们备受鼓舞。(澎湃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保护法四成修法意见由未成年人提出】
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京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回应有关未成年人修法热点问题。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负责人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新修订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新修订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新法均规定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的修订草案当初是由全国人大社会委同时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这两部法律关联性很强,在我看来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的姐妹篇,如同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通过积极施策最大限度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侧重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通过尽力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顺利地回归社会,成为合格的人才。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地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郭林茂透露,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后,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
“数量如此多、占比如此大,是我们没有预想到的。”郭林茂介绍,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我们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对有具体联系地址的两个意见,我们还分别给予书面回复:一个是四川成都市双流区中学高三某班的学生,一个是北京市朝阳区一名小学生。
与此同时,法工委还通过设在上海虹桥的基层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华东政法大学附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的意见。
郭林茂介绍,当时二审稿规定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可以责令缴纳保证金,并没收保证金。同学们提出,每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不同,如进行经济处罚,可能会加重一些家庭的负担,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建议以教育为主。
法工委研究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缴纳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社会法室写信给华政附中的同学们表示感谢,同学们备受鼓舞。(澎湃新闻)
#人大 #民法典 #业委会 #物业费 #上位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内详👉(法治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地方立法“不交物业费禁止竞选业委会成员”规定被叫停】
今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法治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以民法典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为依据作出审查意见。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处理的案例。
部分地方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对成立业委会设置了门槛,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有公民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审查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研究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委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指引规定。将“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条件,缺乏上位法依据,不符合立法原意和法治精神,应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组织,其委员参选资格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是法律赋予业主的民事基本权益。根据立法法和民法典有关规定,地方性法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宜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资格作出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内详👉(法治日报)
#人大 #地方人大 #地方债
【地方人大的新使命:加强对违规举债行为的监督,强化审查14万亿专项债】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推动完善政府预算决算编制工作、规范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的内容和程序、加强人大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的监督、加强组织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特别提出,地方人大要加强对违规举债的监督,强化对专项债的审查监督。
记者了解到,这两个问题是当前地方债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法定债务方面,虽然中央框定了地方债限额风险总体可控,但专项债资金闲置、融资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凸显。此外,仍有部分地方政府突破限额违规举债。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预算法等法律对政府融资举债等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是高层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如果发挥作用,将能有效防控地方债风险。”江浙地区某地市债务办人士称。(21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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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
【地方人大审查监督政府债务职能强化 聚焦专项债项目、隐性债务】-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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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特别提出,地方人大要加强对违规举债的监督,强化对专项债的审查监督。
记者了解到,这两个问题是当前地方债管理领域较为突出的问题。法定债务方面,虽然中央框定了地方债限额风险总体可控,但专项债资金闲置、融资与收益不匹配的问题凸显。此外,仍有部分地方政府突破限额违规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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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 #习近平 #人大 #宪法 #民主 #投票 #全过程人民民主
【1014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
习近平强调,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习近平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习近平强调,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国际社会哪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来评判,而不应该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来评判。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内详👉(人民网)
【1014 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
习近平强调,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规则得到全面实施,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自觉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
习近平强调,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习近平指出,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习近平强调,民主是各国人民的权利,而不是少数国家的专利。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国际社会哪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来评判,而不应该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来评判。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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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 #人事任免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公布:8位省级党委原书记履新】
一、任命雪克来提·扎克尔、齐扎拉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任命刘家义、娄勤俭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吴英杰、许达哲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李锦斌、刘奇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任命鹿心社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任命阮成发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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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9 黑龙江等7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职务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名单公布:8位省级党委原书记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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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命刘家义、娄勤俭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任命吴英杰、许达哲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四、任命李锦斌、刘奇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任命鹿心社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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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 #审计 #人大 #国有资源 #国有资产 #公共工程
【修改审计法: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纳入审计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审计法。新法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新法主要作出五方面修改。
一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二是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本次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四是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五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本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此外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审计法》还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何代欣分析说,随着审计任务的增加和审计工作量的增大,审计工作对时效性的要求更高。将审计权限下放,并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弹性,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审计工作难题,降低工作难度。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澎湃新闻)(新华社)(财新网)
【修改审计法: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等纳入审计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3日表决通过修正后的审计法。新法完善审计监督职责、规范审计监督行为,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新法主要作出五方面修改。
一是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巩固和深化审计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二是健全审计工作报告机制,更好发挥审计监督对人大监督的支持作用。此次修改明确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三是扩展审计监督范围,推进审计全覆盖。本次修改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相关审计范围的基础上,将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纳入审计范围,并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法律地位。
四是优化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一方面赋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权限,为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另一方面,对加强审计机关自身建设、规范审计权力运行、强化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制约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构建日臻完善的监督和制衡机制。
五是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提升审计监督效能。本次修改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和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的监督责任,同时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此外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新《审计法》还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何代欣分析说,随着审计任务的增加和审计工作量的增大,审计工作对时效性的要求更高。将审计权限下放,并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的过程中给予一定的弹性,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审计工作难题,降低工作难度。
审计法是审计领域的基础法律,制定于1994年,2006年作了第一次修正,本次是第二次修正。(澎湃新闻)(新华社)(财新网)
乌鸦观察
#房地产税 #试点 #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
#人大 #公报 #房地产税 #试点 #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减除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P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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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决定草案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建议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授权决定可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删除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规定授权期限为五年,但何时起算不清楚,建议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在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推出房地产税的时机,授权决定关于试点范围等具体内容的规定如何与立法法相关规定进行衔接,如何处理好房地产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如何针对实践中居住用房地产的复杂情况进行分类处理、稳妥推进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同时,还对试点征收房地产税的一些具体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 P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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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乌鸦观察
#人大 #立法 【今年计划有37件法律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1日公布了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这份计划显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继续审议的法律案有17件,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达到37件。 今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从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可…
#人大 #立法
【法工委发言人介绍2022年立法重点项目】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
据介绍,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制度,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等;
不断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修改企业破产法、铁路法等;
加强科技创新,增强文化自信,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学位条例等;完善社会保障,兜牢民生底线,制定学前教育法、社会救助法等;
坚持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原子能法、金融稳定法,修改矿产资源法等;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全国人大)
【法工委发言人介绍2022年立法重点项目】
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已经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明年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
据介绍,初次审议的立法项目包括:
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和工作制度,修改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复议法等;
不断深化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修改企业破产法、铁路法等;
加强科技创新,增强文化自信,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文物保护法、学位条例等;完善社会保障,兜牢民生底线,制定学前教育法、社会救助法等;
坚持绿色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原子能法、金融稳定法,修改矿产资源法等;
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全国人大)
乌鸦观察
#民法典 #民族语言 #民族共同体 #教材 #宪法 #合宪性 #政协 #最高法 #备案审查 #联网查询 #城乡 #户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 配合民法典的贯彻实施,我们开展了民法典涉及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清理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其中行政法规31件,国务院规范性文件5件,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4件,地方性法规543件,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874件,司法解释233件。有关方面已经修改…
#人大 #法工委 #备案审查 #合宪性 #计划生育 #民族语言 #民族共同体 #党内法规 #长江 #亲子鉴定 #业委会 #物业费 #停车费 #开锁 #终身禁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6339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首次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经审查,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首次建议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
一年来,法工委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审查,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计生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清理中,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尚属首次。
报告显示,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专项清理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此外,一年来,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
披露多起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典型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程序设置失当,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不宜规定“终身禁止”。
上述案件中,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均已修改完善调整。(法治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年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6339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12月21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
首次收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
今年,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有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教育条例等法规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合宪性问题,不利于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法工委首次收到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建议。
经审查,法工委认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已对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出明确规定,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区应当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有关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应予纠正。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废止有关法规。
首次建议对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专项集中清理
一年来,法工委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了三个专项审查,对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法工委组织开展了涉及计生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推动有关方面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规定,废止计划生育相关处罚、处分规定,以及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学、入户、入职等相挂钩的有关规定。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3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42件,废止428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专项清理中,法工委建议有关方面适时组织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这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尚属首次。
报告显示,涉及长江流域保护的专项清理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2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18件、废止41件;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专项清理工作共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012件,目前有关方面已修改31件、废止286件。
此外,一年来,接收其他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的审查工作建议141件,包括司法部移送的地方性法规136件。
披露多起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典型案例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为调查计划生育违法事实,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对拒不配合的,处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亲子关系涉及公民人格尊严、身份、隐私及家庭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公民基本权益,受宪法法律保护,地方性法规不宜规定强制性亲子鉴定的内容,也不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行政处罚、处分、处理措施。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法工委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进行催缴同时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工委审查认为,该规定程序设置失当,罚款额度与过罚相当原则不符,建议制定机关遵循法治原则,调整完善罚款的额度和程序。
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锁、金银首饰加工、废旧金属收购等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该行业便利进行违法活动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该行业。法工委认为,地方性法规对某些特种行业设定较为严格的从业资格条件对维护公共安全有积极作用,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从业限制的领域不宜规定“终身禁止”。
上述案件中,经沟通,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均已修改完善调整。(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