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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摘编:Telegraph (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摘编:Telegraph (新华社)
Telegraph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摘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八条 ...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