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 #演习 #大数据 #维稳 #摘要
【反思:从演习、大数据和维稳谈起】
既然有一种论据是换灰色头像没用,有这时间还不如反思下问题所在,那我也借此机会发表一些评论。
首先:这种想法要不得,瓜瓜认为这是有能力进行反思的人在人为地提高公众活动的门槛和参与条件,要将有意表达自己的哀思却无能力进行反思的人排除在自己的行列之外。瓜瓜不知道这是无意识的精神洁癖还是有意识地要如此,但瓜瓜坚决反对这种抬高门槛的行为——无论是在什么事情上。反思是困难的,理性的反思是更困难的。而有能力反思的人可以尝试承担起帮助没能力反思的人搞明白事情经过和问题所在的责任,但这不是必要的,既非义务也非责任。(瓜瓜碎碎念)
详见:https://t.me/melon_murmur/525
telegraph:
https://telegra.ph/%E9%9A%8F%E7%AC%94%E5%9C%A8%E7%96%AB%E6%83%85%E4%B8%AD%E5%BA%94%E5%BD%93%E6%80%9D%E8%80%83%E7%9A%84-04-04
【反思:从演习、大数据和维稳谈起】
既然有一种论据是换灰色头像没用,有这时间还不如反思下问题所在,那我也借此机会发表一些评论。
首先:这种想法要不得,瓜瓜认为这是有能力进行反思的人在人为地提高公众活动的门槛和参与条件,要将有意表达自己的哀思却无能力进行反思的人排除在自己的行列之外。瓜瓜不知道这是无意识的精神洁癖还是有意识地要如此,但瓜瓜坚决反对这种抬高门槛的行为——无论是在什么事情上。反思是困难的,理性的反思是更困难的。而有能力反思的人可以尝试承担起帮助没能力反思的人搞明白事情经过和问题所在的责任,但这不是必要的,既非义务也非责任。(瓜瓜碎碎念)
详见:https://t.me/melon_murmur/525
telegraph:
https://telegra.ph/%E9%9A%8F%E7%AC%94%E5%9C%A8%E7%96%AB%E6%83%85%E4%B8%AD%E5%BA%94%E5%BD%93%E6%80%9D%E8%80%83%E7%9A%84-04-04
#流量 #电视剧 #粉圈 #台词 #大数据
【中制协:不能让流量成评价电视剧主要指标】
针对当前剧集市场出现的一些过度依赖于流量化、数据化和收视率等现象,近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去浮华浮躁、重创作规律”的几点意见》。
...
由于受到过度流量化和数据化的影响,当前一些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文化含量明显不足,白甜宠现象严重;有的作品脱离生活、脱离实际;有的作品架空历史、歪曲历史;甚至有些明显触碰中华民族道德文化底线的作品却能大行其道。
《意见》还指出,当前我国电视剧创作重演员、轻编剧、轻导演、轻制作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有的演员自带编剧,随意在现场改动剧本;有的演员自带化妆师、服装师,不按剧情需要设计自己的形象;有的演员不尊重对手,不熟悉剧情,甚至不背台词;有的经纪公司不以引导艺人塑造生动丰满的艺术形式为己任,而是过度关注艺人的自我形象和自我表现,甚至拒演、怠工,消极等恶劣行为挟迫制片人和导演就范,使电视剧(网络剧)的正常创作受到严重干扰。
...
“在电视剧(网络剧)创作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关注市场需求,但绝不能被市场牵着鼻子走,更不能让那些被污染了的数据和流量成为评价作品的主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标准,进而不断发散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要站在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高度重视网络平台大数据的采集和运用,使数据为国所用,为民所用,为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所用。在市场调查体系中,要以广电大数据为主要参考指标,引导我国电视剧(网络剧)创作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满足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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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3 明明是重口味玄幻电影,《八佰》何必自称历史大片
1026 带着全家的抗美援朝记忆,我给《金刚川》打负分
【中制协:不能让流量成评价电视剧主要指标】
针对当前剧集市场出现的一些过度依赖于流量化、数据化和收视率等现象,近日,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去浮华浮躁、重创作规律”的几点意见》。
...
由于受到过度流量化和数据化的影响,当前一些电视剧(网络剧)作品的文化含量明显不足,白甜宠现象严重;有的作品脱离生活、脱离实际;有的作品架空历史、歪曲历史;甚至有些明显触碰中华民族道德文化底线的作品却能大行其道。
《意见》还指出,当前我国电视剧创作重演员、轻编剧、轻导演、轻制作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有的演员自带编剧,随意在现场改动剧本;有的演员自带化妆师、服装师,不按剧情需要设计自己的形象;有的演员不尊重对手,不熟悉剧情,甚至不背台词;有的经纪公司不以引导艺人塑造生动丰满的艺术形式为己任,而是过度关注艺人的自我形象和自我表现,甚至拒演、怠工,消极等恶劣行为挟迫制片人和导演就范,使电视剧(网络剧)的正常创作受到严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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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视剧(网络剧)创作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关注市场需求,但绝不能被市场牵着鼻子走,更不能让那些被污染了的数据和流量成为评价作品的主要指标,甚至是唯一标准,进而不断发散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要站在国家文化安全的角度,高度重视网络平台大数据的采集和运用,使数据为国所用,为民所用,为促进产业良性发展所用。在市场调查体系中,要以广电大数据为主要参考指标,引导我国电视剧(网络剧)创作不断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满足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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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大数据 #公共服务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联网查询
【“党管数据”天津样本——专访天津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王芸】
...
天津,在短短两年时间里,整合了全市的35个信息服务机构,把全市66个市级政务部门、16个区、5个公共服务机构的数据“统了起来”;让归集起来的77亿条数据以1399亿条次的交换度和6980万条的开放度 “跑了起来”,更在安全上把数据“管了起来”。
...
...天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正式挂牌,以原市大数据管理中心为基础,整建制并入9个单位,部分并入25个单位,统一负责市级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进大数据产业等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天津和智慧社会建设。
...
“津心办”累计注册用户已有790余万,“津治通”也在278个街镇级战区、5733个村居级战区和22408个基层全科网格实现了全面贯通应用,办结事件已经超过了357万起。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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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心办”累计注册用户已有790余万,“津治通”也在278个街镇级战区、5733个村居级战区和22408个基层全科网格实现了全面贯通应用,办结事件已经超过了357万起。
...(新华社)
#内蒙古 #挖矿 #数字货币 #比特币 #工业园区 #数据中心 #自备电厂 #大数据 #云计算 #电信业务 #许可证 #网吧 #动力电源 #能源 #洗钱 #非法集资 #失信 #公职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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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01 内蒙古计划4月底前关停所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确保完成能耗目标
21-05-19 内蒙古:关于设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举报平台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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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大数据 #用户画像 #拒绝 #大数据中心 #数据共享 #价格歧视 #不正当竞争 #百分之五 #反垄断 #匿名化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在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同意前以通俗易懂、明确具体、易获取的方式向其完整、真实、准确地告知下列事项:
(一)数据处理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和范围;
(三)处理个人数据的目的和方式;
(四)存储个人数据的地点和期限;
(五)处理个人数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以及对其个人数据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向他人提供其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应当对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使得被提供的个人数据在不借助其他数据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然人与数据处理者约定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的,数据处理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数据处理者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时,应当向其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向其进行的个性化产品或者服务推荐。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大数据中心,并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实现对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统一、集约、安全、高效管理和利用。
第三十六条 实行公共数据全面共享制度。公共数据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共数据共享负面清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公共数据应当共享。公共数据共享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实施下列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不得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处罚。
市场主体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垄断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或者反垄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内详👉(深圳市人大)
#天河 #超级计算机 #大数据 #图计算
【“天河”E级验证系统摘得图计算领域两项桂冠】
记者3日从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获悉,由国防科技大学研制,部署在该中心的“天河”E级(百亿亿次)计算机关键技术验证系统,在7月1日发布的国际Graph500排名中,获得SSSP Graph500(单源最短路径)榜单世界第一和BIG Data Green Graph500(大数据图计算能效)榜单世界第一的佳绩。
图计算是将数据按照图的方式建模开展运算,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应用广泛。据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总工程师冯景华介绍,不同于国际超算领域另一知名排行榜Top500侧重计算性能,Graph500排行榜于2010年首次发布,是国际上评价超级计算机图计算性能的最权威榜单,主要针对当前热门的数据密集型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处理等领域,开展实施评测,可充分体现超级计算机的访存和通信性能,直接反映超级计算机的数据处理能力。(新华网)
【“天河”E级验证系统摘得图计算领域两项桂冠】
记者3日从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获悉,由国防科技大学研制,部署在该中心的“天河”E级(百亿亿次)计算机关键技术验证系统,在7月1日发布的国际Graph500排名中,获得SSSP Graph500(单源最短路径)榜单世界第一和BIG Data Green Graph500(大数据图计算能效)榜单世界第一的佳绩。
图计算是将数据按照图的方式建模开展运算,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应用广泛。据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总工程师冯景华介绍,不同于国际超算领域另一知名排行榜Top500侧重计算性能,Graph500排行榜于2010年首次发布,是国际上评价超级计算机图计算性能的最权威榜单,主要针对当前热门的数据密集型应用,如人工智能、大数据处理等领域,开展实施评测,可充分体现超级计算机的访存和通信性能,直接反映超级计算机的数据处理能力。(新华网)
#意见稿 #价格违法 #反垄断 #反倾销 #大数据 #平台 #行政处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第十条 对 #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此外,对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牟取暴利,#未明码标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问题 等行为也有相应处罚。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四条~第十条 对 #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抬级抬价、#压级压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者,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此外,对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牟取暴利,#未明码标价,#国家行政机关收费问题 等行为也有相应处罚。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信息安全 #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IPO #大数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国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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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掌握超过100万用户个人信息的运营者赴国外上市,必须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第七条 对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采购活动,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六)国外上市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国外政府影响、控制、恶意利用的风险;
(七)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数据安全的因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产品和服务主要指核心网络设备、重要通信产品、高性能计算机和服务器、大容量存储设备、大型数据库和应用软件、网络安全设备、云计算服务,以及其他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国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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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 #预警 #潜在受害用户 #大数据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涉诈预警劝阻短信12381启动 数秒识别潜在受害用户】
7月14日,工信部联合公安部在京举行了“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正式启用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并通报了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反诈中心主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介绍道,12381系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域名、网址、IP、互联网账号进行快速处置,基于大数据能力,几秒钟时间就可以锁定号码归属,识别潜在受害用户,包括诈骗分子曾经或正在联系的用户,第一时间通过12381短信端口向用户推送预警短信,提示用户可能面临贷款、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杀猪盘”、冒充客服、冒充领导熟人、虚假中奖、虚假征信等九类诈骗。
2021年上半年,信部和公安部拦截诈骗电话6.1亿次,拦截诈骗短信9.1亿条,封堵涉诈网站82.1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654亿元。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隋静表示,上半年,工信部组织了对全国93家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近1.5亿张物联网卡开展了3轮次拉网检查,对39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1641万张违规行业卡全部清理。还对1536万张高风险电话卡实施了二次验证,依法关停1469万张电话卡。构建了信息通信行业反诈平台,试运行期间累计处置涉案号码1.9万个,网址域名、IP地址9.6万余个,互联网账号1.7万个,分析出潜在受害用户号码51万个,成功劝阻30余万个用户,有效率超过了60%。(中新社)
【涉诈预警劝阻短信12381启动 数秒识别潜在受害用户】
7月14日,工信部联合公安部在京举行了“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启动仪式暨新闻发布会”,正式启用12381涉诈预警劝阻短信系统,并通报了信息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的工作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反诈中心主任、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魏亮介绍道,12381系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号码、域名、网址、IP、互联网账号进行快速处置,基于大数据能力,几秒钟时间就可以锁定号码归属,识别潜在受害用户,包括诈骗分子曾经或正在联系的用户,第一时间通过12381短信端口向用户推送预警短信,提示用户可能面临贷款、刷单返利、冒充“公检法”、“杀猪盘”、冒充客服、冒充领导熟人、虚假中奖、虚假征信等九类诈骗。
2021年上半年,信部和公安部拦截诈骗电话6.1亿次,拦截诈骗短信9.1亿条,封堵涉诈网站82.1万个,紧急止付涉案资金2654亿元。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隋静表示,上半年,工信部组织了对全国93家省级基础电信企业、近1.5亿张物联网卡开展了3轮次拉网检查,对39家移动通信转售企业1641万张违规行业卡全部清理。还对1536万张高风险电话卡实施了二次验证,依法关停1469万张电话卡。构建了信息通信行业反诈平台,试运行期间累计处置涉案号码1.9万个,网址域名、IP地址9.6万余个,互联网账号1.7万个,分析出潜在受害用户号码51万个,成功劝阻30余万个用户,有效率超过了60%。(中新社)
#法治 #法治政府 #放管服 #营商环境 #公信力 #突发事件 #行政复议 #政务公开 #政务诚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显著增强,各地区各层级法治政府建设协调并进,更多地区实现率先突破,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五)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六)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七)加强重要领域立法。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文化教育、民族宗教、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反垄断、#涉外法治 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制定修改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研究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 等相关法律制度,抓紧补齐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加强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立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研究制定行政备案条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十)强化依法决策意识。...
(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七)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系统梳理和修改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十二)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合理调配编制资源,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六)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县乡全覆盖的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七)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九、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
(二十九)加快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建设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2年年底前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2023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本地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三十)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
内详👉(中国政府网)
#不正当竞争 #平台 #山寨 #混淆 #域名 #直播 #虚假宣传 #虚假交易 #差评 #返现红包 #虚假营销 #恶意评价 #水军 #流量 #大数据 #人工智能 #流量劫持 #关键词联想 #嵌入链接 #兼容性 #反刷单 #刷单 #个人信息 #爬虫 #二选一 #屏蔽 #屏蔽链接 #互联互通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或者帮助实施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影响市场公平交易,直接或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供指导、规范,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处置信息不少于三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应用软件、网店、自媒体、游戏界面等的页面设计、名称、图标、形状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三)擅自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四)其他利用网络实施的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提供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规定的混淆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通过网站、自媒体等网络手段进行展示、演示、说明、解释、推介或者文字标注;
(二)通过直播营销、话题营销、平台推荐、网络文案等方式,实施商业营销活动;
(三)其他网络宣传方式。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组织、指使他人以消费者名义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二)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恶意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三)利用网络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律师函或举报信等;
(四)其他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自媒体、跟帖评论服务的提供者或使用者、网络水军等组织或个人,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流量劫持、干扰、恶意不兼容等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实施下列插入链接或者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等流量劫持行为:
(一)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跳转链接、嵌入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链接;
(二)利用关键词联想等功能,设置指向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链接,欺骗或者误导用户点击;
(三)其他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下列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放弃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三)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
(五)调整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在搜索结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实施恶意锁定。
(六)其他妨碍、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第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在短期内与竞争对手发生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触发平台的反刷单惩罚机制,减少该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其他经营者之间的交易机会,实施“二选一”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并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或者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经营者的运营成本,减损其他经营者用户数据的安全性,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通过收集、分析交易相对方的交易信息、浏览内容及次数、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的品牌及价值等方式,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方不合理地提供不同的交易信息,侵害交易相对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交易信息包括交易历史、支付意愿、消费习惯、个体偏好、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信用状况等。
内详👉(市场监管总局)
#个人信息 #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 #撤回同意 #自动化决策 #人工智能 #大数据 #大数据杀熟 #人脸识别 #摄像头 #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十五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个人信息处理者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支持与协助。
第四十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规定可以不进行安全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
乌鸦观察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阿里 #维吾尔 【报告指阿里巴巴提供软件人脸识别维族人 阿里称其技术不会用于辨识特定种族】 监控行业研究机构IPVM周三在一份报告中称,阿里云的人脸识别技术软件能够识别出维吾尔族人。关于该软件的一份存档文件显示,其能识别人脸微笑、是否佩戴眼镜、是否是少数民族(维族)、是否是亚洲人等。 阿里巴巴周五声明称,从不意图、今后也不会开发针对特定族群的技术,集团没有也不会允许其技术用于针对或辨识特定的族群。 声明表示,已经在产品中删除有关种族的标注,而且“这一测试技术没有被任何客户使用过。”…
#河南 #人脸识别 #人工智能 #大数据 #记者 #留学生 #邻国 #非法滞留 #非法居留妇女 #口罩 #眼镜
【河南省公安厅325平台建设项目】
1.4.3 数据架构
通过汇聚公安网部局、河南省公安厅数据资源、互联网信息资源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 ETL 工具对数据进行抽取、同步、清洗转换,构建应用服务资源库,主要包含主题数据库、业务专题库,其中主题数据库包含关注人员主题、关注人机构主题、地址信息主题、物品信息主题、关系信息主题、轨迹信息主题、照片信息主题;业务专题库包含档案专题库、过境免签专题库、关注记者专题库、关注留学生专题库、非法居留妇女专题库、重点人员专题库、关注人案事件专题库;全文检索库用于对外提供查询检索服务。通过数据服务支撑全态档案、前置审查、动态管控、情报研判、态势分析、对外服务等上层业务应用。
1.4.7.7与河南省公安厅人像识别系统对接
本系统需要与河南省公安厅人像识别系统对接,实现以下信息功能:
一是接入前端摄像头采集的数据,出入境关注人人像识别系统,主要接入全省各地市三场一站、关注人聚集区、关注人出没主要区域、边检站的摄像头,对视图库数据进行结构化分析,服务于全省关注人识别管控,本期项目计划接入 3000 路摄像头。其中,接入一部分各地市已建的摄像头,出入境管理局后续建设的摄像头,也将接入到此系统。省厅人像识别系统,接入全省各地市建设的所有人像识别摄像头,视频图像接入规模预计规模达到两万多路。
二是对同行人员的分析,当同行人为中国河南籍人时,系统会通过与省厅静态人像库进行算法比对,识别出该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等)。
2.2.2.2.3 关注记者专题库
关注记者专题库主要是从关注人员主题库中进行提取,对可疑人员实行跟踪管控、动态研判、风险评估,对重点关注记者实施分类处置。同时可对关注记者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删改。
初步拟定将关注记者分为三个等级的关注人员(一、二、三分别标注为红、黄、绿),一级人员标注为红色,为重点关注人员;二级人员标注为黄色,为一般关注人员,录入标准为该关注记者在我国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对接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数据库);三级人员标注为绿色,为放心人员,录入的为无危害性的一般关注记者。
2.2.2.2.4 关注留学生专题库
关注留学生专题库主要是与国家移民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实现数据对接,全面掌握拟申请来豫学习、工作和已经在豫学习工作的关注人员信息。
2.2.2.2.5 毗邻国家非法滞留妇女专题库
毗邻国家非法滞留妇女专题库主要是收集完善滞留毗邻国家妇女信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资料,澄清在豫滞留毗邻国家妇女底数,实现该类人员的动态化、分级化和预警管理,消除风险隐患。
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生物信息、家庭环境及成员信息等。出入境民警负责对非法滞留毗邻国家妇女信息进行维护,如新增、变更家庭成员及时录入上传,定期核对联系方式、微信等基础信息。
2.4.1.8关注人人像识别服务
人脸一人一档服务:系统具有自主学习能力,能够随着数据量增加自主优化建档准确性。针对部分遮挡、戴口罩、戴眼镜、低分辨率人像也能较为准确的实现归档。针对同一个摄像头、同一时间段内抓拍的同一人的多张图片能够自动去重处理。系统完全自主建档,无需设定人脸相似度阈值等参数。一人一档服务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档案人员的活动规律,对符合业务模型的人脸档案,系统自动为其打上人脸属性标签,通过人脸属性标签数据,刻画全息画像,具备人脸档案管理,为河南省公安厅 325 平台提供以图搜档、属性搜档、轨迹分析、大数据分析等服务。
2.5.3.3.2.2 任务反馈
3.关注留学生核查反馈
评估结果分为三类:优秀留学生、一般人员、重点人员或不稳定人员。
在“全国两会”、“国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敏感节点,启动战时预警机制,通过订票信息、交通信息、住宿登记、手机定位等手段发现关注留学生动态轨迹信息。
对于正常外出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通过微信或信息平台提前报备;对发现关注留学生擅自离开我省辖区的,由出入境及时通报学校和辖区派出所落实情况,快速处置。对发现在京或其他省外城市出现的,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落实情况。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Google 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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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LUSIVE Chinese province targets journalists, foreign students with planned new surveillance system】- 路透社
【河南省公安厅325平台建设项目】
1.4.3 数据架构
通过汇聚公安网部局、河南省公安厅数据资源、互联网信息资源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 ETL 工具对数据进行抽取、同步、清洗转换,构建应用服务资源库,主要包含主题数据库、业务专题库,其中主题数据库包含关注人员主题、关注人机构主题、地址信息主题、物品信息主题、关系信息主题、轨迹信息主题、照片信息主题;业务专题库包含档案专题库、过境免签专题库、关注记者专题库、关注留学生专题库、非法居留妇女专题库、重点人员专题库、关注人案事件专题库;全文检索库用于对外提供查询检索服务。通过数据服务支撑全态档案、前置审查、动态管控、情报研判、态势分析、对外服务等上层业务应用。
1.4.7.7与河南省公安厅人像识别系统对接
本系统需要与河南省公安厅人像识别系统对接,实现以下信息功能:
一是接入前端摄像头采集的数据,出入境关注人人像识别系统,主要接入全省各地市三场一站、关注人聚集区、关注人出没主要区域、边检站的摄像头,对视图库数据进行结构化分析,服务于全省关注人识别管控,本期项目计划接入 3000 路摄像头。其中,接入一部分各地市已建的摄像头,出入境管理局后续建设的摄像头,也将接入到此系统。省厅人像识别系统,接入全省各地市建设的所有人像识别摄像头,视频图像接入规模预计规模达到两万多路。
二是对同行人员的分析,当同行人为中国河南籍人时,系统会通过与省厅静态人像库进行算法比对,识别出该人员详细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等)。
2.2.2.2.3 关注记者专题库
关注记者专题库主要是从关注人员主题库中进行提取,对可疑人员实行跟踪管控、动态研判、风险评估,对重点关注记者实施分类处置。同时可对关注记者信息进行更新、补充、删改。
初步拟定将关注记者分为三个等级的关注人员(一、二、三分别标注为红、黄、绿),一级人员标注为红色,为重点关注人员;二级人员标注为黄色,为一般关注人员,录入标准为该关注记者在我国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对接全国公安出入境管理数据库);三级人员标注为绿色,为放心人员,录入的为无危害性的一般关注记者。
2.2.2.2.4 关注留学生专题库
关注留学生专题库主要是与国家移民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实现数据对接,全面掌握拟申请来豫学习、工作和已经在豫学习工作的关注人员信息。
2.2.2.2.5 毗邻国家非法滞留妇女专题库
毗邻国家非法滞留妇女专题库主要是收集完善滞留毗邻国家妇女信息、家庭成员、社会关系等资料,澄清在豫滞留毗邻国家妇女底数,实现该类人员的动态化、分级化和预警管理,消除风险隐患。
由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生物信息、家庭环境及成员信息等。出入境民警负责对非法滞留毗邻国家妇女信息进行维护,如新增、变更家庭成员及时录入上传,定期核对联系方式、微信等基础信息。
2.4.1.8关注人人像识别服务
人脸一人一档服务:系统具有自主学习能力,能够随着数据量增加自主优化建档准确性。针对部分遮挡、戴口罩、戴眼镜、低分辨率人像也能较为准确的实现归档。针对同一个摄像头、同一时间段内抓拍的同一人的多张图片能够自动去重处理。系统完全自主建档,无需设定人脸相似度阈值等参数。一人一档服务基于大数据分析技术,分析档案人员的活动规律,对符合业务模型的人脸档案,系统自动为其打上人脸属性标签,通过人脸属性标签数据,刻画全息画像,具备人脸档案管理,为河南省公安厅 325 平台提供以图搜档、属性搜档、轨迹分析、大数据分析等服务。
2.5.3.3.2.2 任务反馈
3.关注留学生核查反馈
评估结果分为三类:优秀留学生、一般人员、重点人员或不稳定人员。
在“全国两会”、“国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敏感节点,启动战时预警机制,通过订票信息、交通信息、住宿登记、手机定位等手段发现关注留学生动态轨迹信息。
对于正常外出的留学生,由接受院校通过微信或信息平台提前报备;对发现关注留学生擅自离开我省辖区的,由出入境及时通报学校和辖区派出所落实情况,快速处置。对发现在京或其他省外城市出现的,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落实情况。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Google 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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