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15.5K subscribers
7.28K photos
320 videos
491 files
16.6K links
不定期推送新闻和杂谈;您的订阅、投稿和转发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

有任何事宜欢迎通过 @big_crow_bot 联系,因我们知识精力有限,期盼各位多多指正;

整理不易,转发请自觉标记出处;

推荐使用浅色模式阅读,深色模式加粗重点显示不明显;

同义词检索欢迎使用:https://t.me/bigcrowdev/11487

无穷的远方,无数的人们,都和我们有关,向收到此信息的世界致以美好的祝愿。
——地狱乌鸦
Download Telegram
#充气娃娃 #真人充气娃娃 #寻衅滋事

【虚构“有人制造真人充气娃娃,卖少女作性奴”,判处寻衅滋事获刑8个月】
原标题:郭欣玮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2020)粤5302刑初227号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郭欣玮为了提高网络关注度,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昵称“景狗”)先后编造并散布四篇关于“真人充气娃娃”的文章,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中于2020年5月14日截取微博博主“林夕的娃娃间”和推特“1inxi'sdo1lhouse”@CreekForest1发布的照片编造不实文章《追查300天我终于抓住了制造“真人充气娃娃”恶魔的尾巴》发布在其公众号上。文章称有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女孩子经“物化”被囚禁在人偶里当成“真人充气娃娃”出售和性侵,而“林夕的娃娃间”用户可能是隐藏在广东云浮经营淘宝店的被害人林某。林某本人信息因此被“搜索”,其公司、员工及其经营的淘宝店遭到大量愤慨网民的辱骂和恐吓,商品因被举报而下架,严重影响其生活、生产活动。该文章被转发到知乎、微博、豆瓣等网络平台,被分享数达14483次,阅读数达394881次,引发了广大网友对文章所反映的性侵、虐待等行为的关注和恐慌以及对云浮本地社会治安的担忧,严重扰乱了云浮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广东、云浮公安等部门因此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经查,文章所指的性侵事件在2019年7月已查证并不存在。
...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欣玮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郭欣玮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欣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欣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裁判文书网)
image_2021-02-20_13-17-43.png
522.5 KB
#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微博 #英烈 #诋毁 #寻衅滋事 #英烈法 #刑事拘留

【南京警方对诋毁英烈的微博大V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平安南京 @微博)

相关新闻🔗
21-02-19 微博大V诋毁英烈被封号,此前处罚为禁言一年
#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微信 #英烈 #诋毁 #寻衅滋事 #英烈法 #刑事拘留

【警方通报男子诋毁戍边官兵被拘:涉嫌寻衅滋事罪 已被刑拘】

据平安北京通报: 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平安北京 @微博)(封面新闻 @微博)

相关新闻🔗
21-02-19 微博大V诋毁英烈被封号,此前处罚为禁言一年
21-02-20 南京警方对诋毁英烈的微博大V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
image_2021-02-23_13-10-59.png
1.3 MB
#武汉 #疫情 #哀悼 #长微博 #寻衅滋事 #玛丽莲梦六 #河北 #燕郊 #三河 #举报 #虚假信息 #未经核实 #审查

【散布涉新冠疫情虚假信息,微博网民玛丽莲梦六因寻衅滋事获刑6个月
原标题:张文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1082刑初263号

去年4月曾在新浪微博发布涉新冠肺炎疫情长篇微博的网民“玛丽莲梦六”已于去年9月因寻衅滋事罪获刑6个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张文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该名网友发布的长篇微博包括官方辟谣的虚假信息和部分未经核实的信息。(每日经济新闻 @微博)(澎湃新闻)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4日1时许,举国上下深切哀悼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中牺牲烈士和逝世同胞的全国性哀悼活动过程中,被告人张文芳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家中,通过自己账号名为“玛丽莲梦六”的新浪微博发布一篇长篇微博,微博内容包括武汉方舱医院称一千人共用一个卫生间,有人在隔离的家中被饿死,有人怕传染给家人便给自己挖好坟偷偷上吊,有人无处就医又怕传染家人而自杀,有人自杀后6小时遗体才被拉走,有人为了买肉从十楼爬下来,有人被派出所罚写一百遍《出门一定要戴口罩》,有人重症治愈后回家发现家人都去世去楼顶上吊自杀等信息。上述部分内容之前已明确被官方辟谣,部分内容为虚假内容。被告人张文芳未经考证发表上述言论,该微博已被大量转发、阅读,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另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9分,三河市公安局燕顺路派出所接上级转警,有网友反映微博名叫“玛丽莲梦六”的用户发了一篇涉及武汉疫情期间谣言的长篇微博,嫌疑人在燕郊开发区上上城三季小区42-1-1003。三河市公安局燕顺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该室将使用微博为“玛丽莲梦六”的张文芳传唤至该所接受调查。2020年4月7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4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芳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已经官方辟谣的虚假信息和部分未经核实的信息,应认定其系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予以散布,且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
被告人张文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裁判文书网

注:附图为涉案长微博(duty-machine @Github)
#东莞 #南宁 #施暴 #寻衅滋事 #殴打 #网传视频 #刑事责任年龄 #专门学校 #未成年

【东莞警方回应网传多人施暴视频,去年已处理请勿二次传播】

平安寮步发布通告:近日寮步警方在工作中发现一女子遭受侵害的视频及图片在网上传播迅速组织开展调查。

经查,该视频及图片是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办理的一宗寻衅滋事案件涉案视频。2020年10月28日嫌疑人黄某因与被害人不合,想寻机教训被害人会同多人约被害人到酒吧喝酒,随后将被害人带到一公寓内殴打和侮辱,并拍摄视频。案发后,我局迅速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其中5人刑事拘留、5人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而送东莞市启智学校启航分校学习),同时将相关视频进行清理。

目前,黄某、欧某两人已被依法批捕,并提起公诉。针对网上流传的视频,我局已立案侦查,进一步查清视频源头。警方提醒网民请勿继续传播有关视频图片,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制造、传播虚假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平安寮步 @微信)

据东莞市教育局信息,东莞启智学校(启航实验分校)是一所由东莞市教育局和东莞市公安局共同管理的专门学校。专门学校的教育对象一般是12—16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中学生和社会适龄青少年;教育内容为常规学校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相应的法律道德教育等;学校实施全封闭式的军事化管理,学校负责学员的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校务后勤管理工作。(东莞市教育局)

此前网传打码视频和相关图片显示,有多人疑似对一名女生施暴。3月24日,南宁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一名工作人员称,目前所看的视频已被打码,声音并不清晰,他们暂不知道视频来源,不能确定具体情况。对此,他们已经报警反映情况。(搜狐新闻 @微博)
#江苏 #南京 #寻衅滋事 #南京大屠杀 #刑事拘留

【网民陈某恶意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被依法刑事拘留】

近日江苏网警接群众举报,有网民使用多个账号连续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接到线索后,南京网警巡查执法 迅速开展工作,于4月2日晚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岁广东普宁人,无业,现居西安)抓获。经查,陈某为博取网民关注,故意发布侮辱南京大屠杀死难者言论。目前,南京警方已对陈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江苏网警 @微博)
#福建 #厦门 #未成年 #殴打 #刑事拘留 #辍学 #寻衅滋事

【警方通报13岁女孩被围殴:围殴者1人被刑拘,4人因年龄不足将另行处理

据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消息2021年4月8日15时许思明公安分局筼筜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张某(女,13岁,平和县人,辍学)被李某、曾某等多人殴打受伤,即迅速处警,依法受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女13岁)、曾某(女,14岁)、黄某(女,12岁)、林某(女,13岁)均已辍学,与被害人张某系同乡朋友。四人因怀疑张某在背后辱骂她们而怀恨在心,遂于4月8日凌晨,以吃烧烤名义将同在厦门的张某诱骗出来,先后将张某带至黄某等人位于思明某小区的暂住处等地殴打,致张某受伤(伤情正在依法鉴定中),同时采取强迫脱衣服等方式进行羞辱并用手机拍摄视频。期间,卢某祥(男,16岁,辍学,李某的同乡朋友)闻讯赶来参与实施不法行为。

目前,卢某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思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李某、曾某、黄某、林某也已到案,因未达到涉嫌罪名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下一步将依法另行处理。

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警方已将案件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并指派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上传转发涉案视频等其他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

目前全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红星新闻 @微博)(厦门警方在线 @微博)
#山西 #寻衅滋事 #诽谤 #虚假诉讼 #诈骗 #敲诈勒索

【李银锁、贾晓丽、高云萍、杜嘉星寻衅滋事、诽谤、虚假诉讼、诈骗、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一)寻衅滋事部分

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因宣泄不满、发泄私愤,编造大量关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安民警的虚假信息,通过网络频繁发布数千篇恶意攻击市委领导、党政机关和政法机关的负面贴文,阅读量达763万余次,严重影响了政府机关的形象。

被告人李银锁捏造了关于阳泉市公安局政治部、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等国家机关的不实举报材料,发布在其共计十一个微博账号中,通过网络肆意散布,并长期频繁向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寄送纸质材料、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不实检举,造成网络秩序及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损害了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二)诽谤部分

1、2015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支队领导示意民警请法师到车管所办公场所做法保佑、祛邪免灾、求神显灵”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刘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314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7万余次。

2、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相某某本人带病提拔”、“管理队伍不严纪律涣散”、“公众场合醉酒举止不雅”、“错误提拔窦某某”、“对李某打压式谈话”、“干涉原车管所所长刘某1正常履职”、“在交警支队花费巨额公款修建活动室用于私人用途”、“醉酒驾车导致事故”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及相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73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31万余次。

3、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技术支持,捏造了大量“崔某某长期经商办理企业(某驾校)”等关于崔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72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9万余次。

4、2019年以来,被告人李银锁为宣泄不满、发泄私愤,由被告人高云萍为其提供不实信息,被告人杜嘉星、贾晓丽提供,捏造了大量“阳泉市交警支队车管所与蓝马甲代办员地下黑色交易”、“车管所违规升国旗”、“张某某带父母去李银锁的办公场所大吵大闹”、“请法师在办案场所作法”等关于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及张某某本人的负面不实信息125余次,通过其本人新浪微博账户在信息网络大肆散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累计阅读浏览量达10万余次。

(三)敲诈勒索部分...
(四)虚假诉讼部分...
(五)诈骗部分...
......
一、被告人李银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内详👉(裁判文书网)
image_2021-05-11_14-25-28.png
180.5 KB
#端点星 #寻衅滋事 #开庭

【端点星网站涉寻衅滋事罪 案件在北京开审

「端点星」是专门将网上被删的热议社会事件文章和资料备份的网站,该网站两名义工陈玫与蔡伟去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拘押超过1年多,案件早上在北京法院开审。

据其兄长推特介绍,“起诉的犯罪事实主要是端点星网站附属的讨论社区有不实信息,给国家领导人和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其兄长还称,“检察院建议刑期是一年三个月,但法官没有当庭宣判。陈玫向家人转达:如果判决结果和量刑建议相符,他就不会上诉。如果严重超出建议刑期,他会提出上诉。”

(RTHK)(陈堃 @twitter)
#北京 #学区房 #我爱我家 #煽动 #寻衅滋事 #刑事拘留 #房地产

【发煽动性信息引发群体性聚集,北京我爱我家两名经纪人被刑拘】

北京日报客户端7月7日证实,因针对西城区教改政策发布煽动性信息引发群体性聚集涉嫌寻衅滋事,北京我爱我家2名经纪人已被刑事拘留。

7月6日,网络上流传出一份“关于我爱我家员工发布煽动性信息的情况通报”。通报指出,近日,北京西城区房管局获悉公安部门情况通报,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名员工,针对西城区教改政策发布煽动性信息引发群体性聚集,涉嫌寻衅滋事已被刑事拘留。

7月7日,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证实,此通报情况属实。目前,西城区房管局已对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立案调查,责令公司对涉事门店停业整顿对涉事员工严肃处理,并在公司内部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同时,涉事2名经纪人的执业信息卡公示已被暂停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将对其采取从业限制措施。(澎湃新闻)

相关新闻🔗
21-07-06 北京西城区将实行多校划片 学区房成为整治重点
#辽宁 #鞍山 #河南 #郑州 #暴雨 #行政拘留 #寻衅滋事

【辽宁鞍山警方:一网民在微信群辱骂受灾河南人民,予以行拘十日】

据@鞍山高新公安 通报2021年7月2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一网名为“鞍山动力车坊王东廷”的网民在河南省郑州市遭受暴雨灾害之际,在微信群内公开辱骂受灾中的河南人民,无事生非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并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查获。经调查,王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因其寻衅滋事行为已被我局行政拘留十日。(鞍山高新公安)
#成都 #南京 #寻衅滋事 #刑事拘留 #反防疫 #殴打 #行政拘留

【成都警方:发表伤害南京人民感情不当言论,一网民被刑拘】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新都 7月29日发布警方通报:7月28日13时许微博网民“当时年少绯衣轻”在网上发表伤害南京人民感情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后迅速开展调查于7月29日8时许依法将该网民徐某(女,30岁,本市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查,徐某对自已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依法被我局刑事拘留。(澎湃新闻)

【南京警方通报3起妨碍防疫案件:发布不实信息、殴打工作人员,均已行政拘留

①贺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检测出我有新冠、阳性"等不实信息,被快速转载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②李某欲从被管控的大门进去小区,被制止后殴打值班人员;

③陈某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出示健康码,殴打社区工作人员。3人均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澎湃新闻)
乌鸦观察
image_2021-05-11_14-25-28.png
#端点星 #寻衅滋事

【端点星:陈玫、蔡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13日上午,陈玫、蔡伟寻衅滋事案(2049端点星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宣判。二人均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当事人家属介绍,二人自去年4月19日起被朝阳警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去年6月12日被检方批捕;据此折抵,如不上诉二人将于数日内获释。(南华早报

source: https://t.me/tnews365/15965
#江西 #吉安 #未成年 #黑社会 #恶势力犯罪 #强奸 #强迫卖淫 #聚众斗殴 #寻衅滋事 #砍刀 #斧头 #红缨枪 #匕首 #砸车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江西吉安中院通报“16岁少年遭围殴反杀案”二审案情】
关于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案的案情通报

8月31日上午9时至11时,我院依法对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上诉、抗诉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为回应社会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现将有关案情通报如下:

一、一审公诉机关指控和法院认定的事实

(一)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的事实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出生于2003年12月29日)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吴某具体参与了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的以下违法犯罪: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两起
(1)2019年9月左右的一天,吴某在永新县城丽枫酒店敲错房门,被房间内的肖某甲辱骂。双方因此结怨并多次
相互寻仇。吴某与龙某、曾某、文某等人商量,先准备砍刀,到时候遇到肖某甲等人随时可以报仇。2019年10月5日晚上,吴某发现跟肖某甲玩在一起的刘某某在永新尽城某电竞馆上网后,就打电话通知龙某、曾某、文某等人携带刀具驾车来网吧报复刘某某。龙某、文某、曾某与吴某碰面后,就从车上拿了四把刀,每人一把,接着龙某等四人冲入网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吧在网吧内看到刘某某正在上网,吴某等四人拿刀砍伤刘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就叫也在网吧内上网的肖某甲等人帮忙。龙某、曾某、文某见对方人数众多,立即从网吧跑出来,吴某被肖某甲等人围住后殴打,后肖某甲等人还将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玻璃砸坏。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价格认定,吴某的长安悦翔小型汽车损失价格为1440元。
(2)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的好,因上述恩怨,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双方开车在永新县三湾广场的某商店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驶奥迪轿车追截吴某等人的比亚迪轿车。随后吴某车上的陈某电话请求李某帮忙解决此事,李某了解情况后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吴某寻仇。吴某知道后便叫同伙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至车上。之后吴某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继续驾车外出,双方在永新县人民医院前十字路口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非法拘禁犯罪事实一起
2019年6月12日左右,因李某某(女、未成年)将张某某(女、未成年)被肖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张某某的母亲肖某得知此事后,强行把李某某带到吴某在永新县的廉租房。在租房内,肖某威胁、恐吓李某某,并对李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吴某受肖某指使,用李某某手机编发虚假信息。

寻衅滋事违法事实三起
(1)2019年5月中旬,曾某等人与永新县某中学学生发生矛盾,吴某将此事告知了肖某,要肖某出面帮忙解决。2019年5月16日12时许,曾某伙同吴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并追逐在校学生戴某等人。当天16时30分许,曾某伙同吴某、龙某、文某及王某、李某、贺某某、罗某乙等人,在该中学门口蹲守、追逐在校学生龙某甲等人,造成龙某甲左臂轻微伤。
(2)2019年9月3日0时30分许,吴某、曾某、段某甲等人因在段某乙家门口被段某乙质问,曾某使用石头将段某乙的大众途锐轿车玻璃砸坏,经永新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损失价格为600元。
(3)2019年10月2日,吴某与曾某、文某、龙某、刘某甲等人在永新某ktv内唱歌,刘某甲与颜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吴某、文某、曾某等人看到后,也参与殴打颜某某。经鉴定,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吴某参与上述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活动时,除第二起聚众斗殴外,均因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起诉指控的吴某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即指上述聚众斗殴的第二起事实。

(二)吴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

2020年4月23日,吴某、刘某乙、左某、胡某在安福县平都镇小康路租住了房屋。通过玩快手,吴某认识一个安福的女孩(即肖某某),肖丙认识一个安福的叫刘某丙的女孩。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打车到山庄乡把刘某丙、肖某某接到安福县城,在锦洋宾馆开了410房间。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四人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因王某某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便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与吴某发生争吵,并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当日2时30分,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法定代理人在场和辩护律师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认为:
1.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五年,但一审判决八年)。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构成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畸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二年,但一审判决三年)。
2.吴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吴某故意伤害事实不清,吴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成立特殊防卫,对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的后果,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存在防卫过当的性质认定准确、阐明恰当、理由充分,不存在公诉指控与法庭审理不一致的情形。该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以及手机电子证据等证据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我院将在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对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本案的二审判决结果,将及时依法对外发布。

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