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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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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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微博 #英烈 #诋毁

【微博大V诋毁英烈被封号,此前处罚为禁言一年】

据微博管理员发布微博称,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相关规定对该账号予以禁言一年处罚。

在三个小时后,微博管理员发布微博称,账号@辣笔小球 发布诋毁英烈的时政有害内容,且影响恶劣,现依据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关闭。该账号使用人持有的另一个账号@球夜行 也已一同关闭。

经济观察报对此回应称,该账号所有者仇子明早在2015年就已经从经济观察报离职。其言行与经济观察报没有任何关系。(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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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对诋毁英烈的微博大V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南京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于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经审查,仇某某对博取网民关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实、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希望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平安南京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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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男子诋毁戍边官兵被拘:涉嫌寻衅滋事罪 已被刑拘】

据平安北京通报: 2月20日,有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多条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引发群内成员强烈不满。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1时许,将该网民陈某强(男,28岁)查获,该人对为发泄个人情绪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平安北京 @微博)(封面新闻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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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阳一网民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被行拘7日 】

据平安绵阳通报:2月20日16时许,我局接到举报网民”知名Zed”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了一条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图2)。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

2月21日9时许,该网民杨某(男,25岁,绵阳涪城区人)迫于公安机关压力,主动到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元通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澎湃新闻 @微博)(平安绵阳 @微博)(作者海菱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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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1男子侮辱诋毁戍边英雄被依法刑拘】

2月21日12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

对此,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22时许将该嫌疑人田某论(男,40岁)查获,其对在微信群发表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嫌疑人已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茂名滨海平安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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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个:贵阳一男子发布诋毁戍边英雄官兵言论被拘13日】

2021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南明公安分局网安大队通过网络巡查发现:有网民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诋毁侮辱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

对此南明公安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上午10时许,在南明区花果园一房屋内,将该网民代某(男,30岁,贵阳人)查获。

代某对发表违法言论的事实供认不讳,南明公安分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代某作出行政拘留13日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贵阳公安南明分局 @微信)

【第六个:秦皇岛一男子发布诋毁戍边英雄官兵言论被拘15日 】

2月21日14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接网友举报,称有网民发布诋毁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言论。

接报后,秦皇岛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于21日下午将嫌疑人唐某某(男,20岁)查获,唐某某对其发布诋毁英烈言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其违法行为深感痛悔。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嫌疑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秦皇岛公安)(北京日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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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微信 #英烈 #诋毁 #英烈法 #刑事拘留 第七个

【旅居国外男子诋毁戍边英雄被上网追逃】

据平安沙坪坝 :21日有网民举报@ TSCB8 在新浪微博评论区发表诋毁贬损卫国戍边英雄官兵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核实,该网民系重庆市沙坪坝区人王某(男,19岁),2019年7月至今旅居国外。目前,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并对其上网追逃。 (中国新闻网 @微博)(平安沙坪坝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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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英烈 #诋毁 #口罩 #反防疫 #四川 #遂宁

【四川一高校教师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已停职接受调查】

2月24日,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遂宁河东公安 发布警情通报称,网传我市某学校一教师在班级群内发表不当言论一事,公安机关已关注到并第一时间介入开展相关调查。

此前有网友称“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一名辅导员长期在课余时间使用班级群骚扰学生,令人反感烦厌。”截图显示,该辅导员发言内容包括侮辱牺牲英雄、反对疫情期间戴口罩等。之后该网友反映这名辅导员已被更换。

封面新闻24日从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获悉,该校某教师因被举报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已被停职接受警方调查。(观察者网)(附:涉案相关言论)
#中印 #加勒万河谷 #拉达克 #牺牲 #烈士 #微博 #英烈 #诋毁 #刑法修正案 #追诉 等到三月一

【南京检察机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依法批准逮捕

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追诉。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南京检察 @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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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 #审查 #交流 #统一 #传统文化 #英烈 #宗教政策 #迷信 #歧视 #未成年 #卫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平等互利的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十四条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许可。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虚假信息,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未成年人专门时段、未成年人节目专区、未成年人模式等措施,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专员、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等机制,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节目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合理安排播放时间、版面。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予以警告并可以通报批评,收缴节目载体或者清除相关节目内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七日至三十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可以责令一年以上五年以内不得从事相关广播电视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境内播放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的;
(二)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节目含有本法第十九条禁止内容的;
(三)擅自设立境外机构驻华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与境外组织、个人合作制作电视剧片的;
(五)擅自引进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和在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中展播的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向境外提供或者赴境外交流的广播电视节目含有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内详👉(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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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笔小球”诋毁戍边英雄 一审获刑8个月】

5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人职责,提请追究被告人仇子明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仇子明及其辩护人暨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仇子明在卫国戍边官兵誓死捍卫国土的英雄事迹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其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于10时29分、10时46分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上述微博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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