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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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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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医疗

【化妆品监管新规:标签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

国务院29日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中新网)

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在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1月13日发布。(人民政府
#海南 #免税 #离岛免税 #化妆品 #手表 #首饰

【海南离岛免税新政实施一年,销售额同比增长226%】

自去年7月1日海南离岛免税政策调整以来,一年来,离岛免税商品销售额同比增长226%,达468亿元。日均购物金额1.28亿元,同比增长227%;日均购物旅客1.9万人次,同比增长102%。据海关统计,销售金额前三大商品分别为化妆品、手表、首饰,销售金额合计占同期离岛免税销售总额的71.5%。(央视新闻)(第一财经)
#未成年 #化妆品 #牙膏 #食用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第七条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
(一)应当选用有长期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处于监测期的新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二)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三)儿童化妆品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第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第二十一条 儿童牙膏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国家药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