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 #后续 #医疗 #伤医 #医患关系 #时间线
有消息说老太太终于过世了,自己梳理了一下这个跨年的魔幻剧情。总结一下,因为卫生系统从上到下的官僚作风,不断突破人性底线,把舆论推向更坏的深渊。
12月24日6时,嫌疑人在民航总医院急诊杀害杨文医生,手段极为残忍,杨大夫当场死亡;
12月25日,有消息称领导要求“维持杨大夫生命体征至少到第二天”,于是官僚机械地对杨大夫遗体强行按压长达20小时;
12月26日,有消息称卫计委要求不惜代价救治杀人嫌疑人母亲。因此免费入住著名的朝阳医院ICU享受VVIP待遇,舆论爆炸;
12月27日,有多位医务工作者因愧对死去的同僚,拒绝参与会诊,被医院领导批评为“没有政治敏感性”;
12月29日,医学专家凌峰作为第三方出面“辟谣”,否认免费入住VVIP,同时称患者家属是自行拨打999电话入住朝阳医院,“还交了押金”;
12月30日,朝阳医院内部系统曝光,显示12月27日邀请协和医院等专家会诊,且费用由医院支付;
12月31日,朝阳医院官微侧面证实了上述爆料,但仍简称是正常流程(该微博已关闭评论)。
对这里几个爆料的验证,其实并不难分析:杨文医生受伤极重,血管神经肌肉颈骨都被切断,在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抢救”拖到第二天,可见完全是在机械执行任务;朝阳医院是全国有名的住院难大医院,病人一个电话就能入住,实在是突破了社会大众的一般常识……
讽刺的是,这些官僚主义的上级命令的出发点还相当政治正确——抢救杨大夫是不放弃一丝希望,全力救治杀人犯家属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甚至凌专家出面辟谣还是为了淡化医患矛盾——然而,因为在执行层面完全罔顾常识,甚至突破了作为医务工作、作为人性的底线,结果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
请记住:杀死杨大夫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无赖。(红茶魔术猫)
有消息说老太太终于过世了,自己梳理了一下这个跨年的魔幻剧情。总结一下,因为卫生系统从上到下的官僚作风,不断突破人性底线,把舆论推向更坏的深渊。
12月24日6时,嫌疑人在民航总医院急诊杀害杨文医生,手段极为残忍,杨大夫当场死亡;
12月25日,有消息称领导要求“维持杨大夫生命体征至少到第二天”,于是官僚机械地对杨大夫遗体强行按压长达20小时;
12月26日,有消息称卫计委要求不惜代价救治杀人嫌疑人母亲。因此免费入住著名的朝阳医院ICU享受VVIP待遇,舆论爆炸;
12月27日,有多位医务工作者因愧对死去的同僚,拒绝参与会诊,被医院领导批评为“没有政治敏感性”;
12月29日,医学专家凌峰作为第三方出面“辟谣”,否认免费入住VVIP,同时称患者家属是自行拨打999电话入住朝阳医院,“还交了押金”;
12月30日,朝阳医院内部系统曝光,显示12月27日邀请协和医院等专家会诊,且费用由医院支付;
12月31日,朝阳医院官微侧面证实了上述爆料,但仍简称是正常流程(该微博已关闭评论)。
对这里几个爆料的验证,其实并不难分析:杨文医生受伤极重,血管神经肌肉颈骨都被切断,在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抢救”拖到第二天,可见完全是在机械执行任务;朝阳医院是全国有名的住院难大医院,病人一个电话就能入住,实在是突破了社会大众的一般常识……
讽刺的是,这些官僚主义的上级命令的出发点还相当政治正确——抢救杨大夫是不放弃一丝希望,全力救治杀人犯家属是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甚至凌专家出面辟谣还是为了淡化医患矛盾——然而,因为在执行层面完全罔顾常识,甚至突破了作为医务工作、作为人性的底线,结果起到了完全相反的作用。
请记住:杀死杨大夫的,不仅仅只是一个无赖。(红茶魔术猫)
#上海 #医疗 #医护 #免责 #法规条例 #联网查询 #医疗队 #安检 #伤医 #医患关系 #社保 #医保 迟来的法令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沪府令40号)】
第十条(感染控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控制知识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技能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及责任免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参加公共场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突发事件现场救治,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
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内详(上海市卫健委)
【《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沪府令40号)】
第十条(感染控制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控制知识培训制度,并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开展技能专项培训。...
第十一条(传染病报告及责任免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后,应当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
医疗卫生人员发现存在传染危害的新型病例,有权直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所在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高级别的防护措施。医疗卫生人员因判断错误而报告的,依法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信用激励)
医疗卫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将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一)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处置和救援,表现突出的;
(二)主动参加公共场所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突发事件现场救治,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安排安全检查的,进入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其他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安保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重失信惩戒)
实施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列禁止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惩戒措施外,行政机关还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六)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使用医保就医;
内详(上海市卫健委)
乌鸦观察
#浙江 #杭州 #医院 #爆燃 #伤医 #医患关系 #医疗 【浙一医院6号楼5楼发生疑似爆炸物爆燃事件,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 据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通报,2021年1月22日上午10时55分许,我局接到报警称浙医一院6号楼5楼发生一起疑似爆炸物爆燃事件,造成3名医院工作人员和1名病人受伤警方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平安上城)(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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