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公共卫生 #应急处置 #个人信息 #分餐制 #口罩 #宠物 #应急物资储备 #动员 #医疗 #薪酬 #隔离 #中医药 #法规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0号】
《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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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禁止歧视与隐私保护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正在接受治疗或者已被治愈的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不得歧视来自或者途经疫区、疫情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个人生活
第十八条 个人应当加强自我健康管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养成勤洗手、分餐、使用公筷公勺、不食用野味等文明健康生活习惯;在呼吸道传染病流行期间,进入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并保持社交距离。个人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宠物免疫接种等义务,养成文明饲养习惯。
第六十一条 对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以及依法应当隔离治疗的乙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集中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应当予以配合;拒不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八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通告或者不配合各项依法采取的措施,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导致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未向消费者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定范围,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应急物资储备与医疗储备
第二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实施应急物资的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的储备,建设和完善应急物资生产体系。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应急物资的生产品种、数量、能力保障等。
第六十八条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启用市公共卫生物资储备机构的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卫生事件一线应急处置需要。应急储备物资不足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启用技术方案和生产能力储备,指令相关企业迅速转入生产。
第二十七条 本市建立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定点医疗机构储备制度。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应急救治床位数量,确定一定数量的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可以转化为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区储备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少于一家。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面积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做好临时医院预设规划和储备。
医护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市优化市、区疾控机构职能设置和硬件设施,科学核定人员编制,完善人才培养使用机制,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建立人员薪酬动态增长长效机制,稳定基层疾控队伍、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第七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参与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的人员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并在职称评审和岗位晋升上予以优先考虑。
本市对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对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工伤、抚恤、烈士褒扬等相关待遇。
舆论监督
第三十六条 获悉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疾控机构报告,或者通过12345市民热线报告。
第八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公正报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情况,对违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应急处置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根据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可以根据需要划定区域风险等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区域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中医药
第六十三条 本市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中的作用,提高中医药救治能力,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中医药救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在预防、救治和康复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草案)(上海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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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公共卫生 #法规条例 #京津冀 #应急物资储备 #家庭 #中医药 #滞留人员 #信用体系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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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
第十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区域合作,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实行信息共享、应急资源合作、应急物资生产联合保障、重大应急策略和措施联动。
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健全医疗防治、技术储备、物资储备、产能动员为一体的公共卫生应急保障体系。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储备目录并动态调整;在医疗救治场所和储备单位实施应急物资的实物储备,完善动态轮转机制;引导单位和家庭日常储备适量应急物资。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三)商务、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调配供应,完善生活必需品监测网络,保障生活必需品供应;
舆情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报告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第四十三条
(十一)新闻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引导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舆情,强化网络宣传,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快速反应、及时发声,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中医药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支持中西医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预防救治作用,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完善中西医协同救治机制;组织制定中医药防治方案,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中药企业为重点岗位、重点人群提供中药预防方等服务。
弱势群体
第三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监管场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应对措施;对老、幼、病、残、孕产、孤寡、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滞留人员等群体给予应急救助。
人员动员与信用体系
第五十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组织职工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用体系,在应急物资采购、场所储备、志愿捐赠、信息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建立信用制度,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北京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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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 #英宗 #全球化 #供应链 #数字货币 #应急物资储备 #国企 #城市化 #中医药 #消费 #数字税
【习近平: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
第一,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关系我国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加入国际大循环,形成了市场和资源(如矿产资源)“两头在外”、形成“世界工厂”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抓住经济全球化机遇、快速提升经济实力、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这次疫情可能加剧逆全球化趋势,各国内顾倾向明显上升,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可能出现重大变化。
...
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重要基础。...
第二,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一是要拉长长板,巩固提升优势产业的国际领先地位,锻造一些“杀手锏”技术,持续增强高铁、电力装备、新能源、通信设备等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提升产业质量,拉紧国际产业链对我国的依存关系,形成对外方人为断供的强有力反制和威慑能力。二是要补齐短板,就是要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在关键时刻可以做到自我循环,确保在极端情况下经济正常运转。
...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实行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国家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搞好军民融合储备...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当然,国有企业也要改革优化,但绝对不能否定、绝对不能削弱。要坚持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不断增强领导力、组织力、执行力。...
第三,完善城市化战略。
...长期来看,全国城市都要根据实际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大城市人口平均密度要有控制标准。要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郊区化发展,有序推动数字城市建设,提高智能管理能力,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过密问题。
...中西部有条件的省区,要有意识地培育多个中心城市,避免“一市独大”的弊端。...
第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中医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论证,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中西医结合,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新华网)
【习近平: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重大问题】
第一,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构建完整的内需体系,关系我国长远发展和长治久安。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加入国际大循环,形成了市场和资源(如矿产资源)“两头在外”、形成“世界工厂”的发展模式,对我国抓住经济全球化机遇、快速提升经济实力、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这次疫情可能加剧逆全球化趋势,各国内顾倾向明显上升,我国发展面临的外部环境可能出现重大变化。
...
消费是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中等收入群体是消费的重要基础。...
第二,优化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一是要拉长长板,巩固提升优势产业的国际领先地位,锻造一些“杀手锏”技术,持续增强高铁、电力装备、新能源、通信设备等领域的全产业链优势,提升产业质量,拉紧国际产业链对我国的依存关系,形成对外方人为断供的强有力反制和威慑能力。二是要补齐短板,就是要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在关键时刻可以做到自我循环,确保在极端情况下经济正常运转。
...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各领域数字化优化升级,积极参与数字货币、数字税等国际规则制定,塑造新的竞争优势。...
...实行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相结合,国家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相结合,搞好军民融合储备...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当然,国有企业也要改革优化,但绝对不能否定、绝对不能削弱。要坚持和完善新型举国体制,不断增强领导力、组织力、执行力。...
第三,完善城市化战略。
...长期来看,全国城市都要根据实际合理控制人口密度,大城市人口平均密度要有控制标准。要建设一批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郊区新城,推动多中心、郊区化发展,有序推动数字城市建设,提高智能管理能力,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过密问题。
...中西部有条件的省区,要有意识地培育多个中心城市,避免“一市独大”的弊端。...
第六,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在这次疫情防控中,中医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科学论证,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强中西医结合,不断提高能力和水平。(新华网)
#新冠 #孕妇 #应急物资储备 #妇幼保健
【1107 国家卫健委: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急诊急救患者】
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规范做好孕产妇住院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通知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配足配齐急救、抢救、重症救治、监护、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原则上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求。(中国新闻网)
【1107 国家卫健委: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延误治疗急诊急救患者】
国家卫健委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规范做好孕产妇住院服务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
通知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配足配齐急救、抢救、重症救治、监护、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防护装备、消毒用品储备,原则上物资和药品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求。(中国新闻网)
#德国 #应急物资储备
【防医疗物资短缺 德拟建19处国家储备中心】
德国卫生部长延斯·施潘周一(11月30日)宣布,联邦政府决定在国内建立19处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以确保未来应对类似冠病大流行的卫生危机时不再出现医疗物资短缺的情况。
德国卫生部当天发布的公报显示,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将用来储备口罩等防护装备以及呼吸机和药品等,2021年年底前将主要储备已采购的医疗物资,之后其中的进口产品都将替换为德国国产产品。
公报还介绍,联邦政府将拨款10亿欧元(约16亿新元)用于建设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按计划,这些储备中心最多可储备满足全国半年所需的医疗物资,实际使用时至少要储备可供全国使用一个月的医疗物资。(联合早报)
【防医疗物资短缺 德拟建19处国家储备中心】
德国卫生部长延斯·施潘周一(11月30日)宣布,联邦政府决定在国内建立19处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以确保未来应对类似冠病大流行的卫生危机时不再出现医疗物资短缺的情况。
德国卫生部当天发布的公报显示,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将用来储备口罩等防护装备以及呼吸机和药品等,2021年年底前将主要储备已采购的医疗物资,之后其中的进口产品都将替换为德国国产产品。
公报还介绍,联邦政府将拨款10亿欧元(约16亿新元)用于建设国家医疗物资储备中心。按计划,这些储备中心最多可储备满足全国半年所需的医疗物资,实际使用时至少要储备可供全国使用一个月的医疗物资。(联合早报)
#北京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舆情 #应急物资储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1.4.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4.1 信息报送
4.1.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由市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 本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内详👉(央视新闻)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1.4.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
3.2.3 预警发布和解除
(4)对于需要向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由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对于仅在行业(领域)内部发布的警示性信息,可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本系统、本单位及可能受影响范围内自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预警信息。
4.1 信息报送
4.1.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事发地的区、重点地区管委会要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送。
4.1.5 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信息,直到应急处置结束。
4.7.1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处置主责部门进行管理与协调,由市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处置主责部门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应在5小时内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成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指挥部宣传组,或由市政府新闻办在24小时内牵头组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对于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未经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应急处置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4.7.2 舆论引导
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处置主责部门等单位及事发地的区政府,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和负面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6.4 物资装备保障
6.4.1 本市建立健全平时服务与灾时应急相结合、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实现应急物资的集中管理和统一调拨。
内详👉(央视新闻)
乌鸦观察
#北京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舆情 #应急物资储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的通知】 1.4.1 本市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其…
#突发事件 #信息发布 #舆情 #应急物资储备 #瞒报 #通信 #个人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14年首次大修:拟建立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此次也提请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畅通渠道、完善有关制度,草案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
三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四是明确规定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草案对完善应急保障制度作出具体安排。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此次大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注重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特殊、优先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央视新闻)
【突发事件应对法14年首次大修:拟建立新闻采访报道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此次也提请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这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公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
为了保障突发事件及其应对管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畅通渠道、完善有关制度,草案规定:
一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采访报道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是建立网络直报和自动速报制度,提高报告效率,打通信息报告上行渠道。
三是加强应急通信系统、应急广播系统建设,确保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的通信、广播安全畅通。
四是明确规定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草案对完善应急保障制度作出具体安排。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动态更新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目录,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促进应急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运输;建立健全能源应急保障体系,保障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能源供应。
此次大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注重保障社会各主体合法权益,提出在突发事件应对管理工作中,应当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特殊、优先保护。
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草案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