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实有人口 #外来人口 #流动人口 #户籍 #居住证 #一网通办 #登记 #登记信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2021年2月7日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
本规定所称实有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或者停留的本市户籍人员、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人员(以下称来沪人员)。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
在本市居住的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来沪人员的姓名、现居住地以及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等信息:
(一)用人单位聘用来沪人员的;
(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为来沪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
(三)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的经营管理者为来沪人员提供设立摊位服务的。
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事居住房屋中介业务时,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住宿服务场所义务):
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由市公安部门认定。
十、将第二十四条条标修改为“对违反登记信息规定的处罚”,条文修改为:
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和超市的经营管理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 #实有人口 #外来人口 #流动人口 #一网通办 #登记 #登记信息
【上海:“在沪停留超24小时所有人员需强制登记”系误读】
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网民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高度关注,对此解答如下:
《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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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3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沪府令43号)
21-03-0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
注:要点一览中要求超过24小时需申报,若干规定原文中并无此要求,其中五八九十条针对经营者提出。
【上海:“在沪停留超24小时所有人员需强制登记”系误读】
4月1日,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开始施行,网民对“来沪人员短暂停留是否需强制登记”高度关注,对此解答如下:
《规定》明确将短暂停留的来沪人员纳入实有人口范围,旨在提升实有人口服务效能,个人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自愿登记,不作强制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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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3-08 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要点一览
注:要点一览中要求超过24小时需申报,若干规定原文中并无此要求,其中五八九十条针对经营者提出。
#人口 #人口普查 #统计 #数据 #七普 #性别 #家庭户 #户籍 #民族 #老龄化 #教育 #城市化 #流动人口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5月11日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与六普持平。
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11%;各少数民占8.89%。与六普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
与六普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广东 省达到 126,012,510 人,成为人口最多的省份。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占比重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占比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占比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占比下降1.20个百分点。
0—14岁人口占17.95%;15—59岁人口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占13.50%。与六普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218360767人。与六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032人上升为150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8788人下降为34507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6779人下降为24767人。
全国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六普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
与六普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国家统计局1、2、3、4、5、6、7、8)
【详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摘要】
5月11日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总人口为141178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133972万人相比,增加7206万人,增长5.38%,年平均增长率为0.53%。
总人口性别比为105.07,与六普持平。
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62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10人减少0.48人。
全国人口中,汉族人口占91.11%;各少数民占8.89%。与六普相比,汉族人口增长4.93%;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10.26%。
与六普相比,31个省份中,有25个省份人口增加。人口增长较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南,分别增加21709378人、10140697人、6088113人、5734388人、5341952人。#广东 省达到 126,012,510 人,成为人口最多的省份。
分区域看,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东部占比重升2.15个百分点,中部占比下降0.79个百分点,西部占比上升0.22个百分点,东北地占比下降1.20个百分点。
0—14岁人口占17.95%;15—59岁人口占63.35%;60岁及以上人口占18.70%,其中65岁占13.50%。与六普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35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6.79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
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人口为218360767人。与六普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8930人上升为15467人;拥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032人上升为15088人;拥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8788人下降为34507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6779人下降为24767人。
全国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901991162人,占63.89%(2020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45.4%);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509787562人,占36.11%。与六普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4.21个百分点。
与六普相比,人户分离人口增长88.52%;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增长192.66%;流动人口增长69.73%。(国家统计局1、2、3、4、5、6、7、8)
#婚姻登记 #跨地区 #流动人口 #户籍 #居住证 #离婚 #结婚 #统计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1日起试点推行】
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现行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一规则的制定固然有着当时的考虑,但在如今看来,将给不少群众带来负担。
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平均每年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直接服务群众近4000万人次。
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的现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4.93亿人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5岁至35岁的人员占了总量的70%以上。这些人员多为外出打工就业、经商办企业、求学参军人员,适婚人员占绝对比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新华社)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6月1日起试点推行】
记者19日从民政部获悉,近日,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根据现行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结婚、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这一规则的制定固然有着当时的考虑,但在如今看来,将给不少群众带来负担。
民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平均每年办理结婚登记1000万对左右、离婚登记近400万对、补领婚姻登记证400万对左右,直接服务群众近4000万人次。
与之相对的是我国人口流动愈发频繁的现状。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有4.93亿人处于“人户分离”的状态。更值得注意的是,流动人口中15岁至35岁的人员占了总量的70%以上。这些人员多为外出打工就业、经商办企业、求学参军人员,适婚人员占绝对比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流动群体返乡办理婚姻登记必将产生较大的时间、人力、物力和经济成本。
据民政部介绍,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启动后,如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也可在试点地区办理婚姻登记。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认定依据是看是否持有有效居住证。(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