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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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狱乌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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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司机 #猝死 #工伤 #社保 #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 #劳动者权益 #夜班 #好邻居 #北京 两则

【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公司曾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 福州市人社局: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近日,“福建公交司机猝死不被认定工伤”一事引发网络热议,涉事公司称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只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在福建福清市人社局介入后,认定属于工伤。

司机陈师傅的弟弟称:哥哥所在的汽运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每月给500元补贴,因此陈师傅不能认定工伤。公司称这是自身发病,跟公司没有关系,出于人道主义只能赔偿10万元。对此汽运公司领导梁先生回应,是员工不愿意上社保,目前在和家属协商中,“要是协商不下来,那我们也没办法,也只能走法律程序了”。

28日中午,福建福清市人社局:突发心梗司机陈祖军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福清市交通局将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

另据福州新闻网消息,1月25日,车内视频还原了事情的整个过程。8点04分48秒,陈祖军在驾车途中,突感胸口不适,不断单手捶胸并剧烈咳嗽。8点05分56秒,陈祖军强忍剧痛,将公交车驾离主干道,缓缓减速,拉手刹,把车安全停靠在路边。
车停后,陈祖军下车走到路边缓解疼痛。8点16分56秒,陈祖军突然栽倒在地。乘客赶忙下车询问,并不停地帮忙拍打陈祖军的后背。过了一会儿,乘客上车将驾驶位的手机拿给陈祖军,陈祖军操作手机约40秒。
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乘客第一时间报警,公司人员也立即赶到现场把陈祖军送到当地医院抢救。不幸的是,当日9点35分,陈祖军抢救无效,再也没有醒过来。(每日经济新闻)(新华视点 @微博)(搜狐新闻 @微博)(搜狐新闻 @微博)

【北京好邻居员工连上20天大夜班猝死,三年一直未签合同

近日,北京西城。好邻居新街口豁口店54岁员工黄静上完大夜班后,倒在单位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现场,医院鉴定为猝死。28日,家属告诉记者,黄静生前已经连上二十多天“19点-7点”12小时大夜班,且工作3年,好邻居未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没有上任何保险,所有工资均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发放。家属认为,黄静的去世应认定为工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许浩律师表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通过按时上下班、发放工资等相关证据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静是属于因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头条新闻 @微博)
#黑龙江 #大庆 #居家办公 #工伤

【“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最新进展:已被认定为工伤】

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从柴媛家属处获悉一份由大庆市人社局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2020年7月13日用人单位向该局提出柴媛的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市自然资源局在6月份执行弹性工作制,6月18日上午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龙凤小镇小区的犯罪嫌疑人靳谋杀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款3项之规定,本机关认定柴媛为工伤。

该份《认定工伤决定书》盖有大庆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专用章,落款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遭一名无工作交集的个体从业者杀害,其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0年底,柴媛的父亲不服此决定将黑龙江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同时将柴媛生前所在单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列为第三人,请求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2021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

2021年7月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撤销两被告黑龙江省人社厅和大庆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判令被告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澎湃新闻)
#劳动者权益 #加班 #996 #加班费 #奋斗者计划 #包薪制 #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工伤 #猝死 #仲裁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委员会将案件情况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吴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吴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0000元。...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职某汽车服务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含加班费)。2021年2月,周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认为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某汽车服务公司亦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支付差额。某汽车服务公司认可周某加班事实,但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中已含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

根据周某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即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周某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工资,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加班费,也超出了4000元的约定工资,表明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周某加班费。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费差额。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报刊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林某主张其工作期间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记录(显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询公司均实名认证,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两次,第一次打卡时间为早9时左右,第二次打卡时间为下午6时左右;打卡地点均为某教育咨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个别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资支付记录打印件(显示曾因事假扣发工资,扣发日期及天数与打卡记录一致,未显示加班费支付情况)。某教育咨询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主张林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教育咨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费10000元(裁决为终局裁决)。...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8月,某服务公司(已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某服务公司为某传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员,每天工作11小时,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时286小时。2017年9月,某服务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传媒公司工作,未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时分别为319小时、293小时、322.5小时,每月休息日不超过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时间为当日晚8时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时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时30分晕倒在单位卫生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传媒公司与李某近亲属惠某等签订赔偿协议,约定某传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万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赔偿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间享有的权利,向某传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上述协议签订后,某传媒公司实际支付惠某等各项费用计423497.80元。此后,李某所受伤害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某服务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因用人单位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全部赔偿。某服务公司和某传媒公司连带赔偿惠某等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合计766911.55元。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该工资表显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当日双方签署离职申请交接表。该表“员工离职原因”一栏显示:“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员工确认”一栏显示:“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经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单位主张权利。”员工签名处有肖某本人签名。肖某对离职申请交接表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表中“员工确认”一栏虽系其本人签字,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该栏内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支付加班费8226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肖某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与某快递公司连带支付肖某加班费24404.89元。

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张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离职。工作期间,张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19年12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建筑公司以张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费46293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8120元。张某与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内详👉最高人民法院
#劳动者权益 #职业风险 #加班 #工伤

【世卫组织/国际劳工组织:每年有近200万人死于工作相关因素,最大风险是长时间工作】

据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首次联合估算,2016年共有190万人死于工作相关疾病和损伤。

世卫组织/劳工组织在《关于2000-2016年与工作有关的疾病和伤害负担的联合估算:全球监测报告》中指出,大多数与工作有关的死亡是呼吸道和心血管疾病造成的。

其中非传染性疾病死亡病例占81%。主要死因是:慢性阻塞性肺病(45万例死亡);中风(40万例死亡)和缺血性心脏病(35万例死亡)。职业损伤造成19%的死亡(36万例死亡)。

该项研究审视了19项职业风险因素,例如长时间工作以及在工作场所暴露于空气污染、哮喘原、致癌物质、人体工程学风险因素和噪音等。其中最大风险是长时间工作,造成大约75万人死亡。在工作场所暴露于空气污染(颗粒物、气体和烟雾)造成45万人死亡。(联合国新闻
#德国 #工伤 #居家办公 #通勤

【德国法院裁定:居家办公时,起床走到办公桌是通勤,摔倒算工伤
Fall on walk from bed to desk is workplace accident, German court rules

德国一名居家办公的男子在起床后打算开始工作,在走向楼下的办公桌的时候,从螺旋形的楼梯摔倒,并伤到了背部。

负责监督社会保障问题的联邦社会法院在其裁决中说,他可以申请工伤保险索赔,因为在技术上讲他是在通勤。

法院指出,该雇员通常 "没有事先吃早餐就立即开始在家里的办公室工作"。

不过法定的意外保险只适用于 "第一次 "上班的路途,这表明在已经在家庭办公室之后再去吃早餐的路上,可能不视之为通勤。

卫报报道称,在许多国家,无论员工在哪里工作,公司都有照顾他们的义务。

德国联邦法院说,"如果被保险的活动是在被保险人的家中或在其他地方进行的,则提供的保险范围与在公司场所进行的活动相同。"(卫报

相关报道📰
【Weg vom Bett ins Homeoffice gesetzlich unfallversichert】- 联邦社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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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 #猝死 #抢救 #舆情 #回应 【字节跳动回应“网传员工猝死”:系健身后送医,凌晨仍在抢救 】 2月22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发文称“字节跳动一名28岁员工猝死”。23日,‌字节跳动方面向南都记者提供的该司内网发文截图显示,该员工在健身房运动时举止异常,由教练拨打120叫来急救人员到场救治后送上救护车,截至23日0时30分仍在医院抢救。 截图发文显示,2月21日18时,‌该员工前往中卫通健身房运动。18时56分,他在运动约1小时后出现头晕现象,进入茶水间休息。健身房教练发现举止异常,上前询…
#字节跳动 #猝死 #抢救 #舆情 #回应 #工伤 #工伤认定

【字节跳动确认28岁员工不幸离世将向家属提供抚恤和关怀】

《科创板日报》23日讯,记者从字节跳动内部获悉,字节跳动内部论坛发布公告:2月23日13时43分,从医院获知,在抢救41个小时后,吴同学不幸离世。公司已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全力提供后勤支持,公司还将向吴同学家属提供抚恤和关怀,协助处理好相关事宜,尽力帮助其家人渡过难关。(财联社)

【20210623 南方日报:工伤认定应突破“48小时时限”】

2021年5月,多起职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引发热议。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就造成一个问题,47小时与49小时,时间上差别不大,但结果很可能不同。而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往往对“48小时时限”作严格解释,相关司法机关也一再明确不应对其进行扩大化。其主要原因是,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主体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与工作的相关性是其中关键性因素。而视同工伤本身已经是一种扩大保护,是对原有工伤制度的突破,如果再作扩大化解释,在实践中就会过于宽泛,加重企业负担。

仅以死亡与否、抢救时间作为判断标准,与许多职工的现实情况也发生了脱节。现代人的工作强度、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工作时间、工作场景也发生了变化,如果疾病和工作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工伤认定仍拘泥于48小时,显然会有失公平。此外,过于机械的规定很可能引发伦理风险。比如曾发生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案例,用人单位千方百计要求抢救到48小时之后,而亲属则倾向于在时间大限前放弃治疗,以获得高额度赔偿。(南方日报)